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加快推动跨省(市)域轨道交通立法
我国城市轨道交通正值高速度向高质量发展转型的关键期。随着城市轨道交通运营里程和客运量不断创新高,对区域性轨道交通规范化管理提出了新要求。今年全国两会期间,全国人大代表,南京地铁集团有限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佘才高提出建议,加快推动跨省(市)域轨道交通立法,为城市轨道交通高质量发展提供法治保障。
随着区域经济的快速发展,城市群、都市圈之间通勤客流处于井喷状态,跨省(市)域轨道交通成为解决跨区域大客流出行需求便捷、高效的公共交通方式。“轨道交通建设运营跨省界、市界,不同行政区域存在不同法制基础、管理制度和体制机制障碍,也存在管理主体、执法依据、执法标准等方面的差异。”佘才高说,跨省(市)域轨道交通立法工作亟待加强,包括强化城市轨道交通规划建设、运营管理、执法保护等,实现政府依法管理、企业依法治企、乘客依法乘坐的目标。
近年来,南京市积极布局并持续打造“轨道上的都市圈”。去年底,南京都市圈首条跨市域轨道交通线――S6宁句城际开通运营。为厘清两市主体权责边界,推进宁句城际规范运营管理,南京市人大常委会与镇江市人大常委会通过“小快灵”方式跨区域协同立法,制定实施《关于加强跨市域轨道交通运营和执法管理若干问题的决定》。这是国内首部针对跨市域轨道交通运营和执法管理工作进行规范的地方性法规。一方面,为宁句城际规范运营管理提供了法治保障;另一方面,为解决今后宁扬、宁马、宁滁等城际轨道交通执法问题积累了经验、提供了方案,也为国内其他城市市域轨道交通执法管理提供了借鉴和参考。
“跨市域轨道交通的建设运营,既需要突破政策瓶颈,攻克技术难关,也需要模式创新与制度完善。”佘才高说,基于国内都市圈轨道交通迅速发展的现状,建议国家层面加快制定出台相关法律法规,以规范跨区域轨道交通建设运营管理,做到有法可依、有章可循。他说,我国城市轨道交通立法应选择单独立法模式,将《城市轨道交通法》列入国家层面立法计划,即制定专门的城市轨道交通法,梳理城市轨道交通法治体系,更新和统一现有相关规范与标准,做好与相关部门衔接,明确职责范围,保障服务质量,规范乘客行为,在立法层面支撑城市轨道交通行业更高质量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