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改委近期批复近700亿元铁路、高铁项目
近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新建大同至张家口高速铁路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关于新建玉溪至磨憨铁路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行了批复。共计696.59亿元人民币。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新建大同至张家口
高速铁路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
发改基础[2015]1721号
中国铁路总公司、河北省、山西省发展改革委:
中国铁路总公司、河北省、山西省人民政府联合报来《关于报送新建大同至张家口铁路客运专线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函》(铁总计统函〔2015〕294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为完善区域快速铁路网布局,提高运输能力和服务质量,加强晋北地区与京津冀地区联系,促进沿线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同意建设大同至张家口高速铁路。
二、主要建设内容和技术标准
(一)主要建设内容。线路自北同蒲三、四线米庄线路所引出,经大同市、阳高县、天镇县,接轨于在建呼和浩特至张家口高铁怀安站,新建正线长141.5公里。全线设大同南、阳高南、天镇、怀安等4座车站。
(二)主要技术标准。铁路等级:高速铁路。正线数目:双线。设计行车速度:250公里/小时。最小曲线半径:一般地段4000米,困难地段3500米。最大坡度:20‰。牵引种类:电力。到发线有效长度:650米。列车运行控制方式:自动控制。调度指挥方式:综合调度集中。其他具体技术标准执行《高速铁路设计规范》(TB 10621-2014)。
规划运输能力:4500万人/年。
三、投资估算、资金来源及建设安排
项目总投资180.5亿元,其中工程投资162.1亿元,动车组购置费18.4亿元。资金来源为:山西省出资61.4亿元(含征地拆迁费用),河北省负责境内段征地拆迁工作及费用,其余资金由中国铁路总公司统筹解决。山西、河北省征地拆迁费用依照国家及地方政府有关规定并经股东各方认可后计入项目省方股份。
中国铁路总公司作为项目法人,负责铁路工程建设和经营管理。
建设工期4年。
四、下阶段要进一步优化工程建设方案,加强大梁山隧道工程地质勘探,统筹怀安站变更设计与工程实施。结合城市规划,优化铁路枢纽布局,推进铁路客站及周边用地立体综合开发。
五、请国家电网公司同步安排外部电源电力工程,保证与本项目同步建成。请工业和信息化部、总参信息化部在通信迁改等方面给予支持配合。
六、如需对本项目审批文件所确定的内容进行调整,请及时以书面形式向我委报告,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国家发展改革委
2015年7月29日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新建
玉溪至磨憨铁路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
发改基础[2015]1722号
中国铁路总公司,云南省发展改革委:
中国铁路总公司和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报送新建玉溪至磨憨铁路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函》(铁总计统函[2015]167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为完善路网布局,促进云南省经济社会发展和沿边少数民族地区开发开放,同意报来项目的主要建设方案。
二、主要建设内容和技术标准
(一)主要建设内容。新建玉溪至磨憨铁路,线路起自玉溪,经峨山、元江、墨江、普洱、西双版纳,终至中国老挝边境磨憨,线路全长507.4公里。
(二)主要技术标准。铁路等级:国铁Ⅰ级。正线数目:玉溪至西双版纳段双线、西双版纳至磨憨段单线。设计行车速度:160公里/小时。最小曲线半径:一般地段2000米,困难地段1600米。限制坡度:玉溪至西双版纳段12‰,加力坡24‰;西双版纳至磨憨段12‰。牵引种类:电力。牵引质量:3000吨。到发线有效长:玉溪至西双版纳段880米;西双版纳至磨憨段850米。闭塞类型:玉溪至西双版纳段自动闭塞,西双版纳至磨憨段自动站间闭塞。其他技术标准应符合《铁路线路设计规范》(GB50090-2006)。
规划运输能力:玉溪至西双版纳段客车40对/日,货运4000万吨/年;西双版纳至磨憨段客车10对/日,货运2000万吨/年。
三、投资估算、资金来源及建设安排
项目总投资516.09亿元,其中工程投资500.39亿元,机车车辆购置费15.7亿元。资金来源为:利用亚洲开发银行贷款1.5亿美元(约合9亿元人民币,由铁路总公司还款付息)。贷款以外的资金,云南省负责筹措20%,其余由中国铁路总公司使用铁路发展基金解决。
滇南铁路公司作为项目法人,负责铁路工程建设和运营管理。
建设工期为6年。
四、下阶段工作。进一步优化工程建设方案,深入研究玉溪地区货车联络线接轨方案。明确资金筹措方案,落实地方出资来源。认真研究运营补贴、土地综合开发等方案,确保项目财务可持续。加强对外沟通协调,做好与中老铁路通道境外段项目规划建设的衔接。请抓紧开展亚行贷款相关工作,在贷款谈判前及时将项目资金申请报告报委。
五、要加强建设管理,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从严控制用地规模,节约和集约利用土地,落实征地拆迁、节能环保和社会风险防范等相关政策和措施。
六、请南方电网公司同步安排外部电源电力工程,确保与本项目同步建成。请工业和信息化部、总参信息化部在通信迁改等方面给予支持配合。
七、如需对本项目审批文件所确定的内容进行调整,请及时以书面形式向我委报告,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国家发展改革委
2015年7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