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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月1日举行立法听证会,济南拟制定城市轨道交通条例

2023-01-31 来源:生活日报
本文摘要:  近日,记者从济南市交通运输局官网获悉,为规范城市轨道交通管理,保障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和正常运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济南市实...
  近日,记者从济南市交通运输局官网获悉,为规范城市轨道交通管理,保障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和正常运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济南市实际,拟制定《济南市城市轨道交通条例》,并于2月1日举行立法听证会。

 
  实行政府定价
 
  伪造证件加收五倍票款
 
  其中,在运营管理方面,《条例》指出,城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应当组织力量及时排除运行中发生的故障,恢复运行;暂时无法恢复运行的,应当及时组织乘客疏散。
 
  城市轨道交通票价实行政府定价,市价格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召开价格听证会,广泛听取社会公众意见,依法制定和调整票价。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应实行成本规制,出现政策性亏损的,由市财政部门按照相关管理规定实施补贴。
 
  市交通运输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制定城市轨道交通乘客守则,并向社会公布。
 
  城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通过车站张贴公告、列车广播或者电子显示屏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宣传城市轨道交通乘客守则以及行为规范。
 
  此外,乘客应当自觉遵守城市轨道交通乘客守则和公共秩序。乘客应当持有效车票或有效证件乘车,不得无票、持无效车票、冒用他人乘车证件或者持伪造证件乘车,并接受城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的票务稽查。持单程票的乘客在出站时应当将车票交还。乘客超程乘车的,应当补交超程部分的票款。乘客在付费区停留超过规定时间的,应当按照线网单程最高票价计算车费。
 
  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对无票、持无效车票乘车或者持单程票出站时不交还车票强行出站的,可以按照出闸站线网单程最高票价补收票款;对冒用他人优惠乘车证件乘车的,可以加收不超过线网最高票价五倍的票款;对持伪造的证件或者车票乘车的,可以加收不超过线网最高票价五倍的票款并移交公安机关依法处理。对有前列行为的乘客,依法将其有关信息纳入个人信用信息系统。
 
  城市轨道交通因故障不能正常运行的,城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应当按照乘客当次购票金额退还票款。
 
  禁止强行上下车
 
  不可使用滑轮鞋进站
 
  《条例》还对损害或可能损害城市轨道交通设施设备和影响运营安全的行为进行了规定。
 
  具体范围如下:
 
  (一)擅自操作有警示标志的按钮、开关装置,非紧急情况下动用紧急或者安全装置;
 
  (二)损坏列车、隧道、轨道、路基、车站、高架、通风亭、变电站等设施设备;
 
  (三)损坏和干扰机电设备、视频监控设备、电缆、通信信号系统;
 
  (四)伪造、毁损、遮盖或者移动安全、消防警示标志和疏散导向、站牌等标志以及防护监视等设备;
 
  (五)在轨道上丢弃物品、放置障碍物;
 
  (六)拦截列车;
 
  (七)擅自进入轨道、隧道或者其他有禁止进入标志的区域;
 
  (八)攀爬或者翻越围墙、通风亭、栏杆、检票机、站台门、机车等;
 
  (九)阻碍站台门、车门关闭,强行上下车;
 
  (十)从事损害城市轨道交通变电设施、电力线路设施的行为;
 
  (十一)在地面或者高架线路两侧各100米范围内升放风筝、气球等低空漂浮物体和无人机等低空飞行器;
 
  (十二)擅自在高架桥梁及附属结构上钻孔打眼,搭设电线或者其他承力绳索,设置附着物;
 
  (十三)其他损害城市轨道交通设施设备和影响运营安全的行为。
 
  同时,《条例》明确,在车站、列车或者其他城市轨道交通设施内,禁止下列影响城市轨道交通公共场所和设施容貌、环境卫生、运营秩序的行为:
 
  (一)未经城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同意,进行歌舞表演、派发印刷品或者从事宣传销售活动;
 
  (二)随意涂写、刻画、张贴或者悬挂物品;
 
  (三)堆放杂物或者停放车辆;
 
  (四)吸烟,随地吐痰、便溺、吐口香糖,乱扔果皮、纸屑等废弃物;
 
  (五)乞讨、卖艺,大声喧哗、吵闹,使用电子设备时外放声音、捡拾废旧物品;
 
  (六)在列车车厢内进食;
 
  (七)使用燃油、燃气类以及体积或者重量超过乘客守则规定的轮椅车等代步车;
 
  (八)携带易燃、易爆等禁止携带物品目录中的物品进站、乘车;
 
  (九)携带活禽和猫、狗等宠物以及其他可能妨碍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的动物(盲人携带导盲犬除外)进站、乘车;
 
  (十)使用滑轮鞋、滑板等进站、乘车;
 
  (十一)携带易污损、有严重异味或者无包装易碎的物品及其他妨碍公共卫生的物品乘车;
 
  (十二)其他影响城市轨道交通公共场所和设施容貌、环境卫生、运营秩序的行为。
 
  禁止在地铁出入口乱停车辆
 
  不可修建妨碍行车瞭望的建筑
 
  《条例》明确,禁止在城市轨道交通地面线路(含基地场段)和高架线路弯道内侧修建妨碍行车瞭望的建(构)筑物或者种植妨碍行车瞭望的树木。
 
  线路周边的绿化影响城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检修、维修、行车作业的,城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有权要求绿化保护管理责任人进行处理,保护管理责任人应当及时处理;保护管理责任人不能及时消除影响,危及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情况紧急的,城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可先行处置,并及时报告相关部门依法处理。给保护管理责任人造成损失的,城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应当依法予以补偿。
 
  同时,在高架或地面线路邻近区域采用彩钢瓦、塑料薄膜等轻质材料搭建板房、彩钢棚、塑料大棚和铺设防尘网、防晒网的,其产权人或者保护管理责任人应当加强管理,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防止因掉落、脱落、飘浮影响轨道交通运营安全。
 
  禁止在城市轨道交通车站站前广场、出入口外侧周围堆放杂物、摆设摊点、乱停车辆、揽客拉客,以及从事其他妨碍乘客通行和救援疏散的活动。
 
  禁止在通风口、车站出入口外侧五十米范围内存放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等物品。
 
  禁止损坏、冒用城市轨道交通标识、标志。
 
  此外,城市轨道交通车站、车辆的广告设施以及车站内商业网点的设置应当合法、规范、整洁,不得影响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使用的材质应当符合消防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规范的规定。除紧急情况外,广告设施、商业网点应当在城市轨道交通非运营期间进行设置或者维护。
 
  城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应当加强对广告设施、商业网点的安全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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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月1日举行立法听证会,济南拟制定城市轨道交通条例

生活日报

  近日,记者从济南市交通运输局官网获悉,为规范城市轨道交通管理,保障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和正常运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济南市实际,拟制定《济南市城市轨道交通条例》,并于2月1日举行立法听证会。


 
  实行政府定价
 
  伪造证件加收五倍票款
 
  其中,在运营管理方面,《条例》指出,城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应当组织力量及时排除运行中发生的故障,恢复运行;暂时无法恢复运行的,应当及时组织乘客疏散。
 
  城市轨道交通票价实行政府定价,市价格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召开价格听证会,广泛听取社会公众意见,依法制定和调整票价。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应实行成本规制,出现政策性亏损的,由市财政部门按照相关管理规定实施补贴。
 
  市交通运输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制定城市轨道交通乘客守则,并向社会公布。
 
  城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通过车站张贴公告、列车广播或者电子显示屏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宣传城市轨道交通乘客守则以及行为规范。
 
  此外,乘客应当自觉遵守城市轨道交通乘客守则和公共秩序。乘客应当持有效车票或有效证件乘车,不得无票、持无效车票、冒用他人乘车证件或者持伪造证件乘车,并接受城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的票务稽查。持单程票的乘客在出站时应当将车票交还。乘客超程乘车的,应当补交超程部分的票款。乘客在付费区停留超过规定时间的,应当按照线网单程最高票价计算车费。
 
  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对无票、持无效车票乘车或者持单程票出站时不交还车票强行出站的,可以按照出闸站线网单程最高票价补收票款;对冒用他人优惠乘车证件乘车的,可以加收不超过线网最高票价五倍的票款;对持伪造的证件或者车票乘车的,可以加收不超过线网最高票价五倍的票款并移交公安机关依法处理。对有前列行为的乘客,依法将其有关信息纳入个人信用信息系统。
 
  城市轨道交通因故障不能正常运行的,城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应当按照乘客当次购票金额退还票款。
 
  禁止强行上下车
 
  不可使用滑轮鞋进站
 
  《条例》还对损害或可能损害城市轨道交通设施设备和影响运营安全的行为进行了规定。
 
  具体范围如下:
 
  (一)擅自操作有警示标志的按钮、开关装置,非紧急情况下动用紧急或者安全装置;
 
  (二)损坏列车、隧道、轨道、路基、车站、高架、通风亭、变电站等设施设备;
 
  (三)损坏和干扰机电设备、视频监控设备、电缆、通信信号系统;
 
  (四)伪造、毁损、遮盖或者移动安全、消防警示标志和疏散导向、站牌等标志以及防护监视等设备;
 
  (五)在轨道上丢弃物品、放置障碍物;
 
  (六)拦截列车;
 
  (七)擅自进入轨道、隧道或者其他有禁止进入标志的区域;
 
  (八)攀爬或者翻越围墙、通风亭、栏杆、检票机、站台门、机车等;
 
  (九)阻碍站台门、车门关闭,强行上下车;
 
  (十)从事损害城市轨道交通变电设施、电力线路设施的行为;
 
  (十一)在地面或者高架线路两侧各100米范围内升放风筝、气球等低空漂浮物体和无人机等低空飞行器;
 
  (十二)擅自在高架桥梁及附属结构上钻孔打眼,搭设电线或者其他承力绳索,设置附着物;
 
  (十三)其他损害城市轨道交通设施设备和影响运营安全的行为。
 
  同时,《条例》明确,在车站、列车或者其他城市轨道交通设施内,禁止下列影响城市轨道交通公共场所和设施容貌、环境卫生、运营秩序的行为:
 
  (一)未经城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同意,进行歌舞表演、派发印刷品或者从事宣传销售活动;
 
  (二)随意涂写、刻画、张贴或者悬挂物品;
 
  (三)堆放杂物或者停放车辆;
 
  (四)吸烟,随地吐痰、便溺、吐口香糖,乱扔果皮、纸屑等废弃物;
 
  (五)乞讨、卖艺,大声喧哗、吵闹,使用电子设备时外放声音、捡拾废旧物品;
 
  (六)在列车车厢内进食;
 
  (七)使用燃油、燃气类以及体积或者重量超过乘客守则规定的轮椅车等代步车;
 
  (八)携带易燃、易爆等禁止携带物品目录中的物品进站、乘车;
 
  (九)携带活禽和猫、狗等宠物以及其他可能妨碍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的动物(盲人携带导盲犬除外)进站、乘车;
 
  (十)使用滑轮鞋、滑板等进站、乘车;
 
  (十一)携带易污损、有严重异味或者无包装易碎的物品及其他妨碍公共卫生的物品乘车;
 
  (十二)其他影响城市轨道交通公共场所和设施容貌、环境卫生、运营秩序的行为。
 
  禁止在地铁出入口乱停车辆
 
  不可修建妨碍行车瞭望的建筑
 
  《条例》明确,禁止在城市轨道交通地面线路(含基地场段)和高架线路弯道内侧修建妨碍行车瞭望的建(构)筑物或者种植妨碍行车瞭望的树木。
 
  线路周边的绿化影响城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检修、维修、行车作业的,城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有权要求绿化保护管理责任人进行处理,保护管理责任人应当及时处理;保护管理责任人不能及时消除影响,危及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情况紧急的,城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可先行处置,并及时报告相关部门依法处理。给保护管理责任人造成损失的,城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应当依法予以补偿。
 
  同时,在高架或地面线路邻近区域采用彩钢瓦、塑料薄膜等轻质材料搭建板房、彩钢棚、塑料大棚和铺设防尘网、防晒网的,其产权人或者保护管理责任人应当加强管理,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防止因掉落、脱落、飘浮影响轨道交通运营安全。
 
  禁止在城市轨道交通车站站前广场、出入口外侧周围堆放杂物、摆设摊点、乱停车辆、揽客拉客,以及从事其他妨碍乘客通行和救援疏散的活动。
 
  禁止在通风口、车站出入口外侧五十米范围内存放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等物品。
 
  禁止损坏、冒用城市轨道交通标识、标志。
 
  此外,城市轨道交通车站、车辆的广告设施以及车站内商业网点的设置应当合法、规范、整洁,不得影响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使用的材质应当符合消防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规范的规定。除紧急情况外,广告设施、商业网点应当在城市轨道交通非运营期间进行设置或者维护。
 
  城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应当加强对广告设施、商业网点的安全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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