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草案)》面向社会征求意见
5月9日,记者从太原市法制办了解到,为了保障轨道交通建设和安全运营,加强轨道交通管理,太原市将制定《太原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条例(草案)》分别就规划与建设、保护区与设施保护、运营管理、安全与应急等方面制定细则,其中详细列出轨道交通的保护区范围,在保护区内违反规定将处相应罚款。
目前,《条例(草案)》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5月23日前,读者可将意见或建议反馈至太原市法制办法规处。
用地使用权实行立体分层登记制度
轨道交通是指地铁、轻轨、单轨、有轨电车、磁浮、市域快速轨道等公共客运交通系统。
根据《条例(草案)》,轨道交通规划一经批准,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按照原审批程序报批。
在土地权属登记中,轨道交通设施用地由太原市人民政府依法划拨。轨道交通建设用地使用权实行地表、地上、地下立体分层登记制度,由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轨道交通建设使用地下空间的,不受其上方土地使用权的限制,但不得妨害上方土地使用权。轨道交通建设使用地表、地上、地下空间,相邻的建(构)筑物、市政管线和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提供便利。
保护区分控制保护区和重点保护区
《条例(草案)》提出,保护区是指轨道交通线路控制保护的范围,分为控制保护区、重点保护区。控制保护区和重点保护区范围包括地表、地上和地下。
控制保护区主要有四类,分别为地下车站与隧道结构外边线外侧50米内;地面和高架车站以及线路轨道结构外边线外侧30米内;出入口、通风亭、冷却塔、车辆段(停车场)、控制中心、变电站、残疾人直升电梯等建(构)筑物结构外边线外侧10米内;城市轨道交通过河、湖隧道两侧各100米范围内。
在控制保护区进行哪些施工作业,需征得市轨道交通管理机构同意?《条例(草案)》明确,新建、改建、扩建或者拆除建(构)筑物的;取土、地面堆卸载、基坑开挖、爆破、桩基础、顶进、灌浆、锚杆作业;修建塘堰、开挖河道水渠、疏浚河道、泄洪排水、采石挖沙、打井取水;敷设市政管线或者设置跨线等以及其他可能影响轨道交通安全的作业。
根据《条例(草案)》,重点保护区包括地下工程(车站、隧道等)结构外边线外侧5米内;高架车站及高架线路工程结构水平投影外侧3米内;地面车站及地面线路路堤或路堑外边线外侧3米内;出入口、通风亭、冷却塔、车辆段(停车场)、控制中心、变电站、残疾人直升电梯等建(构)筑物结构外边线外侧5米内;轨道交通过河、湖隧道结构外边线外侧50米内。
在重点保护区禁止做哪些行为?其中明确,干扰轨道交通的专用通信频率,损坏或者干扰轨道交通机电设备、电缆、通信信号系统;擅自利用轨道交通桥墩或者桥梁进行施工,在过河(湖)隧道重点保护区范围水域内施工作业;擅自在轨道交通线路上铺设平(立)交道口;在轨道交通线路轨道两侧,修建影响行车视线的建(构)筑物或者种植影响行车视线及可能危及轨道交通设施与行车安全的植物;焚烧废弃物,放养牲畜,排放污水,倾倒垃圾、渣土及其他有害物质;堆放爆炸性、易燃性、毒害性、腐蚀性、放射性及传染病的病原体等危险物品,以及其他危
害轨道交通设施的行为。
违反规定由太原市轨道交通建设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对单位处两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对个人处两千元以下的罚款。
乘车时禁止携带违规物品
在运营管理中,《条例(草案)》明确运营管理责任主体、考核评估、票价定价、运营情况报告、营运信息公布、运营导向标志、营运卫生与环保规定等细则。
其中,对于乘客乘车也做出明确规定。禁止携带除导盲犬和军警犬外的活体动物;易污损、有严重异味或者无包装易碎的物品,未能妥善包装的肉制品及其他妨碍公共卫生的物品;充气气球、自行车(符合行李规范的除外)、尖锐物品等有安全隐患或者影响应急疏散的物品;重量、体积、长度超过规定的物品等上车。
与此同时,乘客禁止在车站或者车厢内躺卧、乞讨、卖艺、捡拾废品等;在车站、车厢等轨道交通设施内擅自从事销售及盈利性服务活动;在车厢内进食,但婴儿和特殊人群除外;在车站、车厢等轨道交通设施内擅自停放车辆、堆放物品;在运行的电扶梯上逆行等。
当乘客出现擅自操作有警示标志的按钮、开关装置,非紧急状态下动用应急或者安全装置;损坏轨道、隧道、车站、车辆、路基、护坡、排水沟等设施;擅自进入司机室、轨道、隧道、通风亭或者其他有警示标志的区域、拦截列车,阻断运行,强行上下车等情况时,由轨道交通经营单位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处五十元以上一百五十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