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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至滁河市域(郊)铁路项目建设用地获批复

2023-07-25 来源:江苏自然资源厅
本文摘要:  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南京至滁河市域(郊)铁路项目建设用地的批复  南京市人民政府:  你市《关于南京至滁河市域(郊)铁路项目用地...
  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南京至滁河市域(郊)铁路项目建设用地的批复
 
  南京市人民政府:
 
  你市《关于南京至滁河市域(郊)铁路项目用地的请示》(宁政发〔2023〕55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你市将位于浦口区盘城街道的农民集体所有农用地6.6135公顷(耕地3.0237公顷)、未利用地0.0390公顷转为建设用地并征收为国有,同时将位于浦口区盘城街道的农民集体所有建设用地0.3742公顷征收为国有。同意将国有农用地0.0005公顷(不涉及耕地)转为建设用地,同时使用国有建设用地0.0549公顷。
 
  以上共计批准建设用地7.0821公顷,其中转用农用地6.6140公顷,征收土地7.0267公顷。由当地人民政府依法依规供应,作为南京至滁河市域(郊)铁路项目建设用地,并纳入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实施监督。
 
  二、你市要严格依法履行征地批后实施程序,依法做好征地补偿安置工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要求,及时足额支付补偿费用,落实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和安置措施,妥善解决好被征地农民的生产和生活,保证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征地补偿安置不落实的,不得动工用地。
 
  三、你市须落实补充耕地。要督促补充耕地责任单位补充数量相等、质量相当的耕地,落实建设占用耕地耕作层土壤剥离利用,切实做好耕地补充及其后期管护工作。督促建设单位依法履行土地复垦义务。
 
  四、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征收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并确保工程实施过程中生态管控措施严格落实到位。
 
  2023年7月7日
 
  抄送:国家自然资源督察南京局、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
 
  2023年7月21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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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至滁河市域(郊)铁路项目建设用地获批复

江苏自然资源厅

  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南京至滁河市域(郊)铁路项目建设用地的批复

 
  南京市人民政府:
 
  你市《关于南京至滁河市域(郊)铁路项目用地的请示》(宁政发〔2023〕55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你市将位于浦口区盘城街道的农民集体所有农用地6.6135公顷(耕地3.0237公顷)、未利用地0.0390公顷转为建设用地并征收为国有,同时将位于浦口区盘城街道的农民集体所有建设用地0.3742公顷征收为国有。同意将国有农用地0.0005公顷(不涉及耕地)转为建设用地,同时使用国有建设用地0.0549公顷。
 
  以上共计批准建设用地7.0821公顷,其中转用农用地6.6140公顷,征收土地7.0267公顷。由当地人民政府依法依规供应,作为南京至滁河市域(郊)铁路项目建设用地,并纳入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实施监督。
 
  二、你市要严格依法履行征地批后实施程序,依法做好征地补偿安置工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要求,及时足额支付补偿费用,落实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和安置措施,妥善解决好被征地农民的生产和生活,保证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征地补偿安置不落实的,不得动工用地。
 
  三、你市须落实补充耕地。要督促补充耕地责任单位补充数量相等、质量相当的耕地,落实建设占用耕地耕作层土壤剥离利用,切实做好耕地补充及其后期管护工作。督促建设单位依法履行土地复垦义务。
 
  四、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征收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并确保工程实施过程中生态管控措施严格落实到位。
 
  2023年7月7日
 
  抄送:国家自然资源督察南京局、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
 
  2023年7月21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