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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总公司试点实行市场化工资决定机制


  日前,中国铁路总公司以中国铁道科学研究院集团有限公司、中国铁路设计集团有限公司等市场型非运输企业为试点,实行市场化工资决定机制。这是加快推动总公司股份制改造的具体行动,是铁路公司制改革的重要措施,对促进铁路高质量持续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收入分配问题,专门出台《国务院关于改革国有企业工资决定机制的意见》。总公司认真贯彻落实中央部署,制定了《部分铁路企业试行市场化工资决定机制管理办法》。
 
  按照这一管理办法,铁路企业的工资总额受企业经济效益和工效联动指标的双重影响,其中,利润总额决定企业经济效益,利润总额、净资产收益率和人工成本投入产出率共同构成工效联动指标。实行市场化工资决定机制的企业,其经济效益增长(下降)幅度决定工资总额增长(下降)上(下)限,工效联动指标变动确定工资总额增长(下降)幅度。
 
  市场化工资决定机制,凸显了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有利于发挥铁路企业市场经营主体作用。企业具有充分自主权,要根据工资决定机制,综合考虑企业发展战略、经济效益指标预算、人工成本承受能力等情况,自主编制年度工资总额预算方案。工资总额决定因素倒逼企业做好规划投资,完善用人机制,有利于提升企业经营管理水平,进一步增强企业活力和市场竞争力。在市场化工资决定机制的作用下,职工工资与企业经济效益和劳动生产率密切相关,能增能减,这也充分调动了职工的创效主动性和积极性。
 
  下一步,总公司将密切关注市场化工资决定机制试点情况,分析存在的问题,总结试点单位经验,不断完善试行方案,为铁路企业全面实行市场化工资决定机制奠定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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