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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专用计量器具新产品技术认证管理办法

2005-05-09 来源:人民铁道报 作者:admin
中华人民共和国铁道部令
  第22号《铁路专用计量器具新产品技术认证管理办法》已经2005年3月29日铁道部第三次部长办公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4月1日起施行。
  部长刘志军二○○五年四月一日
第一条为加强铁路专用计量器具新产品技术认证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铁路专用计量器具(以下简称“铁专量具”)是指与铁路运输安全有直接关系的计量器具及具有计量特征的检测设备。铁道部制订铁专量具目录,并向社会公布。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铁专量具新产品是指未经过技术认证的铁专量具(包括原有产品结构、性能、材质等方面做了重大改进的计量器具);已通过技术认证的产品是指已通过新产品技术认证,并在铁路批量使用的铁专量具。
  第四条凡制造铁专量具新产品,须按本办法的规定程序申请技术认证,技术认证合格后方可用于铁路计量和检测。
  第五条铁专量具新产品技术认证工作由铁道部统一管理。铁道部行政许可管理机构负责受理铁专量具技术认证的申请和送达行政许可决定,铁道部科学技术司负责审查。
  第六条铁专量具技术认证的技术资料审查、样机试验、专家技术评价工作由具备相应技术能力并经铁道部认可的计量技术机构(以下简称“专业技术机构”)承担。
  第七条申请铁专量具新产品技术认证的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企业法人资格;(二)具有生产所必需的产品标准、图纸、工艺和检定规程(校准方法);
  (三)具有相应的工作计量器具和检测设备、生产工装设备;
  (四)具有相应的技术人员和计量检定人员;
  (五)具有健全的质量体系和计量管理制度;
  (六)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
  第八条申请铁专量具新产品技术认证的企业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行政许可申请书;(二)铁专量具新产品技术认证审查表;
  (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四)产品样机的彩色照片;(五)主要计量检定设备量值溯源文件复印件;
  (六)技术报告(含测量不确定度评定);
  (七)产品总装图、电路图和主要零部件图;
  (八)产品技术标准(含检验方法或校准方法);
  (九)使用说明书(含安装说明、安全防护说明);
  (十)研制单位或技术机构所做的测试报告;
  (十一)用户试用报告。
  行政许可申请书、铁专量具新产品技术认证审查表应当采用格式文本。格式文本由铁道部提供。
  第九条铁道部行政许可管理机构收到企业的申请材料后应及时进行审查,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受理的,将申请材料转给铁道部科学技术司;不予受理的,应向企业说明理由。
  第十条铁道部科学技术司审查申请材料后,基本符合技术要求的,通知企业到专业技术机构进行样机试验;不符合技术要求的,铁道部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说明理由并送达企业。
  第十一条专业技术机构在样机试验时应先进行技术资料审查,全面分析申请企业提交的技术文件和资料,审查新产品的设计原理、结构、材质以及技术指标,包括对铁路具体使用环境及管理的适应性,提出技术资料审查意见,并完成技术审查大纲(包括技术审查内容、审查依据、样机试验大纲等)的编制。样机试验大纲根据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制定的型式评价技术规范拟定,主要包括准确度、稳定性、可靠性和寿命等试验项目及其依据标准和试验方法。技术审查大纲须经专业技术机构的主管负责人批准,并报铁道部科学技术司备案。
  第十二条专业技术机构按照样机试验大纲规定的项目对申请企业提供的样机进行试验,并出具样机试验报告。试验后的样机应退还企业,或由双方协商处理。
  第十三条专业技术机构在样机试验后应将技术资料审查意见和样机试验报告提交给专家进行技术评价,由专家组提出技术评价意见。专家技术评价采用书面或会议形式评价。参加技术评价的专家主要在铁路计量技术委员会委员中选择,必要时也可另聘专家。
  第十四条专业技术机构根据技术资料审查意见、样机试验报告和专家技术评价意见,形成认证技术报告报铁道部科学技术司。
  第十五条铁道部科学技术司对技术认证报告进行审核。审核合格的,铁道部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送达企业。审核不合格的,铁道部科学技术司通知企业。企业可自接到通知之日起60日内进行改进,改进后提出书面复审申请,并附修改的有关技术资料报铁道部科学技术司。复审仍未通过的,铁道部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说明理由并送达企业。
  第十六条铁道部应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20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铁道部主管领导批准可延长10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企业。专业技术机构进行技术资料审查、样机试验、专家技术评价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
  第十七条已通过技术认证的计量器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按规定进行监督检查试验:
  (一)连续生产时间达到3年时(产品标准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
  (二)停产时间超过18个月再次恢复生产时;
  (三)其他企业首次生产已通过技术认证的产品时。试验样机由制造企业向专业技术机构提供,专业技术机构按照铁专量具新产品技术认证中样机试验大纲的要求进行试验,并按规定向委托试验的企业出具样机试验报告。专业技术机构将试验报告汇总报铁道部科学技术司,铁道部科学技术司对监督检查试验结果定期予以通报。监督检查试验不合格或未按规定进行监督检查试验的铁专量具,不准在铁路销售、使用。
  第十八条任何企业制造的铁专量具,不得低于原通过认证的技术指标。铁道部对重要的铁专量具进行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不合格经复查仍不合格、或者连续两次监督抽查不合格的铁专量具,不准在铁路销售、使用。
  第十九条对已经不符合铁路计量管理要求和技术水平落后的铁专量具,专业技术机构应组织专家论证,并向铁道部提出处理建议。不适于继续在铁路销售、使用的,铁道部应及时公布废除原技术认证批准的铁专量具型式。
  第二十条专业技术机构必须保证技术审查结果、试验数据真实可靠,对所作出的结论承担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专业技术机构不得从事铁专量具产品的制造、销售等经营性活动,不得与铁专量具技术认证的申请企业有关联关系。
  第二十二条专业技术机构应保存完整的技术审查原始资料,保存期为5年。专业技术机构有责任为申请企业提供的技术文件、资料和样机保密,不得利用铁专量具技术审查、试验之便,研制、开发同类产品。
  第二十三条专业技术机构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规定的,铁道部责令其改正;情节严重的,停止其承担技术审查及试验的资格。
  第二十四条铁道部受理铁专量具新产品技术认证申请、进行形式审查不收取费用。专业技术机构进行铁专量具试验按有关规定收取费用。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由铁道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2005年4月1日起施行。铁道部办公厅2003年印发的《铁路专用计量器具技术审查实施细则》(办科技发〔2003〕31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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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铁道部令
  第22号《铁路专用计量器具新产品技术认证管理办法》已经2005年3月29日铁道部第三次部长办公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4月1日起施行。
  部长刘志军二○○五年四月一日
第一条为加强铁路专用计量器具新产品技术认证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铁路专用计量器具(以下简称“铁专量具”)是指与铁路运输安全有直接关系的计量器具及具有计量特征的检测设备。铁道部制订铁专量具目录,并向社会公布。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铁专量具新产品是指未经过技术认证的铁专量具(包括原有产品结构、性能、材质等方面做了重大改进的计量器具);已通过技术认证的产品是指已通过新产品技术认证,并在铁路批量使用的铁专量具。
  第四条凡制造铁专量具新产品,须按本办法的规定程序申请技术认证,技术认证合格后方可用于铁路计量和检测。
  第五条铁专量具新产品技术认证工作由铁道部统一管理。铁道部行政许可管理机构负责受理铁专量具技术认证的申请和送达行政许可决定,铁道部科学技术司负责审查。
  第六条铁专量具技术认证的技术资料审查、样机试验、专家技术评价工作由具备相应技术能力并经铁道部认可的计量技术机构(以下简称“专业技术机构”)承担。
  第七条申请铁专量具新产品技术认证的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企业法人资格;(二)具有生产所必需的产品标准、图纸、工艺和检定规程(校准方法);
  (三)具有相应的工作计量器具和检测设备、生产工装设备;
  (四)具有相应的技术人员和计量检定人员;
  (五)具有健全的质量体系和计量管理制度;
  (六)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
  第八条申请铁专量具新产品技术认证的企业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行政许可申请书;(二)铁专量具新产品技术认证审查表;
  (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四)产品样机的彩色照片;(五)主要计量检定设备量值溯源文件复印件;
  (六)技术报告(含测量不确定度评定);
  (七)产品总装图、电路图和主要零部件图;
  (八)产品技术标准(含检验方法或校准方法);
  (九)使用说明书(含安装说明、安全防护说明);
  (十)研制单位或技术机构所做的测试报告;
  (十一)用户试用报告。
  行政许可申请书、铁专量具新产品技术认证审查表应当采用格式文本。格式文本由铁道部提供。
  第九条铁道部行政许可管理机构收到企业的申请材料后应及时进行审查,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受理的,将申请材料转给铁道部科学技术司;不予受理的,应向企业说明理由。
  第十条铁道部科学技术司审查申请材料后,基本符合技术要求的,通知企业到专业技术机构进行样机试验;不符合技术要求的,铁道部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说明理由并送达企业。
  第十一条专业技术机构在样机试验时应先进行技术资料审查,全面分析申请企业提交的技术文件和资料,审查新产品的设计原理、结构、材质以及技术指标,包括对铁路具体使用环境及管理的适应性,提出技术资料审查意见,并完成技术审查大纲(包括技术审查内容、审查依据、样机试验大纲等)的编制。样机试验大纲根据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制定的型式评价技术规范拟定,主要包括准确度、稳定性、可靠性和寿命等试验项目及其依据标准和试验方法。技术审查大纲须经专业技术机构的主管负责人批准,并报铁道部科学技术司备案。
  第十二条专业技术机构按照样机试验大纲规定的项目对申请企业提供的样机进行试验,并出具样机试验报告。试验后的样机应退还企业,或由双方协商处理。
  第十三条专业技术机构在样机试验后应将技术资料审查意见和样机试验报告提交给专家进行技术评价,由专家组提出技术评价意见。专家技术评价采用书面或会议形式评价。参加技术评价的专家主要在铁路计量技术委员会委员中选择,必要时也可另聘专家。
  第十四条专业技术机构根据技术资料审查意见、样机试验报告和专家技术评价意见,形成认证技术报告报铁道部科学技术司。
  第十五条铁道部科学技术司对技术认证报告进行审核。审核合格的,铁道部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送达企业。审核不合格的,铁道部科学技术司通知企业。企业可自接到通知之日起60日内进行改进,改进后提出书面复审申请,并附修改的有关技术资料报铁道部科学技术司。复审仍未通过的,铁道部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说明理由并送达企业。
  第十六条铁道部应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20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铁道部主管领导批准可延长10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企业。专业技术机构进行技术资料审查、样机试验、专家技术评价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
  第十七条已通过技术认证的计量器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按规定进行监督检查试验:
  (一)连续生产时间达到3年时(产品标准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
  (二)停产时间超过18个月再次恢复生产时;
  (三)其他企业首次生产已通过技术认证的产品时。试验样机由制造企业向专业技术机构提供,专业技术机构按照铁专量具新产品技术认证中样机试验大纲的要求进行试验,并按规定向委托试验的企业出具样机试验报告。专业技术机构将试验报告汇总报铁道部科学技术司,铁道部科学技术司对监督检查试验结果定期予以通报。监督检查试验不合格或未按规定进行监督检查试验的铁专量具,不准在铁路销售、使用。
  第十八条任何企业制造的铁专量具,不得低于原通过认证的技术指标。铁道部对重要的铁专量具进行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不合格经复查仍不合格、或者连续两次监督抽查不合格的铁专量具,不准在铁路销售、使用。
  第十九条对已经不符合铁路计量管理要求和技术水平落后的铁专量具,专业技术机构应组织专家论证,并向铁道部提出处理建议。不适于继续在铁路销售、使用的,铁道部应及时公布废除原技术认证批准的铁专量具型式。
  第二十条专业技术机构必须保证技术审查结果、试验数据真实可靠,对所作出的结论承担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专业技术机构不得从事铁专量具产品的制造、销售等经营性活动,不得与铁专量具技术认证的申请企业有关联关系。
  第二十二条专业技术机构应保存完整的技术审查原始资料,保存期为5年。专业技术机构有责任为申请企业提供的技术文件、资料和样机保密,不得利用铁专量具技术审查、试验之便,研制、开发同类产品。
  第二十三条专业技术机构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规定的,铁道部责令其改正;情节严重的,停止其承担技术审查及试验的资格。
  第二十四条铁道部受理铁专量具新产品技术认证申请、进行形式审查不收取费用。专业技术机构进行铁专量具试验按有关规定收取费用。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由铁道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2005年4月1日起施行。铁道部办公厅2003年印发的《铁路专用计量器具技术审查实施细则》(办科技发〔2003〕31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