铁路两件监管新规章正式发布
3月12日,交通运输部部长杨传堂分别签署2015年第1号部令、第2号部令,发布《铁路危险货物运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和《铁路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两件规章自5月1日起施行。
去年10月,国家铁路局曾就两件规章草案通过中国政府法制网、国家铁路局政府网站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并书面征求了国家有关部门和相关铁路企业等21家单位的意见,共收到意见和建议53条,经过反复认真研究和沟通协商,形成共识,对草案作了进一步修改完善。
强化铁路运输安全和建设工程质量监管,是国家铁路局依法履行铁路行业监管职责的首要任务。在持续加快铁路建设、高速铁路营业里程迅速扩展的新形势下,发布实施这两件铁路监管规章,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强化政府监管,具有很强的针对性。《铁路危险货物运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着眼于预防危险货物运输事故、保障公众生命财产安全、保护环境等公共利益需要,结合铁路危险货物运输特性,进一步规范运输条件,明确了铁路危险货物办理地点、设备设施、运载工具、运输包装等方面应当具备的条件,并对新品名、新包装,以及罐车、集装箱、专用车辆装运危险货物运输作出规定。该规章明确规定:高速铁路、城际铁路等客运专线以及旅客列车禁止运输危险货物。适应2013年国务院决定取消行政许可“铁路危险货物运输承运人、托运人资质审批”和加强危险品安全管理的新形势新要求,该规章强调要求落实铁路运输企业及相关运输单位的安全主体责任,从制定完善相关制度办法和作业规程,加强从业人员安全培训,以及危险货物运输全过程安全管理等方面、对运输单位的安全主体责任进行了细化规定。同时,按照简政放权、放管结合的改革要求,明确政府监管责任,规范监管执法行为,规定了铁路监管部门的监督检查职责、监督检查的重点内容和措施,提出了加强监管部门制度和能力建设、规范执法人员行为等要求。通过事中事后监管方式,督促企业履行法定义务,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不干预运输单位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
《铁路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适应持续推进大规模铁路建设对保障铁路建设工程质量提出的更高要求,依据《铁路安全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进一步细化明确参与铁路工程建设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及个人应承担的质量保障主体责任和义务,强调铁路建设必须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工程承包合同必须载明工程质量要求和双方质量责任;对铁路工程建设所应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要求强化质量交底、检查和验收工作;对建设项目工期管理、建设工程国家验收、工程质量事故调查处理,以及对高速铁路等实行工程地质勘察监理制度等,都提出了明确要求。在加强和规范政府监管方面,该规章明确规定:国家铁路局及地区铁路监督管理局负责铁路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可以委托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具体实施铁路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工作,并明确了监督检查的重点内容、工作要求以及受委托监督机构的基本条件。依据法律法规,该规章对相关法律责任条款进行细化和量化,进一步限定了工程质量监管执法的自由裁量权。
为帮助社会公众和相关单位理解掌握规章规定的主要制度,国家铁路局组织专家对两件规章进行了政策解读,读者可登录国家铁路局网站“咨询问答”栏目查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