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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阴县城市容貌标准

2007-05-10 来源:中国城市轨道交通网 作者:佚名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容貌管理,美化城市环境,建设整洁、文明、和谐的现代化山水园林城市,根据国务院《城市容貌标准》、《济南市城市市容标准》等其他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 本标准适用于县城规划区,范围为北至黄河,南至孙官庄,东至安城,西至堡子。

第二章 建筑容貌

    第三条 新建、扩建、改建建筑物,应当讲究建筑艺术,注意美观,其造型、装饰等应当与环境相协调,切实体现山水园林城特色。
    第四条 现有建筑物应当保持外形完好、整洁。主体建(构)筑物按规定定期粉刷,粉刷面应当光洁平整、美观大方,主次色调均匀,色彩搭配和谐并符合要求;临街破残的建筑物应当及时整修,符合街景要求;危险房屋和构筑物,应当及时整修或拆除。
    第五条 封闭阳台、平台、外走廊不得使用砖瓦材料。在未封闭的阳台上吊挂杂物、堆放物品不得超过护栏高度;临街建筑物二层以上(含二层)搭建遮阳(雨)棚,其规格、色彩、造型应当与原建筑相协调;不得在城市道路及两侧拉绳晾晒物品。
    第六条 具有代表性风格和历史价值的建筑物(包括历史遗迹和名人故居等),应当保持原有风貌特色,不得任意改动和拆除,并设置专门标志。
    第七条 对临街建筑进行装饰的,应当经过批准并与原建筑风貌及周边环境相协调。
    第八条 对临街建筑物底层外部安装空调外机或排气扇的,其下沿应当距离地面250厘米以上。
    第九条 新建、扩建、改建各类建筑,应当按建筑规定实行围挡。工程竣工时应当拆除规划确定拆除的建筑物以及各种临时工棚和设施,并将现场清理干净。
    房屋所有人和使用人不得擅自改变房屋结构、设施、设备和使用性质,不得影响他人和公共利益。
    第十条 城市主要道路两侧及繁华地区的建筑物前,除特殊情况外,不得新建实体围墙,现有实体围墙应当逐步改造成透景或半透景围墙,其高度、造型、色调等应当与环境相协调,并符合有关要求。
    第十一条 临街建筑物设置的遮阳(雨)篷,应当整洁美观,高度不得低于240厘米,前伸不得超过200厘米。
    第十二条 门店牌匾应当依附墙体设置,前伸一般不超过50厘米。横匾宽度不得超过150厘米,竖匾不得随意设置。牌匾要突出店名和标志,文字要简洁、规范。门店门窗应保持整洁,无张贴、涂写图案文字,无悬挂物品。
    第十三条 禁止乱搭乱建行为。经批准的临建工程必须签定保证书,到期必须自行拆除。
    第十四条 禁止沿街破墙开店。临街建筑物变更门窗应经过批准并保持原建筑物风貌,与周围环境相协调。建筑物顶部不得堆放杂物或搭建临时棚(屋)。

    第三章 道路设施

    第十五条 城市道路应保持平坦、完好、畅通。路面出现坑槽、龟裂、隆起以及水毁、塌陷等情况,有关部门应限期修复。
    第十六条 城市道路两侧的施工场地应进行围挡。工期在3个月以内的可采用简易材料围挡;工期在3个月以上的应当用白灰粉饰的砖墙或制式金属围挡墙围挡。
    第十七条 挖掘城市道路应当经过批准并限期完成,施工现场应当采取围挡措施,并昼夜设置安全警示标志。施工机具、物料应堆放整齐,废渣(土)应当及时清理,竣工后应当立即恢复路面。对施工毁坏的城市道路应当及时修复。
    第十八条 设在城市道路上各类管线的检查井、箱盖等,应当保持齐备完好,并与路面保持水平状态。
    第十九条 县市政工程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桥涵维护的监督管理,保证桥涵完好。
    第二十条 在桥涵及其保护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机动车在桥涵上试刹车;
    (二)建设建(构)筑物;
    (三)在桥梁上架设压力在4公斤/平方厘米(0.4兆帕)以上燃气管线、10千伏以上的高压电力线和其它易燃易爆管线;
    (四)擅自在桥涵上设置广告牌或者其他挂浮物;
    (五)挖坑取土、爆破、堆放物料。
    第二十一条 在桥涵及其保护范围内进行施工作业,须报经县市政工程设施行政主管部门批准,采取安全防护措施后,方可施工。
    第二十二条 需要通过城市桥涵的载重机动车辆,应当符合限重、限高、限宽、限长的规定。不符合规定又确需通行的,必须向县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和县市政工程设施行政主管部门申报,经批准并采取安全防护措施后,方可持通行证按批准的时间、路线、行驶速度通行。
    第二十三条 交通路口除按规定设置必要的交通标志等设施外,不得设置其它设施。
    第二十四条 设置在城市道路上的交通岗、治安亭、交通检查亭、邮政筒、电话亭、读报栏、宣传栏、画廊、垃圾台(箱)、果皮箱、路标、站牌、标志牌、候车亭(廊)、安全护栏、隔离墩等设施,应当保持完好整洁,不得改变其使用性质;对陈旧、脏污、破损的,应当及时清洗、粉刷、维修或更换。
    第二十五条 设在城市道路和道路两侧的杆线,应当符合城市道路设计等规范,对陈旧、脏污、破损的,应及时清洗、粉刷、维修或更换。城区不得随意架设架空管线,已架设的应逐步移至地下管线。
    第二十六条 给水、排水、排污管道应当分设并保持畅通,自来水、污水、污物不得外溢。雨后积水应当及时排除。
    第二十七条 在城市道路上不得从事生产、修理、加工、卖艺等活动,不得设置集贸市场、擅自摆摊设点。
    第二十八条 临街业户应当按照“门前五包”责任制的要求保持门前整洁,不得堆积杂物、商品及乱抛杂物、垃圾,不得店外及占道经营。
    第二十九条 机动车、自行车应在批准设置的停车场或临时停车位停放,车辆应当摆放整齐,严禁乱停乱放。在影响城市交通、市容的主要街道和繁华地段未经允许不得占用道路设置停车场所。
    公交车、出租车应外观标志统一、管理规范、文明运行。 
    第三十条 在城市道路两侧的水体、沟渠和山体等范围内不得擅自挖掘、开采、乱搭乱建建(构)筑物或倾倒废弃物。

    第四章 户外广告

    第三十一条 户外广告的设置应经过批准,位置应适当,形式、规格和画面应与街景相协调,并保持完好、整齐、美观,提倡使用现代化材料和灯饰制作广告。
    第三十二条 主要街道、大型广场、繁华公共场所应当严格控制户外广告的设置,经批准设置的户外广告中应适当增加霓虹灯广告。
    第三十三条 在有特色和艺术性较强的建筑物上不得设置户外广告。建筑物墙体的立面一般不得设置户外广告。
    经批准设置的户外广告不得影响公共设施的使用,不得妨碍他人的工作和生活起居,不得危及公共安全。
    第三十四条 同一广告画面中不得同时含有公益与商业广告内容,同一载体中若同时并存公益和商业广告,必须界划明显。
    第三十五条 建筑工地广告牌的画面以建筑工地工程图和文字说明为主,繁华地段必须设置灯光广告(牌),其形式、规格、制作应当与商业广告等同。
    第三十六条 公共汽车及其他交通车辆的车身广告不得覆盖整个车体立面,画面要美观大方,同一线路车身广告的基本色调应相对统一。
    第三十七条 在城市主干道上张挂过街宣传横幅要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应当经过批准并按批准的时限、地点和空间设置。设置期间要加强巡查、整修,期满立即拆除。不得借用供电、照明、通风、广播电视线杆和树木悬挂其他各类布(条)幅、气球、彩虹气模、空飘物、悬挂实物、广告彩旗等户外广告。
    第三十八条 商业橱窗陈设应讲究艺术性并结合季节、节日变化和新产品宣传及时更换。
    第三十九条 户外广告的框架闲置时间不得超过30天,逾期闲置的,应当拆除或临时设置公益性广告。
    第四十条 各种户外广告的文字用语要准确,无简化名称、无错别字,汉语拼音与外文不得混用。
    第四十一条 陈旧、破损、脱色的户外广告应当及时洗刷干净、修复或更新。
    第四十二条 在建筑物、公共设施和树干上不得乱写、乱画、乱刻、乱贴、乱挂广告。

    第五章 城市照明

    第四十三条 高层建筑(七层以上)、主要公共场所、主要街道沿街单位和个人建筑,应当按户外装饰灯建设规划要求安装户外装饰灯。
    第四十四条 安装霓虹灯、软管灯、“满天星”等应当规范造型,讲究整体效果和时代感,要尽量选用优质材料。
    第四十五条 安装建筑物轮廓灯、射灯应当充分体现其主体建筑特色,做到主次分明。
    第四十六条 户外装饰灯应当与路灯同时开启,户外装饰街灯、商业建筑的户外装饰灯及经营性广告装饰灯在国家规定的节假日应当通宵开启,其余时日可在22时之后关闭;遇有重大活动,应按县政府的通知开启和关闭。
    第四十七条 城市各类公共照明设施、户外装饰灯及灯饰应当保持完好,对残缺损坏的,使用单位和个人应当及时修复或更换。

    第六章 公共场所及设施

    第四十八条 城区广场、公园、车站、会议会展中心、博物馆、学校、医院、文化馆、文化宫、旅游景点、商场、超市、影剧院、体育场馆等公共场所道路要保持平坦、完好、通畅,无路面破损、地砖松动,保持秩序良好,环境优良。
    第四十九条 未经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公共场所及其设施。
    第五十条 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擅自挤占、损坏盲道及其他无障碍通行设施。
    第五十一条 城市为方便行人设置的座椅等便民设施要保持干净、完好。
    第五十二条 交通信号及标志、噪音监测装置、照明、电子显示屏、各种指路牌、路名牌、街巷牌、楼房幢号、门牌等公共设施,应造型美观、规范、醒目,并保持完好、整洁。
    第五十三条 城市公共场所不得有非法占道摊点群(经批准的书报亭除外)。禁止流动兜售商品和散发宣传品。
    第五十四条 公共场所未经批准不得擅自组织和进行宣传、演出、促销、咨询、募捐等活动。
    第五十五条 到公共场所、繁华区、旅游区及户外活动的人员,应遵守公共道德,衣着整洁、举止文明。
    第五十六条 对城市中出现的乞讨行为有关部门应及时予以救助和劝阻。
    第五十七条 公共场所在规划建设中应提前预留与场所相适应的停车场所,并保持车辆停放有序。
    第五十八条 不得在公共水体内游泳、洗刷衣物,不得向水体内排放污水、污物和倾倒垃圾。
    第五十九条 不得从公共水体内擅自取水从事洗车、擦车等作业和经营活动。
    第六十条 应树立节水的意识,各有关单位应按规定关闭自备井,避免浪费水资源。
    第六十一条 节假日和特殊重要纪念日,各有关单位应在适当位置摆放盆花,营造气氛。
    第六十二条 未经批准不得占用和损坏人民防空、消防、避雷等工程及设施。

    第七章 环境保洁

    第六十三条 道路应全日保洁、及时清扫、拣扫达标。道路清扫、保洁应推广湿法作业和机械作业,减少扬尘和二次污染。降雪时保洁员和临街单位、业户、居民应及时清除。
    第六十四条 公共水体、下水道清掏出的污泥和园林绿化带清除出的杂草、杂物、渣土应及时清运。行道树修剪的枝条,应及时清扫。
    第六十五条 生活垃圾实行分类收集。收集容器应保持完好、洁净。垃圾中转站、垃圾处置场周围应保持清洁,不得污染环境。
    第六十六条 道路两侧人行道上垃圾箱、果皮箱的布置要疏密合理,随时清掏、擦洗,保持整洁。城区主干道两侧垃圾箱应实行隐藏设置。
    第六十七条 城市中的公厕应设置合理,标志明显。厕所内地面、坑位、门窗、四壁应保持清洁卫生,冲洗、照明设施齐全有效,沟槽、管眼畅通,无蝇蛆、尿碱、臭味。
    第六十八条 工业固体废弃物、医疗废弃物以及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有毒有害废弃物,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单独进行收集、运输、处置,禁止混入生活垃圾和建筑垃圾中。
    第六十九条 城市区域环境噪音平均值应达到城区区域功能环境噪声标准。
    第七十条 城市大气环境优良质量天数300天以上,水环境质量达到国家标准。
    第七十一条 沿街饮食门店不得直接向外排放油烟、污水,抛扔污物,严禁炉灶出店作业。
    第七十二条 城区行驶的各种机动车辆应保持车身完好、车容整洁、标志齐全醒目。禁止废气排放超标的车辆上街行驶。禁止拖拉机、人力板车、畜力车等进入禁行路段。运输散体、流体的车辆要严密封盖、密闭,运输途中不得沿途抛撒、滴漏污染路面。
    第七十三条 经批准在街头临时增设的销售、咨询、宣传站点及活动,应规范有序,及时清除垃圾,保持场地洁净。
    第七十四条 城市道路、公共场所应保持清洁,不得有烟头、纸屑、瓜果皮核等废弃物;不得乱倒垃圾、污水污物;不得随地吐痰、便溺;不得焚烧落叶、枯草、冥币等物。
    第七十五条 城市居民不得擅自饲养家畜、家禽及犬类宠物。城区周边农户饲养家畜、家禽要做到圈养,并保持周围环境卫生干净、整洁。

    第八章 园林绿化

    第七十六条 城市园林绿化应当全面规划,合理布局,逐步扩大城市绿地面积,提升绿化档次。园林绿化建设与道路、交通电力、通讯及其他市政公用设施建设应当统一规划,相互兼顾,并和新建、改建、扩建的工程项目同步建设和竣工验收。
    第七十七条 城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规章应健全,要建立档案、标志和保护设施。
    第七十八条 城市绿化应坚持栽植和管护并重,行道树要保持树形整齐,树冠美观,做到无枯枝、无枯株、无缺株、无病虫害。行道树修剪应遵循下不妨碍车人通行,上不触碰架空线的原则。
    第七十九条 广场、花坛、游园内的树木、花草管护要保持良好。临街树木、绿篱、花坛、草坪整洁、美观。禁止在绿地、草坪上消夏、纳凉、露宿和便溺。
    第八十条 城市街头绿地、绿化小品(造型植物、绿篱等)应与周围环境协调美观,充分展示城市历史文化风貌。
    第八十一条 积极推广庭院、楼顶、阳台的绿化、美化和建筑立面的垂直绿化。

    第九章 居住小区

    第八十二条 居住小区出入口设有居住小区平面示意图,主要路口设有路标,居住小区内组团及幢、单元(门)、户门标号标志明显。?
    第八十三条 居住小区环境整洁有序,无乱搭乱建的违章建筑,无乱堆乱放的杂物,无乱设广告牌,无乱贴乱画现象。?
    第八十四条 居住小区公共绿地、庭院绿地和道路两侧绿地合理分布,绿化面积达标(新区绿地率30%,旧区25%),居住小区绿化总体布局得当,植物及各类小品配置合理。?
    第八十五条 居住小区绿化养护管理及时,花草树木长势良好,树木无残缺、死株,草坪无干黄、枯萎,绿地无人为占用、践踏、破坏现象。?
    第八十六条 居住小区建筑物完好率保持在98%以上,建筑外观整洁、完好,外墙面砖、涂料无脱落、无污染。?
    第八十七条 封闭阳台统一有序,色调一致,不得超出外墙面;除建筑设计有要求外,不得安装外廊、晾晒架、遮阳蓬等,户外防盗网要按规定安装。?
    第八十八条 居住小区内的各类公共设施保持外形完好,无破损、危旧构筑物或设施。?
    第八十九条 居住小区内道路通畅,路面平坦,井盖无缺损,路灯完好,排水设施配套完善,无堵塞外溢现象。?
    第九十条 居住小区内的停车、休憩设施保持整洁完好,无损坏。
    第九十一条 居住小区重要路口有明显交通标志。居住小区内机动车停放规范、行驶有序,无乱停乱放机动车、非机动车现象。?
    第九十二条 居民日常生活所需商业网点管理有序,居住小区内各类摊贩、市场实行定点经营,无乱设摊点,无扰民现象。? 第九十三条 居住小区卫生保持整洁,无乱倒垃圾、污水或污物
    第九十四条 居住小区内不得违反规定饲养家禽、家畜。?
    第九十五条 居住小区内要实行垃圾袋装化收集,并逐步推行垃圾分类收集。凡在指定地点收集的,应及时清理、外运,保持场地洁净。?
    第九十六条 居住小区内的果皮箱、垃圾箱等各种垃圾容器以及垃圾集运站、公共厕所等环卫设施的设置应符合部颁标准,并保持齐全、完好、洁净。?
    第九十七条 住宅的楼道口、雨蓬、平台、楼梯窗等部位保持清洁,不得随意占用或堆放杂物,无乱贴、乱画现象。?

    第十章 建设工地

    第九十八条 建设施工、拆迁、待建工地必须采用硬质材料或围墙封闭,也可以设置公益广告围挡,其高度不低于180厘米。
    第九十九条 建设施工场地出入口应做硬化处理,同时设置轮胎清洗台,悬挂明显的施工标牌和行车、行人安全标志。
    第一百条 实施道路和各类管线等基础设施施工的,应设置安全标识和警示灯具,并保持道路通畅,场地整洁。
    第一百零一条 施工期间能够散发扬尘的,应采取洒水或封闭防护措施,废水、泥浆,不得流出场外、浸漫路面或堵塞管道。运输车辆轮胎不得带泥行驶,污染路面。
    第一百零二条 建筑施工单位排放的施工噪音,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禁止夜间在噪声敏感区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施工作业(特殊情况需经环保部门批准)。

    第十一章 附则

    第一百零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享受优美城市容貌的权利,都有维护城市容貌的义务和规劝、检举损坏城市容貌行为的义务。
    第一百零四条 对违反上述容貌标准的单位、个人,由相关执法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第一百零五条 本标准自2006年9月1日起施行。

    附:本标准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1、城市:是指以非农产业和非农业人口聚集为主要特征的居民点。包括按国家行政建制设立的市和镇。
    2、城市规划区:是指城市市区、近郊区以及城市行政区域内其他因城市建设和发展需要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现经批准的的城市规划区为40平方公里,东至安城,西至堡子,南至孙官庄,北至黄河。
    3、牌匾:是指挂在门楣上或墙上题字的木板、塑料板、金属板等。如商店、药店、餐馆、饭店、菜场、商亭、书店、鞋帽服装店等在门楣上或墙上悬挂的经装饰的字号,统称为牌匾。
    4、城市道路:包括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人行道、街头空地、广场、道路绿地、隔离带及其附属设施。
    5、城市桥涵:包括桥梁(含立体交叉桥、高架桥、人行天桥)、过街地下通道、涵洞、隧道及其附属设施。
    6、户外广告:包括利用城市道路、公用设施、公共场所、建(构)筑物及户外空间设置的路牌、灯箱、电子显示屏、标志、橱窗、招贴栏、实物模型、布(条)幅、空飘物等。
    7、橱窗:即商店临街的玻璃窗,用来展览商品样品、图片等的设施。
    8、户外装饰灯:是指霓虹灯、射灯、华灯及其他形式的灯饰。
    9、占道:是指为了施工作业、放物堆料、摆摊售货、构筑商亭等临时占用城市街道的行为。
    10、盲道:是在人行道上铺设一种固定形态的地面砖,使视残者产生不同的脚感,诱导视残者向前行走和辨别方向以到达目的地的通道。
    11、古树名木:是指百年以上树龄的树木,稀有、珍贵树木,具有历史价值或者重要意义的树木。
    12、建筑施工噪声:是指在建筑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声音。
    13、绿地:是指城市中专门用以改善生态、保护环境、为居民提供游憩场所和美化景观的绿化用地。
    14、居住小区:是指城市中由居住区级道路或自然分界线所围合,以居民基本生活活动不穿越城市主要交通线为原则,并设有与其居住人口规模相应的、满足该区居民基本的物质与文化生活所需的公共服务设施的居住生活聚居地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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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容貌管理,美化城市环境,建设整洁、文明、和谐的现代化山水园林城市,根据国务院《城市容貌标准》、《济南市城市市容标准》等其他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 本标准适用于县城规划区,范围为北至黄河,南至孙官庄,东至安城,西至堡子。

第二章 建筑容貌

    第三条 新建、扩建、改建建筑物,应当讲究建筑艺术,注意美观,其造型、装饰等应当与环境相协调,切实体现山水园林城特色。
    第四条 现有建筑物应当保持外形完好、整洁。主体建(构)筑物按规定定期粉刷,粉刷面应当光洁平整、美观大方,主次色调均匀,色彩搭配和谐并符合要求;临街破残的建筑物应当及时整修,符合街景要求;危险房屋和构筑物,应当及时整修或拆除。
    第五条 封闭阳台、平台、外走廊不得使用砖瓦材料。在未封闭的阳台上吊挂杂物、堆放物品不得超过护栏高度;临街建筑物二层以上(含二层)搭建遮阳(雨)棚,其规格、色彩、造型应当与原建筑相协调;不得在城市道路及两侧拉绳晾晒物品。
    第六条 具有代表性风格和历史价值的建筑物(包括历史遗迹和名人故居等),应当保持原有风貌特色,不得任意改动和拆除,并设置专门标志。
    第七条 对临街建筑进行装饰的,应当经过批准并与原建筑风貌及周边环境相协调。
    第八条 对临街建筑物底层外部安装空调外机或排气扇的,其下沿应当距离地面250厘米以上。
    第九条 新建、扩建、改建各类建筑,应当按建筑规定实行围挡。工程竣工时应当拆除规划确定拆除的建筑物以及各种临时工棚和设施,并将现场清理干净。
    房屋所有人和使用人不得擅自改变房屋结构、设施、设备和使用性质,不得影响他人和公共利益。
    第十条 城市主要道路两侧及繁华地区的建筑物前,除特殊情况外,不得新建实体围墙,现有实体围墙应当逐步改造成透景或半透景围墙,其高度、造型、色调等应当与环境相协调,并符合有关要求。
    第十一条 临街建筑物设置的遮阳(雨)篷,应当整洁美观,高度不得低于240厘米,前伸不得超过200厘米。
    第十二条 门店牌匾应当依附墙体设置,前伸一般不超过50厘米。横匾宽度不得超过150厘米,竖匾不得随意设置。牌匾要突出店名和标志,文字要简洁、规范。门店门窗应保持整洁,无张贴、涂写图案文字,无悬挂物品。
    第十三条 禁止乱搭乱建行为。经批准的临建工程必须签定保证书,到期必须自行拆除。
    第十四条 禁止沿街破墙开店。临街建筑物变更门窗应经过批准并保持原建筑物风貌,与周围环境相协调。建筑物顶部不得堆放杂物或搭建临时棚(屋)。

    第三章 道路设施

    第十五条 城市道路应保持平坦、完好、畅通。路面出现坑槽、龟裂、隆起以及水毁、塌陷等情况,有关部门应限期修复。
    第十六条 城市道路两侧的施工场地应进行围挡。工期在3个月以内的可采用简易材料围挡;工期在3个月以上的应当用白灰粉饰的砖墙或制式金属围挡墙围挡。
    第十七条 挖掘城市道路应当经过批准并限期完成,施工现场应当采取围挡措施,并昼夜设置安全警示标志。施工机具、物料应堆放整齐,废渣(土)应当及时清理,竣工后应当立即恢复路面。对施工毁坏的城市道路应当及时修复。
    第十八条 设在城市道路上各类管线的检查井、箱盖等,应当保持齐备完好,并与路面保持水平状态。
    第十九条 县市政工程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桥涵维护的监督管理,保证桥涵完好。
    第二十条 在桥涵及其保护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机动车在桥涵上试刹车;
    (二)建设建(构)筑物;
    (三)在桥梁上架设压力在4公斤/平方厘米(0.4兆帕)以上燃气管线、10千伏以上的高压电力线和其它易燃易爆管线;
    (四)擅自在桥涵上设置广告牌或者其他挂浮物;
    (五)挖坑取土、爆破、堆放物料。
    第二十一条 在桥涵及其保护范围内进行施工作业,须报经县市政工程设施行政主管部门批准,采取安全防护措施后,方可施工。
    第二十二条 需要通过城市桥涵的载重机动车辆,应当符合限重、限高、限宽、限长的规定。不符合规定又确需通行的,必须向县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和县市政工程设施行政主管部门申报,经批准并采取安全防护措施后,方可持通行证按批准的时间、路线、行驶速度通行。
    第二十三条 交通路口除按规定设置必要的交通标志等设施外,不得设置其它设施。
    第二十四条 设置在城市道路上的交通岗、治安亭、交通检查亭、邮政筒、电话亭、读报栏、宣传栏、画廊、垃圾台(箱)、果皮箱、路标、站牌、标志牌、候车亭(廊)、安全护栏、隔离墩等设施,应当保持完好整洁,不得改变其使用性质;对陈旧、脏污、破损的,应当及时清洗、粉刷、维修或更换。
    第二十五条 设在城市道路和道路两侧的杆线,应当符合城市道路设计等规范,对陈旧、脏污、破损的,应及时清洗、粉刷、维修或更换。城区不得随意架设架空管线,已架设的应逐步移至地下管线。
    第二十六条 给水、排水、排污管道应当分设并保持畅通,自来水、污水、污物不得外溢。雨后积水应当及时排除。
    第二十七条 在城市道路上不得从事生产、修理、加工、卖艺等活动,不得设置集贸市场、擅自摆摊设点。
    第二十八条 临街业户应当按照“门前五包”责任制的要求保持门前整洁,不得堆积杂物、商品及乱抛杂物、垃圾,不得店外及占道经营。
    第二十九条 机动车、自行车应在批准设置的停车场或临时停车位停放,车辆应当摆放整齐,严禁乱停乱放。在影响城市交通、市容的主要街道和繁华地段未经允许不得占用道路设置停车场所。
    公交车、出租车应外观标志统一、管理规范、文明运行。 
    第三十条 在城市道路两侧的水体、沟渠和山体等范围内不得擅自挖掘、开采、乱搭乱建建(构)筑物或倾倒废弃物。

    第四章 户外广告

    第三十一条 户外广告的设置应经过批准,位置应适当,形式、规格和画面应与街景相协调,并保持完好、整齐、美观,提倡使用现代化材料和灯饰制作广告。
    第三十二条 主要街道、大型广场、繁华公共场所应当严格控制户外广告的设置,经批准设置的户外广告中应适当增加霓虹灯广告。
    第三十三条 在有特色和艺术性较强的建筑物上不得设置户外广告。建筑物墙体的立面一般不得设置户外广告。
    经批准设置的户外广告不得影响公共设施的使用,不得妨碍他人的工作和生活起居,不得危及公共安全。
    第三十四条 同一广告画面中不得同时含有公益与商业广告内容,同一载体中若同时并存公益和商业广告,必须界划明显。
    第三十五条 建筑工地广告牌的画面以建筑工地工程图和文字说明为主,繁华地段必须设置灯光广告(牌),其形式、规格、制作应当与商业广告等同。
    第三十六条 公共汽车及其他交通车辆的车身广告不得覆盖整个车体立面,画面要美观大方,同一线路车身广告的基本色调应相对统一。
    第三十七条 在城市主干道上张挂过街宣传横幅要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应当经过批准并按批准的时限、地点和空间设置。设置期间要加强巡查、整修,期满立即拆除。不得借用供电、照明、通风、广播电视线杆和树木悬挂其他各类布(条)幅、气球、彩虹气模、空飘物、悬挂实物、广告彩旗等户外广告。
    第三十八条 商业橱窗陈设应讲究艺术性并结合季节、节日变化和新产品宣传及时更换。
    第三十九条 户外广告的框架闲置时间不得超过30天,逾期闲置的,应当拆除或临时设置公益性广告。
    第四十条 各种户外广告的文字用语要准确,无简化名称、无错别字,汉语拼音与外文不得混用。
    第四十一条 陈旧、破损、脱色的户外广告应当及时洗刷干净、修复或更新。
    第四十二条 在建筑物、公共设施和树干上不得乱写、乱画、乱刻、乱贴、乱挂广告。

    第五章 城市照明

    第四十三条 高层建筑(七层以上)、主要公共场所、主要街道沿街单位和个人建筑,应当按户外装饰灯建设规划要求安装户外装饰灯。
    第四十四条 安装霓虹灯、软管灯、“满天星”等应当规范造型,讲究整体效果和时代感,要尽量选用优质材料。
    第四十五条 安装建筑物轮廓灯、射灯应当充分体现其主体建筑特色,做到主次分明。
    第四十六条 户外装饰灯应当与路灯同时开启,户外装饰街灯、商业建筑的户外装饰灯及经营性广告装饰灯在国家规定的节假日应当通宵开启,其余时日可在22时之后关闭;遇有重大活动,应按县政府的通知开启和关闭。
    第四十七条 城市各类公共照明设施、户外装饰灯及灯饰应当保持完好,对残缺损坏的,使用单位和个人应当及时修复或更换。

    第六章 公共场所及设施

    第四十八条 城区广场、公园、车站、会议会展中心、博物馆、学校、医院、文化馆、文化宫、旅游景点、商场、超市、影剧院、体育场馆等公共场所道路要保持平坦、完好、通畅,无路面破损、地砖松动,保持秩序良好,环境优良。
    第四十九条 未经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公共场所及其设施。
    第五十条 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擅自挤占、损坏盲道及其他无障碍通行设施。
    第五十一条 城市为方便行人设置的座椅等便民设施要保持干净、完好。
    第五十二条 交通信号及标志、噪音监测装置、照明、电子显示屏、各种指路牌、路名牌、街巷牌、楼房幢号、门牌等公共设施,应造型美观、规范、醒目,并保持完好、整洁。
    第五十三条 城市公共场所不得有非法占道摊点群(经批准的书报亭除外)。禁止流动兜售商品和散发宣传品。
    第五十四条 公共场所未经批准不得擅自组织和进行宣传、演出、促销、咨询、募捐等活动。
    第五十五条 到公共场所、繁华区、旅游区及户外活动的人员,应遵守公共道德,衣着整洁、举止文明。
    第五十六条 对城市中出现的乞讨行为有关部门应及时予以救助和劝阻。
    第五十七条 公共场所在规划建设中应提前预留与场所相适应的停车场所,并保持车辆停放有序。
    第五十八条 不得在公共水体内游泳、洗刷衣物,不得向水体内排放污水、污物和倾倒垃圾。
    第五十九条 不得从公共水体内擅自取水从事洗车、擦车等作业和经营活动。
    第六十条 应树立节水的意识,各有关单位应按规定关闭自备井,避免浪费水资源。
    第六十一条 节假日和特殊重要纪念日,各有关单位应在适当位置摆放盆花,营造气氛。
    第六十二条 未经批准不得占用和损坏人民防空、消防、避雷等工程及设施。

    第七章 环境保洁

    第六十三条 道路应全日保洁、及时清扫、拣扫达标。道路清扫、保洁应推广湿法作业和机械作业,减少扬尘和二次污染。降雪时保洁员和临街单位、业户、居民应及时清除。
    第六十四条 公共水体、下水道清掏出的污泥和园林绿化带清除出的杂草、杂物、渣土应及时清运。行道树修剪的枝条,应及时清扫。
    第六十五条 生活垃圾实行分类收集。收集容器应保持完好、洁净。垃圾中转站、垃圾处置场周围应保持清洁,不得污染环境。
    第六十六条 道路两侧人行道上垃圾箱、果皮箱的布置要疏密合理,随时清掏、擦洗,保持整洁。城区主干道两侧垃圾箱应实行隐藏设置。
    第六十七条 城市中的公厕应设置合理,标志明显。厕所内地面、坑位、门窗、四壁应保持清洁卫生,冲洗、照明设施齐全有效,沟槽、管眼畅通,无蝇蛆、尿碱、臭味。
    第六十八条 工业固体废弃物、医疗废弃物以及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有毒有害废弃物,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单独进行收集、运输、处置,禁止混入生活垃圾和建筑垃圾中。
    第六十九条 城市区域环境噪音平均值应达到城区区域功能环境噪声标准。
    第七十条 城市大气环境优良质量天数300天以上,水环境质量达到国家标准。
    第七十一条 沿街饮食门店不得直接向外排放油烟、污水,抛扔污物,严禁炉灶出店作业。
    第七十二条 城区行驶的各种机动车辆应保持车身完好、车容整洁、标志齐全醒目。禁止废气排放超标的车辆上街行驶。禁止拖拉机、人力板车、畜力车等进入禁行路段。运输散体、流体的车辆要严密封盖、密闭,运输途中不得沿途抛撒、滴漏污染路面。
    第七十三条 经批准在街头临时增设的销售、咨询、宣传站点及活动,应规范有序,及时清除垃圾,保持场地洁净。
    第七十四条 城市道路、公共场所应保持清洁,不得有烟头、纸屑、瓜果皮核等废弃物;不得乱倒垃圾、污水污物;不得随地吐痰、便溺;不得焚烧落叶、枯草、冥币等物。
    第七十五条 城市居民不得擅自饲养家畜、家禽及犬类宠物。城区周边农户饲养家畜、家禽要做到圈养,并保持周围环境卫生干净、整洁。

    第八章 园林绿化

    第七十六条 城市园林绿化应当全面规划,合理布局,逐步扩大城市绿地面积,提升绿化档次。园林绿化建设与道路、交通电力、通讯及其他市政公用设施建设应当统一规划,相互兼顾,并和新建、改建、扩建的工程项目同步建设和竣工验收。
    第七十七条 城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规章应健全,要建立档案、标志和保护设施。
    第七十八条 城市绿化应坚持栽植和管护并重,行道树要保持树形整齐,树冠美观,做到无枯枝、无枯株、无缺株、无病虫害。行道树修剪应遵循下不妨碍车人通行,上不触碰架空线的原则。
    第七十九条 广场、花坛、游园内的树木、花草管护要保持良好。临街树木、绿篱、花坛、草坪整洁、美观。禁止在绿地、草坪上消夏、纳凉、露宿和便溺。
    第八十条 城市街头绿地、绿化小品(造型植物、绿篱等)应与周围环境协调美观,充分展示城市历史文化风貌。
    第八十一条 积极推广庭院、楼顶、阳台的绿化、美化和建筑立面的垂直绿化。

    第九章 居住小区

    第八十二条 居住小区出入口设有居住小区平面示意图,主要路口设有路标,居住小区内组团及幢、单元(门)、户门标号标志明显。?
    第八十三条 居住小区环境整洁有序,无乱搭乱建的违章建筑,无乱堆乱放的杂物,无乱设广告牌,无乱贴乱画现象。?
    第八十四条 居住小区公共绿地、庭院绿地和道路两侧绿地合理分布,绿化面积达标(新区绿地率30%,旧区25%),居住小区绿化总体布局得当,植物及各类小品配置合理。?
    第八十五条 居住小区绿化养护管理及时,花草树木长势良好,树木无残缺、死株,草坪无干黄、枯萎,绿地无人为占用、践踏、破坏现象。?
    第八十六条 居住小区建筑物完好率保持在98%以上,建筑外观整洁、完好,外墙面砖、涂料无脱落、无污染。?
    第八十七条 封闭阳台统一有序,色调一致,不得超出外墙面;除建筑设计有要求外,不得安装外廊、晾晒架、遮阳蓬等,户外防盗网要按规定安装。?
    第八十八条 居住小区内的各类公共设施保持外形完好,无破损、危旧构筑物或设施。?
    第八十九条 居住小区内道路通畅,路面平坦,井盖无缺损,路灯完好,排水设施配套完善,无堵塞外溢现象。?
    第九十条 居住小区内的停车、休憩设施保持整洁完好,无损坏。
    第九十一条 居住小区重要路口有明显交通标志。居住小区内机动车停放规范、行驶有序,无乱停乱放机动车、非机动车现象。?
    第九十二条 居民日常生活所需商业网点管理有序,居住小区内各类摊贩、市场实行定点经营,无乱设摊点,无扰民现象。? 第九十三条 居住小区卫生保持整洁,无乱倒垃圾、污水或污物
    第九十四条 居住小区内不得违反规定饲养家禽、家畜。?
    第九十五条 居住小区内要实行垃圾袋装化收集,并逐步推行垃圾分类收集。凡在指定地点收集的,应及时清理、外运,保持场地洁净。?
    第九十六条 居住小区内的果皮箱、垃圾箱等各种垃圾容器以及垃圾集运站、公共厕所等环卫设施的设置应符合部颁标准,并保持齐全、完好、洁净。?
    第九十七条 住宅的楼道口、雨蓬、平台、楼梯窗等部位保持清洁,不得随意占用或堆放杂物,无乱贴、乱画现象。?

    第十章 建设工地

    第九十八条 建设施工、拆迁、待建工地必须采用硬质材料或围墙封闭,也可以设置公益广告围挡,其高度不低于180厘米。
    第九十九条 建设施工场地出入口应做硬化处理,同时设置轮胎清洗台,悬挂明显的施工标牌和行车、行人安全标志。
    第一百条 实施道路和各类管线等基础设施施工的,应设置安全标识和警示灯具,并保持道路通畅,场地整洁。
    第一百零一条 施工期间能够散发扬尘的,应采取洒水或封闭防护措施,废水、泥浆,不得流出场外、浸漫路面或堵塞管道。运输车辆轮胎不得带泥行驶,污染路面。
    第一百零二条 建筑施工单位排放的施工噪音,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禁止夜间在噪声敏感区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施工作业(特殊情况需经环保部门批准)。

    第十一章 附则

    第一百零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享受优美城市容貌的权利,都有维护城市容貌的义务和规劝、检举损坏城市容貌行为的义务。
    第一百零四条 对违反上述容貌标准的单位、个人,由相关执法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第一百零五条 本标准自2006年9月1日起施行。

    附:本标准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1、城市:是指以非农产业和非农业人口聚集为主要特征的居民点。包括按国家行政建制设立的市和镇。
    2、城市规划区:是指城市市区、近郊区以及城市行政区域内其他因城市建设和发展需要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现经批准的的城市规划区为40平方公里,东至安城,西至堡子,南至孙官庄,北至黄河。
    3、牌匾:是指挂在门楣上或墙上题字的木板、塑料板、金属板等。如商店、药店、餐馆、饭店、菜场、商亭、书店、鞋帽服装店等在门楣上或墙上悬挂的经装饰的字号,统称为牌匾。
    4、城市道路:包括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人行道、街头空地、广场、道路绿地、隔离带及其附属设施。
    5、城市桥涵:包括桥梁(含立体交叉桥、高架桥、人行天桥)、过街地下通道、涵洞、隧道及其附属设施。
    6、户外广告:包括利用城市道路、公用设施、公共场所、建(构)筑物及户外空间设置的路牌、灯箱、电子显示屏、标志、橱窗、招贴栏、实物模型、布(条)幅、空飘物等。
    7、橱窗:即商店临街的玻璃窗,用来展览商品样品、图片等的设施。
    8、户外装饰灯:是指霓虹灯、射灯、华灯及其他形式的灯饰。
    9、占道:是指为了施工作业、放物堆料、摆摊售货、构筑商亭等临时占用城市街道的行为。
    10、盲道:是在人行道上铺设一种固定形态的地面砖,使视残者产生不同的脚感,诱导视残者向前行走和辨别方向以到达目的地的通道。
    11、古树名木:是指百年以上树龄的树木,稀有、珍贵树木,具有历史价值或者重要意义的树木。
    12、建筑施工噪声:是指在建筑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声音。
    13、绿地:是指城市中专门用以改善生态、保护环境、为居民提供游憩场所和美化景观的绿化用地。
    14、居住小区:是指城市中由居住区级道路或自然分界线所围合,以居民基本生活活动不穿越城市主要交通线为原则,并设有与其居住人口规模相应的、满足该区居民基本的物质与文化生活所需的公共服务设施的居住生活聚居地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