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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经济特区轨道交通条例2019年2月施行


  2017年12月31日,地铁1号线正式开通,厦门迎来了地铁时代,然而大家在享受方便快捷的出行方式时,也出现了一些不和谐的画面,如:危害轨道设备安全、携带违禁物品进站乘车等等。12月21日,《厦门经济特区轨道交通条例》在厦门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上表决通过,将于明年二月施行,《条例》理顺厦门市轨道交通建设管理体制,并对轨道交通的运营服务、综合开发等进行了合理制度设计,对一些危害轨道交通安全、破坏轨道运营秩序的行为也做了相关规定,将有力推动厦门市轨道交通持续健康发展。
 
  《厦门经济特区轨道交通条例》分七个章节,对涉及轨道交通建设管理运营等方面做出详细规定。《条例》明确市建设主管部门负责轨道交通建设工程监督管理,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轨道交通运营监督管理,在规划建设方面,法规强调轨道交通规划应坚持高标准,并具备前瞻性,统筹考虑与机场、铁路、公路等公共交通规划衔接,为城市发展服务。
 
  厦门市人大法制委秘书处处长李明哲轨道交通不单单是解决公众出行的问题,更重要是优化城市的布局,扩展城市功能,他都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我们明确要求,轨道交通的规划,跟城市未来的发展,要紧密关联。
 
  在运营服务方面,法规明确了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和乘客责任,例如经营方要在车站配备独立母婴室等公共设施,并提供包括移动支付在内的多种支付方式等,便利乘客出行。而乘客则要遵守相关乘车守则,例如在车站和列车内禁止吸烟、吐痰、进食、乱涂写刻画、乱扔垃圾、躺卧踩踏座椅等行为,另外,醉酒者也不能单独进站乘车。
 
  此外,由于轨道交通建设运营投入大成本高,为了推动厦门市轨道交通的可持续发展,法规还借鉴香港等先进地区的经验,对轨道交通综合开发做出制度设计。
 
  厦门市人大法制委秘书处处长李明哲规范了综合开发的定义,明确了它的边界,而且规范了它的流程,并且明确规定综合开发产生的收益,必须全部运用于轨道建设和运营,尽量为我们厦门轨道交通建设提供一个能够可持续发展的一个模式。
 
  《厦门经济特区轨道交通条例》出台过程
 
  今年5月,《厦门经济特区轨道交通条例》草案正式公布,从公开征求意见,再到一审、二审、三审,直至今天顺利通过,历经了半年的时间,这当中哪些条款做了修改,哪些内容做了细化?一起去回顾。
 
  今年5月9日,《厦门经济特区轨道交通条例(草案)》发布,并向社会各界征求意见。
 
  初审:明确要求大型车站要配置母婴设施
 
  6月28日,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举行第二次全体会议,《厦门经济特区轨道交通条例(草案)》在会议上进入初审。初审主要围绕轨道交通的建设管理、安全保护区管理、运营管理、应急管理以及法律责任等进行相应制度设计。例如在建设管理方面,明确建立工作协调机制,优化建设审批流程,设立综合开发机制等,保障城市轨道交通健康发展。而在运营管理方面,则用明确的法规条文,对运营服务、运营秩序、运营安全等方面进行了规范。例如明确要求大型车站要配置母婴设施,合理配置车站男女厕位数量,乘客不能在列车内吸烟、吐痰、进食、追逐打闹等。此外,《草案》还采用政府部门执法与授权企业执法相结合的模式,授予轨道交通经营单位一定的行政处罚权,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可对乘客影响秩序和环境卫生行为予以处罚。
 
  二审:乘地铁禁止携带宠物活畜禽等动物
 
  8月23日,《厦门经济特区轨道交通条例(草案)》在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上进入二审阶段。针对常委会组成人员在草案一审时提出的建议,此次法规修改建议稿新增规定:“禁止携带宠物、活畜禽等动物乘车,但军警人员执行公务携带军警犬、盲人携带导盲犬或者肢体重残人携带扶助犬除外”。同时,关于母婴室和男女卫生间厕位比例的规定也更加明确了:“新建车站卫生间女厕位与男厕位的比例不应小于二比一”。此外,对于在轨道交通车站、列车内影响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行为,草案修改后处罚的下限由原来的20元提高到50元。
 
  三审:对轨道交通综合开发作出修改
 
  10月29日,厦门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对《厦门经济特区轨道交通条例(草案)》进行了三审。针对厦门市常委会组成人员在草案二审时提出的建议,此次法规修改建议稿对轨道交通综合开发作出了修改,明确规定:轨道交通综合开发用地采用招拍挂等方式出让土地使用权,应当由市政府重新核准规划条件。采用作价出资、协议出让等方式的,应当经市政府批准,按照有关规定实施。在综合开发收益用途方面,直接明确规定应当用于轨道交通建设和运营。同时,修改建议稿还新增规定:轨道交通规划与建设应当统筹考虑周边建筑物、构筑物连通需求,预留必要空间。轨道交通周边建筑物、构筑物需要与轨道交通设施连通的,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可以收取一定的费用,用于轨道交通建设和运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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