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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印发《管理办法》保障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和运营安全

2024-10-24 来源:西安新闻网
本文摘要:  记者23日从市政府获悉,为规范城市轨道交通保护区管理工作,保障城市轨道交通建设、运营安全,西安市印发《西安市城市轨道交通保护区管...
  记者23日从市政府获悉,为规范城市轨道交通保护区管理工作,保障城市轨道交通建设、运营安全,西安市印发《西安市城市轨道交通保护区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办法》所称保护区是指城市轨道交通线路控制保护的范围,分为控制保护区和建设控制区。其中轨道交通控制保护区在运营线路和在建线路设立,范围为:地下车站和区间隧道结构外边线外侧五十米内;地面车站和地面线路、高架车站和高架线路结构外边线外侧三十米内;出入口、通风亭、冷却塔、集中供冷站、主变电站、控制中心、地面站房等建筑物、构筑物外边线和车辆段(停车场)用地范围外侧十米内;城市轨道交通专用电缆沟、架空线等供电设施结构外边线外侧十米内;城市轨道交通过河隧道、桥梁段结构外边线外侧一百米内。建设控制区在规划线路设立,范围为线路两侧五十米内。
 
  保护区内施工作业活动管理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实行。在保护区内从事新建、改建、扩建或者拆除建筑物、构筑物等施工作业活动的,项目建设单位或个人在施工作业前应当制定安全防护方案。保护区内施工作业活动完成后,项目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当向城市轨道交通建设、运营单位报送项目作业完工情况,并会同城市轨道交通建设、运营单位再次评估对城市轨道交通结构造成的安全影响。
 
  《办法》还规定,发现地面线路或者高架线路两侧一百米范围内升放风筝、气球等低空漂浮物体和无人机等低空飞行器时,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应当采取相应措施,确保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地面线路或者高架线路沿线建(构)筑物、植物可能妨碍行车瞭望的,责任单位应当及时采取措施消除影响。责任单位不能消除影响,危及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情况紧急的,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可以先行处置,并及时报告市交通运输等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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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印发《管理办法》保障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和运营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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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记者23日从市政府获悉,为规范城市轨道交通保护区管理工作,保障城市轨道交通建设、运营安全,西安市印发《西安市城市轨道交通保护区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办法》所称保护区是指城市轨道交通线路控制保护的范围,分为控制保护区和建设控制区。其中轨道交通控制保护区在运营线路和在建线路设立,范围为:地下车站和区间隧道结构外边线外侧五十米内;地面车站和地面线路、高架车站和高架线路结构外边线外侧三十米内;出入口、通风亭、冷却塔、集中供冷站、主变电站、控制中心、地面站房等建筑物、构筑物外边线和车辆段(停车场)用地范围外侧十米内;城市轨道交通专用电缆沟、架空线等供电设施结构外边线外侧十米内;城市轨道交通过河隧道、桥梁段结构外边线外侧一百米内。建设控制区在规划线路设立,范围为线路两侧五十米内。
 
  保护区内施工作业活动管理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实行。在保护区内从事新建、改建、扩建或者拆除建筑物、构筑物等施工作业活动的,项目建设单位或个人在施工作业前应当制定安全防护方案。保护区内施工作业活动完成后,项目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当向城市轨道交通建设、运营单位报送项目作业完工情况,并会同城市轨道交通建设、运营单位再次评估对城市轨道交通结构造成的安全影响。
 
  《办法》还规定,发现地面线路或者高架线路两侧一百米范围内升放风筝、气球等低空漂浮物体和无人机等低空飞行器时,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应当采取相应措施,确保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地面线路或者高架线路沿线建(构)筑物、植物可能妨碍行车瞭望的,责任单位应当及时采取措施消除影响。责任单位不能消除影响,危及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情况紧急的,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可以先行处置,并及时报告市交通运输等有关部门依法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