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路运输管理信息系统认定办法
2005-06-22 来源:世界轨道交通资讯网 作者:admin铁信息[2005]74号现发布《铁路运输管理信息系统认定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铁道部二○○五年五月十六日
第一条为加强铁路运输管理信息系统的管理,保障铁路运输安全,根据《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铁路运输管理信息系统是指在铁路运输企业全面推广使用并与铁路运输生产安全直接相关的铁路信息系统,是计算机应用软件、支撑应用软件运行的系统软件、设备和基础设施的集成。
第三条铁路运输管理信息系统经铁道部认定合格后方可用于铁路运输企业。铁道部制定并公布需经认定的铁路运输管理信息系统目录,并可根据铁路信息化总体规划和各有关应用系统专项规划适时进行调整。
第四条申请认定的铁路运输管理信息系统应具备以下条件:(一)采用国家和行业统一的技术标准、安全标准和规范;(二)本系统的专业技术标准和条件已经制定并公布;(三)使用国家允许销售的硬件和系统软件,采用的安全产品需符合国家安全要求,并通过国家有关部门的安全认定;(四)应用软件能够满足铁路运输生产安全的需求并具有安全性设计和安全管理模块;(五)软件通过具有专业测试能力的第三方机构的测试;(六)在铁路运营环境下试用正常60天以上;(七)已制定运行维护管理办法和安全保障措施;(八)已制定应急响应和故障处理机制;(九)具有灾难备份和容灾方案。
列为科研项目的系统,应当经过科研项目立项审批单位的技术审查或技术鉴定;铁道部或铁路运输企业委托研制的系统,应当经过铁道部或铁路运输企业组织的技术审查。
第五条铁路运输管理信息系统认定的申请人应具备以下条件:(一)以计算机软件开发生产、系统集成、应用服务和其他相应技术服务为其主要业务;(二)具有软件企业(或系统集成)资质或者已有自主开发、拥有知识产权并在铁路应用的运输管理信息系统产品;(三)具有从事系统开发研制和服务所需要的技术装备和环境;(四)具有相应的软件、硬件、通信等技术人员;从事信息系统软件开发、系统集成和技术服务的技术人员占员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60%;(五)具有健全的质量体系和管理制度;具有软件产品质量和技术服务质量保证的手段与能力;(六)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
第六条申请铁路运输管理信息系统认定应提交下列材料:(一)行政许可申请书;(二)系统认定审查表;(三)软件企业、系统集成资质证明或已有自主开发、拥有知识产权信息系统产品的证明以及在铁路应用情况的说明;(四)研制、测试人员情况说明;(五)系统技术报告;(六)系统设计文档;(七)系统技术标准和技术条件;(八)硬件和软件设备的规格、配置说明,采用的安全设备的安全性能说明和安全部门认定资料;(九)使用说明书(含安装说明、安全防护说明);(十)软件测试报告;(十一)用户签字的试用报告。
列为科研项目的系统,应当提供科研项目立项审批单位的技术审查或技术鉴定意见;铁道部或铁路运输企业委托研制的系统,应当提供铁道部或铁路运输企业的技术审查意见。
行政许可申请书、系统认定审查表应当采用格式文本。格式文本由铁道部提供。
第七条铁道部行政许可管理机构负责受理铁路运输管理信息系统认定的申请和送达行政许可决定,铁道部信息办会同相关业务部门负责审查。
第八条铁道部行政许可管理机构收到申请人的申请材料后应及时进行审查,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受理的,将申请材料转给铁道部信息办;不予受理的,应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第九条铁道部信息办审查申请材料后,基本符合认定要求的,通知申请人到铁道部认可的专业技术机构进行系统测评;不符合要求的,铁道部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说明理由并送达申请人。
第十条专业技术机构应全面分析申请人提交的技术资料,制定详尽的测评方案。测评方案应包括:评估系统设计方案的可行性、技术先进性、系统稳定性和安全性;检测构成系统的物理网络及其有关产品技术指标;测试系统的运行和服务功能;评价系统的管理和保障体系、具体使用环境及管理的适应性。经过技术鉴定的系统可以简化测评,简化的具体内容应在测评方案中明确。
测评方案经专业技术机构的主管负责人批准,并报铁道部信息办备案。
第十一条专业技术机构应当按照测评方案进行系统测评,形成测评意见,提交专家组进行技术评价,由专家组提出技术评价意见。专家组成员由相关技术领域技术专家和相关业务部门业务专家组成。技术专家从相关技术领域专家库中选择。
专家技术评价采用书面或会议形式评价。
第十二条专业技术机构根据测评意见和专家技术评价意见,形成系统测评报告报铁道部信息办。
第十三条铁道部信息办会同相关业务部门对测评报告进行审核。审核合格的,铁道部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送达申请人。
审核不合格的,铁道部信息办通知申请人。申请人可自接到通知之日起60日内进行改进,改进后提出书面复审申请,并附修改的有关技术资料报铁道部信息办。复审仍未通过的,铁道部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说明理由并送达申请人。
第十四条铁道部应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20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铁道部主管领导批准可延长10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专业技术机构进行测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
第十五条已通过认定的系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按规定进行重新认定:(一)系统认定后在铁路运输企业投入使用1年以上,按用户要求进行较大功能性改进或升级并需要在铁路运输企业重新进行实施推广的;(二)连续运用时间较长、技术平台和系统结构发生变化(标准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的;(三)停止应用时间超过18个月再次在铁路运输企业恢复使用的。
第十六条提交重新认定的系统的技术指标不得低于原通过认定系统的标准。
第十七条铁道部应加强对经过认定的铁路运输管理信息系统的监督。对不符合管理要求和技术水平落后的铁路运输管理信息系统,铁道部组织专家论证,提出处理建议。经论证不适于继续在铁路使用的,铁道部应及时撤销原认定并公布。铁路运输企业不得继续使用撤销认定的铁路运输管理信息系统。
第十八条专业技术机构必须保证技术测评数据及结果的真实、可靠,对所作出的结论承担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专业技术机构不得利用测评之便研制、开发同类系统,不得从事所测评系统的销售等经营性活动,不得与系统认定申请人有关联关系。
第二十条专业技术机构应保存完整的测评原始资料,保存期为5年。专业技术机构有责任为申请人提供的技术文件、资料保密。
第二十一条专业技术机构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规定的,铁道部责令其改正;情节严重的,停止其从事铁路运输管理信息系统测评业务。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实行前已经过技术鉴定或经过信息工程建设验收并已投入使用的铁路运输管理信息系统,不再进行认定。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由铁道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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