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铁路安全管理条例》正式施行
7月1日,浙江省首部铁路领域地方性法规《浙江省铁路安全管理条例》正式施行。
近年来,浙江境内铁路建设进入高速发展时期,截至2021年底,铁路运营里程已达3663公里,铁路安全面临的外部风险因素日益增多,相关法律、行政法规亟需通过地方立法细化完善。
《浙江省铁路安全管理条例》共6章45条,对铁路安全管理的职责、铁路建设质量安全、铁路线路和运营安全及法律责任等方面作出具体规定,并从四个方面对铁路安全监管进行全方位规范和整体性设计。在监管责任上,国务院铁路行业监督管理部门及其设立的铁路监督管理机构,依法负责铁路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依法履行地方铁路建设安全和工程质量等相关监督管理职责。在监管体系上,构建部门联动、路地协同的机制,建立铁路沿线安全环境治理省级联席会议制度,铁路沿线各级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与铁路运输企业建立双段长责任制,建立健全危及铁路行车安全紧急情形的报警处置机制。在监管重点上,实现主要安全风险全覆盖,对各种可能影响铁路运行安全的行为事项,根据浙江省实际给予补充细化规定,补充规定了影响铁路运营安全的禁止行为。在监管手段上,充分体现数字化改革的要求,精准发现、预警、消除安全隐患。
为做好《浙江省铁路安全管理条例》宣传贯彻,铁路部门主动加强与媒体沟通联系,在铁路站车等场所营造宣传氛围,通过新媒体平台进行解读,广泛深入普及相关内容,提高社会知晓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