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城市轨道交通条例》实施一周年 促轨道交通健康发展
2021-02-02 来源:中安在线、中安新闻客户端
本文摘要:合肥市城市轨道交通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实施一周年。一年来,合肥市轨道集团积极贯彻落实《条例》相关内容,全面推进轨道交通规划建设,切实保障城市轨道交通运行安全,不断提高轨道线网运营服务质量,促进城市轨道交通事业健康发展。
自去年2月1日至今,《合肥市城市轨道交通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实施一周年。一年来,合肥市轨道集团积极贯彻落实《条例》相关内容,全面推进轨道交通规划建设,切实保障城市轨道交通运行安全,不断提高轨道线网运营服务质量,促进城市轨道交通事业健康发展。
据了解,条例实施后,2020年3月,合肥市轨道交通第三期建设规划顺利获得国家发改委批复,共包含6条线路、总长度为109.96公里、估算总投资约800亿元。同年9月、10月、11月,先后启动第三轮规划线路开工;12月26日,5号线南段完成建设开通初期运营。
《条例》明确,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应当支持城市轨道交通建设、爱护城市轨道交通设施设备,有权投诉、举报危害城市轨道交通安全的行为,有权对不文明行为予以劝阻。为维护良好的乘车环境,《条例》明确了在车站、列车车厢和城市轨道交通设施内的禁止行为。
条例实施以来,合肥轨道继续坚持以乘客需求为导向,全面启动服务品质再提升和“小窗口、大服务”专项工作。各站点为乘客提供服务6000余次,赠送口罩400余个,帮助手机充电1000余次;“向日葵车站”大东门站累计为“老弱病残孕”乘客提供贴心服务500余次,帮助600余名老年乘客优化乘车流程实现便捷乘车......截至目前,合肥轨道交通运营服务总体社会满意度值在90分以上,帮助乘客寻回失物4000余件,接收乘客表扬感谢共计2000余件,锦旗200余份,累计开展各类志愿服务活动3000余次,参与志愿者约90万人次,志愿服务时长累计近50000小时。线网总客运量突破5.9亿人次,年客运量超过19450万人次,线网最高单日客运量达123万,运行图兑现率100%,乘客满意度91.61分,二维码过闸乘客比例增至44.67%,车辆、供电、信号等多项系统指标均优于国标,运营总体平稳、可控。
在城市轨道交通安全保护区内进行作业,作业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制定包括设计方案、施工方案、监测方案、应急预案等内容的安全防护方案,经城市轨道交通建设运营单位同意后,签订安全协议。
安全保护区管理工作开展以来,合肥市轨道交通集团通过对接受理(提前对接、超前管控),技术审查(模拟影响、方案审查),过程监护(过程监督、措施管控),巡逻巡查(全线巡查、隐患告知)等方式方法,切实保障轨道交通安全,为合肥市民提供安全、舒适的交通环境。一年里,通过轨道交通安全保护区管理,作业单位提前考虑、加强措施,共受理安全保护区作业项目118个,巡查线路长度达到355km,巡查面积共计42.6平方公里,巡查次数约560次,进行线路全覆盖巡查,大大规避了很多高风险的项目对地铁的影响。如合肥市畅通北二环工程,距离隧道仅2.6米,对地铁的安全影响等级为特级,但在双方共同努力下,施工对地铁影响安全可控,监测数据稳定。
合肥轨道交通呼吁各建设单位、勘察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在安全保护区内进行新建、改建、扩建或者拆除建筑物、构筑物或挖掘、爆破、地基加固、打井、降水、勘察、打桩、基坑施工、桩基础施工、钻探、灌浆、喷锚、地下顶进等其他可能危害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的作业前应严格按照《合肥城市轨道交通条例》办理相关审批手续,落实安全保护措施,切实保障轨道交通安全。如需帮助,可联系合肥市轨道集团轨道交通安全保护区管理办公室0551-62662815。(李豪记者檀美玲)
附:《合肥市城市轨道交通条例》节选
第二十三条禁止下列危害城市轨道交通设施、设备安全的行为:
(一)损坏隧道、轨道、路基、高架桥梁、车站、通风亭、冷却塔、变电站、管线、排水沟、护坡、护栏护网;
(二)擅自在高架桥梁及附属结构上钻孔打眼,搭设电线或者其他承力绳索,设置附着物;
(三)损坏、移动、遮盖安全标志、监测设施以及安全防护设备;
(四)损坏消防、车辆、机电、电缆、自动售检票、供电等设施设备,干扰通信信号、视频监控设备等系统;
(五)其他危害设施设备安全的行为。
第二十四条禁止下列危害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的行为:
(一)拦截列车;
(二)攀爬或者强行上下车;
(三)擅自操作有警示标志的按钮和开关装置,在非紧急状态下动用紧急或者安全装置;
(四)擅自进入驾驶室、车控室,阻碍列车门、站台门开启或者关闭;
(五)擅自进入隧道、轨道、通风亭(井)或者其他禁入区域;
(六)攀爬、翻越或者推挤围墙、栏杆、护网、闸机、安全门、屏蔽门等;
(七)在轨道上放置、丢弃障碍物,向列车、工程车、通风亭(井)、接触网等设施投掷物品;
(八)在城市轨道交通车站出入口违反规定停放车辆、堆放物品、乱设摊点等;
(九)在通风口、车站出入口五十米范围内存放有毒、有害、易燃、易爆、放射性和腐蚀性等物品;
(十)在出入口、通风亭、变电站、冷却塔周边躺卧、留宿、堆放和晾晒物品;
(十一)在地面或者高架线路两侧各一百米范围内升放风筝、气球等低空飘浮物体和无人机等低空飞行器;
第三十六条在车站、列车车厢和城市轨道交通设施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在车厢内进食,婴儿、特殊疾病病人进食除外;
(二)点燃明火、吸烟、随地吐痰、便溺,乱扔各种废弃物;
(三)拉客、乞讨、表演、拾荒、兜售或者散发物品、广告、宣传品等;
(四)携带宠物、畜禽等活体动物或者有严重异味、易污易损、易伤害他人的物品;
(五)躺卧、多占、踩踏座位,追逐打闹,使用电子设备时外放声音;
(六)使用滑板、滑轮鞋、平衡车、独轮车、自行车、电动车等代步工具,符合规定的残疾人代步车除外;
(七)擅自涂写、刻画、张贴或者悬挂宣传品;
(八)损坏消防、灯箱、多媒体屏、墙贴、玻璃贴、看板等设施;
(九)制作、传播违反社会公德、扰乱运营秩序的视频、图片等;
(十)进行封建迷信活动;
(十一)进行非法宗教活动;
(十二)其他影响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秩序、设施和环境卫生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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