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常林荣获“全国守合同重信用”企业称号
2007-08-22 15:51:58 来源:中华铁道网 浏览次数:山东常林继获“山东省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后,最近又被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认定为“全国守合同重信用”企业。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若干意见》的精神,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决定,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推荐的2006年度“守合同重信用”企业,作为第四批(2006年度)全国“守合同重信用”单位。
公司自成立以来,坚持“以诚取信、以信立企”的原则,把诚信经营作为企业的立业之道、兴业之本。几年来,通过不断培育诚信服务文化,树立了良好的社会信誉,有力的促进了企业的持续、健康、快速发展。2001年,公司被山东财政厅授予“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化优秀单位”,连续多年被中国工商银行山东省分行、中国建设银行山东省分行、中国银行山东省分行评为AAA级信用企业。连续四年被中国农业银行山东省分行评为“AAA级信用企业”,是中国人民银行“景气调查定点企业”。连续九年被山东省机械厅评为“消费者满意单位”、“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全国质量管理效益型先进企业”。公司通过了2000版IS09001标准换版认证和IS014001环境标准认证,铸业分公司通过了美国TS16949标准认证。沭河牌手扶拖拉机、柴油机连续十年产销量居全国同行业首位,市场占有率40%以上。“沭河”商标被评为“山东省著名商标”、“中国驰名商标”,沭河牌手扶拖拉机荣获“中国名牌”、“国家免检产品”;“英宝、迈金农”复合肥双双荣获“国家免检”产品称号;常林德宝牌压路机荣获“山东省名牌”、“国家免检产品”称号。2000年至2006年集团先后获“全用户满意服务明星奖”、“全国质量管理先进企业”“、全国机械工业质量管理奖”、“山东省政府质量奖”“富民兴鲁劳动奖状”等殊荣。2005年,总经理张义华荣获“东方红杯”中国拖拉机工业50年50位农民最喜爱的拖拉机品牌。2005年,公司荣获“全国模范职工之家”称号。2006年又被评为“山东省首批劳动关系和谐企业”。
守合同重信用是企业生存发展之本,是企业立于不败之源,是开拓创新之基石。自公司成立以来,公司领导非常重视信用合同管理工作,始终坚持以诚信为本,把诚信服务管理贯穿到企业的日常经营行为和发展战略之中。成立了以总经理为组长的合同档案管理领导小组,定期召开合同管理会议,对企业在合同管理、信誉服务等方面存在的问题进行研究,制定完善措施。建立健全了合同管理机构一合同管理处,隶属于公司法务部,配备了4名专兼职合同管理员。为更有效的管理好合同,制定了《合同管理制度》、《合同管理员岗位职责》、《档案管理制度》、《档案管理员岗位职责》等管理制度,对合同的签定和审查、合同传递、运行及反馈、合同履行、担保、变更和解除,以及合同专用章、合同文本、授权委托书保管使用,合同台帐设立、登记及统计分析,合同档案管理及考核奖惩,合同纠纷的处理等都作出了祥细的规定,使合同管理工作走上了科学化、程序化和制度化的轨道。
公司把企业诚信作为一种资源来看待,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的规定,恪守合同信誉,对客户承诺产品售前、售中、售后“三到位”服务。“急顾客之所急,想顾客之所想”是常林人的立业之本,靠着恪守信用,公司赢得了一批又一批的回头客。以诚信来督促企业的生产经营,在学习和发展中体现和丰富公司诚信内涵,形成了“心系常林,情牵顾客,服务社会”的经营宗旨。由于公司产品质量上乘,设计精美,技术优良,诚守信誉,依法生产经营,公司产品遍及全国各地,并远销到亚非拉、欧洲、澳洲60多个国家和地区。
注重培训工作,强化诚信意识。每年都聘请清华大学教授、市、县工商局、法院等部门领导举办《合同法》学习班,公司领导带头并组织相关人员学习和掌握合同法律法规的知识,注重运用合同手段改善并提高经营管理水平和经济效益。此外,公司还派出专兼职合同管理员参加上级组织的合同培训,进一步加强对合同法规的掌握;在企业内部发放有关《合同法》等方面的书籍,督促员工利用业余时间学习相关法律法规,并注意在平时工作中利用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经常组织播放法律法制教育片,以真实的事例来警示员工,强调学习法律法规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公司每年都按规定向工商管理部门提供企业合同签定率、履约率、合同纠纷发生率等能够反映企业信用状况的信息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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积极适应新形式、新任务的要求,不断规范企业合同信用工作,努力提高企业合同信用管理水平。公司根据企业自身的特点,结合规模不断壮大的具体情况,适时调整充实合同及档案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在签定合同时,严格依照《合同法》和企业相关规定及制度,由法务部合同处审查对方的主体资格,证明材料,履约能力和资信等,做到合同条款齐全、内容合法。多年来,企业合同签约率和履约率达到100%。
公司在合同运作中发生纠纷时,一是通过双方协商或调解解决;二是对协调不成的向仲裁机处理;三是如果仲裁仍达不成协议的,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公司对发生的纠纷案件,始终按照法院的判决或者仲裁机构的裁决执行,多年来在签订合同方面均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的要求,无违反工商行政管理或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被行政处罚的记录,无拖欠员工工资、失信或欺诈行为。公司2004年完成工业总产值12.3亿元,上缴6124万元;2005年完成工业总产值14.01万元,上缴7142万元,2006完成工业总产值16亿元,上缴8365万元。公司每年拿出2000多万元支持社会公益事业,解决下岗职工1100多人,拉动周边企业近千家,为临沭县和临沂市地方经济建设做出了突出贡献。
公司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始终能够遵守诚信原则,在生产经营活动中能够遵纪守法,对用户的服务符合国家相关规定,在国内外市场和社会上亨有较高的信誉,取得了良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