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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地铁“禁水令”,旧规定何以引发新争议

2023-07-25 来源:南方都市报
本文摘要:  地铁里的一瓶水,除了引来罚单,还有热议。日前,一女子在南京地铁车厢内喝水被开罚单,地铁客服回应称,列车上禁止饮食,喝水也是饮的...
  地铁里的一瓶水,除了引来罚单,还有热议。日前,一女子在南京地铁车厢内喝水被开罚单,地铁客服回应称,列车上禁止饮食,“喝水也是饮的一种”,发现后会做出相应处罚。一时间,热议不断。
 
  喝水确实是“饮”的一种,语义角度看的确如此。但生活不是咬文嚼字,还要讲法理、道理与人情。
 
  南京地铁车厢禁止饮食也不是什么新规定,早在2014年7月出台的《南京轨道交通管理条例》也确实明确了禁止在“列车车厢内饮食”,而且将其列在了“损害轨道交通设施和影响运营安全”的诸多行为之中。
 
  因了这次的讨论,当地工作人员也有了一段更详尽的规则制定考虑:“在地铁上喝水、饮料等时如果水滴洒落到地面,容易使乘客滑倒,也担心会招来虫子咬断电路,影响行车安全”。
 
  事实上,就在2014年这一地方性规范出台前,地铁里禁止饮食条款就有相当规模的一番讨论。甚至在草案几次征求公众意见时,一度还有过“从宽”的例外条款出现,有一个版本的草案就增加了因身体健康原因需要饮食的除外条件,只不过在后续的草案版本更迭过程中被取消。可见地铁车厢里禁止饮食的规则,在彼时也同样不少争议。
 
  而即便到了近十年后,从外界对于此项“最严禁水令”的惊诧,还是可以看到真问题的现实存在。这恐怕不仅是“一代网友换旧人”的时过境迁、话题重复,而是地铁里“禁止饮食”直接把纯净水这种无色无味、用以维持基本生存需要的饮品也禁了,其中的尺度与边界起码到现在还是个问题,大有商榷余地。
 
  至少,从《南京轨道交通管理条例》第38条禁止在“列车车厢内饮食”来看,禁止喝水不符合立法目的。
 
  因为该条明确指出的禁止行为是“影响轨道交通公共场所和设施容貌、环境卫生、运营秩序的行为”,也就是说,立法者希望禁止的这类行为是那些明显影响公共空间和他人权益的行为,第38条列明的禁止“乞讨、卖艺”“随意涂写、刻画”等情形突出了这一特征。
 
  而执行者随意扩大或机械解读“禁止饮食”的内涵,偏离了立法目的。
 
  当然,乘客身体不适,突发补水需求,是可以忍一忍到下一站出车厢解决,但是,乘客凭什么要忍?
 
  水和饮料就是有本质不同,水是维系生命的基本物质,饮料是享受型消费,前者不涉及对公共秩序和他人权利的侵扰,一项地方性规范禁止人们喝水,是不当限缩人们基本生活权利。
 
  换言之,这是公共管理需求是否有合理理由减损公民基本权利的问题。至少,当地工作人员以“滑倒”“招虫”等蹩脚的理由来解释,很难具有说服力。
 
  有必要深究,彼时那个突然闪现、又突然神隐的特殊情况,究竟是如何进入地方立法考虑范畴,又是为何排除在了正式立法之外?而彼时地方立法的全过程,包括几次征求公众意见、每一项条款的存废,是否都有详尽的答疑解惑?这不该成为无法追溯的地方立法掌故,而需要一个更为清晰的说明。
 
  水喝了,罚单也开了,再为这个罚单去找因由是容易的。现在需要深究的,是这背后的处罚依据在制定过程中,是否充分保障了公众的知情、参与,对于骤然消失的特例条款又是否有足够充分的解释?这是对现代城市治理细节的一点法治期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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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地铁“禁水令”,旧规定何以引发新争议

南方都市报

  地铁里的一瓶水,除了引来罚单,还有热议。日前,一女子在南京地铁车厢内喝水被开罚单,地铁客服回应称,列车上禁止饮食,“喝水也是饮的一种”,发现后会做出相应处罚。一时间,热议不断。

 
  喝水确实是“饮”的一种,语义角度看的确如此。但生活不是咬文嚼字,还要讲法理、道理与人情。
 
  南京地铁车厢禁止饮食也不是什么新规定,早在2014年7月出台的《南京轨道交通管理条例》也确实明确了禁止在“列车车厢内饮食”,而且将其列在了“损害轨道交通设施和影响运营安全”的诸多行为之中。
 
  因了这次的讨论,当地工作人员也有了一段更详尽的规则制定考虑:“在地铁上喝水、饮料等时如果水滴洒落到地面,容易使乘客滑倒,也担心会招来虫子咬断电路,影响行车安全”。
 
  事实上,就在2014年这一地方性规范出台前,地铁里禁止饮食条款就有相当规模的一番讨论。甚至在草案几次征求公众意见时,一度还有过“从宽”的例外条款出现,有一个版本的草案就增加了因身体健康原因需要饮食的除外条件,只不过在后续的草案版本更迭过程中被取消。可见地铁车厢里禁止饮食的规则,在彼时也同样不少争议。
 
  而即便到了近十年后,从外界对于此项“最严禁水令”的惊诧,还是可以看到真问题的现实存在。这恐怕不仅是“一代网友换旧人”的时过境迁、话题重复,而是地铁里“禁止饮食”直接把纯净水这种无色无味、用以维持基本生存需要的饮品也禁了,其中的尺度与边界起码到现在还是个问题,大有商榷余地。
 
  至少,从《南京轨道交通管理条例》第38条禁止在“列车车厢内饮食”来看,禁止喝水不符合立法目的。
 
  因为该条明确指出的禁止行为是“影响轨道交通公共场所和设施容貌、环境卫生、运营秩序的行为”,也就是说,立法者希望禁止的这类行为是那些明显影响公共空间和他人权益的行为,第38条列明的禁止“乞讨、卖艺”“随意涂写、刻画”等情形突出了这一特征。
 
  而执行者随意扩大或机械解读“禁止饮食”的内涵,偏离了立法目的。
 
  当然,乘客身体不适,突发补水需求,是可以忍一忍到下一站出车厢解决,但是,乘客凭什么要忍?
 
  水和饮料就是有本质不同,水是维系生命的基本物质,饮料是享受型消费,前者不涉及对公共秩序和他人权利的侵扰,一项地方性规范禁止人们喝水,是不当限缩人们基本生活权利。
 
  换言之,这是公共管理需求是否有合理理由减损公民基本权利的问题。至少,当地工作人员以“滑倒”“招虫”等蹩脚的理由来解释,很难具有说服力。
 
  有必要深究,彼时那个突然闪现、又突然神隐的特殊情况,究竟是如何进入地方立法考虑范畴,又是为何排除在了正式立法之外?而彼时地方立法的全过程,包括几次征求公众意见、每一项条款的存废,是否都有详尽的答疑解惑?这不该成为无法追溯的地方立法掌故,而需要一个更为清晰的说明。
 
  水喝了,罚单也开了,再为这个罚单去找因由是容易的。现在需要深究的,是这背后的处罚依据在制定过程中,是否充分保障了公众的知情、参与,对于骤然消失的特例条款又是否有足够充分的解释?这是对现代城市治理细节的一点法治期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