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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铁路安全管理规定》 今起正式施行

  6月1日起,《黑龙江省铁路安全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将正式施行,这是我省第一部明确以维护铁路运输安全为主旨、实现良好铁路安全管理和环境为目标的地方性法规,对我省依法维护铁路运输安全、实现新时期铁路健康发展、促进龙江经济振兴具有重要意义。
 
  近年来,我省在铁路建设方面取得巨大成就,省内运营铁路里程已位居全国前列,随着我省铁路建设和运营规模不断扩大,在保证铁路运行秩序工作中,迫切需要加强铁路安全管理。
 
  《规定》明确铁路沿线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将铁路建设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铁路安全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体系,将沿线环境综合治理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综合考核评价体系,建立健全护路联防责任制,建立安全管理责任机制和安全管控长效机制。规定铁路沿线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和铁路运输企业应当建立路地“双段长”工作机制,积极调动各方面资源、统筹各方面力量,努力形成综合施策、多方发力、齐抓共管、通力协作的铁路安全防护综合治理格局,为确保铁路安全提供了法治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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