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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城市容貌标准(试行)

2007-05-10 来源:本站原创 作者:佚名
一、引言

    (一)根据国家《城市容貌标准》和国务院批复的城市总体规划,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标准。

    (二)城市的道路、河道、建筑物、公共设施、园林绿地、环境卫生、广告设置、各种标志、公共场所和居民住宅区等有关市容市貌,均列入本标准范围。

    (三)本标准适用于苏州市区,县级市及中心镇可参照执行。县级市人民政府也可根据本地区具体情况,另行制订地区标准。

二、建筑景观

    (四)新建、扩建、改建的所有建筑物,应讲究建筑艺术,注重城市美学和城市景观,其造型、装饰等应符合城市规划要求,并与周边环境相协调。

    (五)现有的建筑物,应保持外形完好、整洁。古城区和传统风貌保护地区及主要道路两侧和重点地区的住宅楼应采用坡屋顶形式,已有的多层平屋顶住宅应按街景要求和风貌保护要求实施“平改坡”。层顶形式和使用的材料及墙面色彩应体现粉墙黛瓦和苏州传统民居风貌。上述区域内不得建设超高烟囱,已经建设的,按街景要求予以拆除。

    建筑物屋顶设施应与周围景观相协调,并保持整洁美观。古城区、传统风貌保护地区和重要的景观地区建筑物屋顶不得设置屋顶广告。已经设置的,按街景整治要求予以拆除。屋顶的水箱应定期粉刷;隔热层保持完好,定期维修。

    (六)主要道路两侧和窗口地区商业和公共建筑、商住楼和市区标志性构筑物应按街景灯光要求设置夜景灯光,对各种灯饰和霓虹灯管应保持设施完好,有缺损的应及时修复与更换,并按规定的亮灯时间开启街景灯光设施。

    (七)主要道路临街不符合市容景观的公用建筑和住宅楼应统一封闭阳台,有条件的应设置绿化和盆花。不得擅自在阳台、平台、走廊搭建挂台、雨棚等。新建建筑临街阳台应统一封闭,阳台外不得设置晒衣架,不得吊挂杂物和有碍观瞻的物品。阳台内堆放物品应整洁有序,并不得超过护栏高度。

    (八)建筑外墙应保持整洁,外体不得乱涂乱画,乱贴乱挂。墙面渗水修复后应恢复原墙面色彩。外墙面砖清洗应每年不少于一次,玻璃幕墙应每半年清洗一次,建筑外墙涂料应每2-3年粉刷一次,施工围墙应每半年粉刷一次。外墙粉刷的色彩应符合街景规划要求。

    沿街破残的建筑物应及时整修,危险房屋和构筑物应及时拆除或整修。

    (九)建筑物窗户应保持整洁完好,玻璃无缺损。沿街建筑和所有住宅窗外不得安装外挑式防护栅栏,其形式不得影响建筑景观和住宅区整体要求。已经安装的外挑式防护设施应限期拆除或按规定改装。

    (十)新建建筑物外墙空调外机应统一按规划设计指定的位置进行安装,不得随意变更位置和破坏建筑物外墙立面,安装设置牢固安全,沿街建筑物空调外机安装高度不低于2.4米,墙面挂锈的应定期清洗或粉刷。陈旧破损或已丧失功能的空调外机要及时修复或拆除。建筑物外墙无设计指定位置已经安装的空调外机应按街景要求统一设置挡板或统一安装空调外罩予以遮挡,空调支架应采用耐锈性材料,不得占用人行道,并保持其外观清洁,顶端无垃圾和杂物。空调冷凝水应接入统一安装的排水管道,不得随意排放。

    (十一)古城区和传统风貌保护地区及主要道路两侧和重点地区的临街建筑,原则上不得设置遮阳、遮雨蓬帐、板等。已经设置的,按街景要求予以拆除或整治。

    (十二)户外灯箱广告、店牌店招和标志牌设置应当符合户外广告设置规划技术规定;设置单位应当负责设施的日常维护保养,保持其安全、整洁,灯饰完好,在防风、防台或者暴雨期间应对设置的设施进行安全检查。户外广告使用期满后应及时拆除或清理。古城区、传统风貌保护地区和重要的景观地区临街建筑物不得设置垂直广告,已经设置的应限期拆除。灯箱、店招不得影响建筑物风貌特色。

    (十三)商业建筑大门和橱窗应采用全透明玻璃材料,原则上不得使用卷帘门饰。室内物品摆放有序。确需安装防盗门、窗的,经批准同意,应采用镂空横杆式钢质卷帘门窗;已经安装使用但不符合本标准的应按街景要求限期更换;其他地区使用的卷帘门其色彩应与周围建筑相协调。使用单位应保持门面整洁、干净,并及时清除各种招贴和乱涂乱写字体。?传统风貌保护地区和重要的景观地区可采用木制栅板门等门饰。

    (十四)具有不同风格及历史价值的建筑物(包括历史遗迹和名人故居等),应保持原有风貌特色,并设置专门标志,不得任意改动和拆除。

    (十五)古典园林、古建筑和文物古迹的建设控制地带内,在保护范围本体视线所及的范围,应保持传统建筑风貌,并且不得设置与传统风貌不符的设施设备。

    (十六)干道两侧及繁华路段的建筑物前一般不得设置实体围墙或高围墙(特殊情况除外),确需设置的,应采用花窗透景围墙或半透景围墙,高度2.2米以下,也可用绿篱、花坛(花池)、栅栏和攀援植物等形式分界,院内空地应种植景观绿化。

    在建工程应设置实体围墙,高度不低于2.2米,其顶部应采用小瓦压顶,外墙色彩应符合街景要求,具备条件的可在施工围墙外增设花坛。施工临时工棚屋顶高度不得超出围墙顶部高度,古城内和传统风貌保护地区的施工临时工棚建筑形式应与周围环境相协调。工地内堆物应不超出施工围墙。脚手架搭建应符合施工规范并保持完好。其他施工机具应保持整洁,停放有序。

    待建地块应设置通透式围墙,高度不低于2.2米,形式应符合街景要求;围墙内外应种植绿篱和临时绿化;围墙墙柱应设置灯光。地块使用权者应保持围墙及绿化的整洁和设施完好,及时清除杂草和垃圾。

    拆迁工地应设置遮挡尘土和安全的围护设施。

    (十七)市区不得有违法建设,一经发现应按市有关规定予以清除。经批准的临时建筑使用期满后不得延期使用,建设单位应立即拆除,清理并完好场地。

    (十八)原有建筑物占用城市道路规划红线的不允许破墙开店;已经破墙开店的使用期满后应立即恢复原状或按街景要求建设,仍需开店经营的必须后退道路规划红线和建筑线后按街景要求另行建设。

    三、河道、航道景观

    (十九)市区河道、航道(以下简称河道)驳岸应保持完好、无缺损。经批准的临河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负责建筑范围内的驳岸建设,形式应保持传统风貌。

    (二十)临河、跨河等的各类建设工程应设置规范的施工围栏和围护,并不得危及河道设施的安全。危及河道设施安全的,建设单位应当及时采取措施,清除危害。

    (二十一)在临河、驳岸设置、扩建排水(污)口或改变排水(污)口位置必须经有关部门批准,排水口应设置在隐蔽处或采取措施遮挡。对已有的排水(污)口设施应尽量避免裸露,已经形成污水截流系统的区域,临河建筑的各种污水必须引入污水截流管网,原有排污设施应当拆除。现有驳岸上污水排放口污物和污迹应定期清理和清洗,保持驳岸立面整洁。

    (二十二)经批准在河道保护范围内搭建临时工程设施或者堆放物料的,应设置围栏并不得破坏临河建筑景观,使用期满后应及时清理,并恢复原有地貌。

    (二十三)不得擅自在河道内设置阻水障碍物。经批准设置的阻水障碍物,建设工程结束时应按规定期限清除,恢复河道通畅。

    (二十四)河道两侧新建建(构)筑物原则上按规定后退河道蓝线,临河建筑形式、高度和外墙面色彩应与古城保护风貌和河道景观要求相一致,沿河应种植绿化。一般不得设置实体围墙或高围墙,已有建(构)筑物应保持墙面整洁,定期维护保养,改善河道沿岸景观。对不符合河道景观要求的建(构)筑物应限期拆除或整修。对影响河道排水和景观的各类违法建(构)筑物,有关部门应责成原建设单位在规定的期限内改建或者拆除。

    (二十五)临河农贸市场应当设置环境卫生设施,落实清扫保洁措施。

    (二十六)河道景观地带禁止堆放、倾倒、排放易燃易爆和含有放射性有毒有害化学物质等危及河道及其设施安全的危险物品,禁止搭建有损驳岸、堤坝的构筑物,擅自填塞河道、水塘,侵占水面、河岸通道,损毁河道设施,侵占临河绿地,砍伐沿河树木。

    (二十七)在河道保护范围内禁止:倾倒垃圾、粪便、污染物及其他废弃物;洗刷马桶、痰盂、油类容器、腐臭物品及污染水体的机具、车辆;超标排放各类废水;擅自铺设管道直接排放生活污水;在古城区河道和风貌保护地带河道停泊船只作营业场所;排放经营性宰杀畜禽、水产品的污水污物;在沿河护栏、杆线及建(构)筑物上悬挂有碍景观的物品。

    (二十八)市区范围内的船只应保持船容船貌整洁,生活垃圾和粪便应集中收集定点倾倒,船上物品堆放应整洁有序。旅游船只外观应体现江南水乡特色,配有安全防护设施;运输生活垃圾、粪便和水上漂浮物的船只应按照规定采取密闭或覆盖措施;古城区内和景观河道两侧禁止废品收购船只停泊和作业,其他河道未经批准不准住家船停泊。

    (二十九)桥梁应保持设施完好,每两年粉刷或清洗一次。依附桥梁两则的管线应采取措施予以掩饰,并与桥梁景观相协调。

    四、公共设施

    (三十)道路与桥梁保持平坦、完好、畅通, 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出现坑凹、碎裂、隆起、溢水等,应在限期内修复。

    (三十一)未经批准,不得任意占用、挖掘道路和超期占用道路。不得任意在居民新村设置固定路障,已设置的应限期拆除。

    (三十二)地面设置的各种井盖应保持齐备完好,与地面平齐。道路开挖和井下施工作业后,要及时清理现场,恢复路面。

    (三十三)古城区、传统风貌保护地区和重要景观地区,不得新建架空管线设施,对已建架空管线的应逐步进行改造或采取隐蔽措施。各单位内部管线设施,不得跨越道路上空架设。?废弃的杆线应由产权单位及时拔除。

    (三十四)排水、排污管道,应保持畅通,污水、自来水不得外溢,雨水积水应及时排除。交通场、站应保持平整、洁净,各种设施完好、美观。

    (三十五)交通信号灯、噪声监测装置,照明设施造型美观,布局合理,设施完好。

    (三十六)公交候车亭(牌)、公用电话亭、书报亭、早点摊、公共厕所、供电配电箱、交通信箱、有线电视控制箱和果壳箱等专用设施应设置合理、标志明显、整洁美观。各产权单位应加强对各自设施的维护与检查,一经发现有乱写乱画、乱涂乱贴现象,应立即组织清除,并报经有关行政机关作出处理。

    五、园林绿化

    (三十七)绿化、美化应列入城市规划,新建、改建、扩建的工程项目的配套绿化与主体工程同时规划、同时设计、同时建设和竣工验收。

    (三十八)城市公共绿地布局合理,发展市级公园、区级公园、小游园、小绿地,增设街头绿化小品。绿地以植物造景为主,保持美观、完整、整洁。

    (三十九)城市道路绿化应规范整齐,定期修剪,无缺棵断垄。科学防治病虫害,保持植株健壮。及时清理死树枯枝并对危树采取有效措施加以保护。

    (四十)市区应因地制宜搞好建筑、驳岸和桥梁等垂直绿化,增加城市绿量,美化美观。

    (四十一)古树名木应重点保护,设置保护标志。

    (四十二)应根据历史文化和城市景观要求,因地制宜,设置富有艺术性的城市雕塑,并应经常保持整洁、完好。

    (四十三)河道两岸、水面周围,应树木环绕,形成林带。

    (四十四)城市道路和居民区、单位绿地率应达到省和国家标准。

    六、广告、标志

    (四十五)户外广告、霓虹灯、画廊、招贴栏、读报栏等,位置应适当,内容和规格应与街景协调,并保持完好、整齐、美观。

    (四十六)商业橱窗陈设应讲究艺术性、思想性、真实性、科学性,结合季节、节日变化和新产品宣传,力求做到立体化、纵深化、电动化、有时代感和民族风格。

    (四十七)布幅、横幅广告,气模、气球和节日标语的悬挂方式应符合有关管理规定的要求,并按规定及时撤除。建筑物、路灯杆、电线杆、交通隔离护栏和其他公共设施及树干上不得乱贴乱画乱写乱刻以及乱挂广告。

    (四十八)过时的、破旧的标语应及时清除,洗刷干净,不得有黄色、低级、庸俗的广告和招贴。施工围墙上可以书写标语,但文字须规范,字体应工整、美观,比例适当。

    (四十九)路名牌、楼牌、房幢号、门牌和交通等标志,应保持整齐、齐全、完好和醒目。各种指路标志牌,按国家统一规定设置,保持整洁、醒目。

    (五十)商店名称标志和各种广告的文字用语准确,规范使用简称,无错别字和缺字漏字。

    七、公共场所

    (五十一)各公共活动场所(机场、车站、港口、码头、影剧院、体育馆、公园等)应保持秩序良好,环境整洁。

    (五十二)机动车、自行车库(场)设置地点应合理规范,车辆应按规定停放整齐。不得占用道路无障碍设施。市内主要道路干线和繁华地区,不得设存车处。已建有地下停车库(场)的单位不得将停车库(场)改变用途,已改变用途的应按规划要求限期恢复,并不得在室外设存车处。

    八、环境保洁

    (五十三)城市街道、公共场所应保持清洁,不得乱扔烟头、纸屑、瓜皮果壳等各种杂物;不得乱倒垃圾、粪便、污水、污物;不得随地吐痰、便溺;不得任意焚烧落叶、枯草等废弃物。

    (五十四)市区道路、广场应尽可能使用机械作业,定时清扫、清洗、洒水、保洁,提高工作效能。有条件的路段应根据需要采用水洗除尘,路面积雪及时清除。

    (五十五)市区河道等各种水域不得倾倒废弃物和超标准排放污水,水面漂浮物应每日打捞清除。?

    (五十六)商店门前应保持整洁,不得在门外和窗外存放货物、箱筐。瓜果、蔬菜旺季,在街头指定位置临时增设的销售网点应设护栏和废物收集容器,并及时清除所产生的垃圾,保持场地洁净。

    (五十七)夜市、疏导点和便民摊、亭等,应在不影响市容、交通前提下,统筹安排,定时定点经营,保持摊位整洁,各种流动售货车、修理摊应随时收集废物,保持经营场地整洁。

    (五十八)临街单位、住户应经常保持周围环境整洁,垃圾按规定袋装并定人、定时、定点投递。不得乱堆乱放、占道作业。主要路段不得经营摩托车、助动车修理、铝合金加工和木器加工业务。

    (五十九)各种机动车辆,应保持车身完好、车容整洁、标志齐全醒目。车体严重破损变形、车容明显不洁、车身广告破坏严重以及排气装置不符合规定的车辆,不得在市区内行驶。

    客运机动车辆的废票及其他废弃物,应集中处理,不得沿途遗弃,车身广告应保持整洁、清洁、完好,有破损应及时修补。进入市区的运输车应按规定的时间、路线行驶;载运散体、流体的车辆,应严密苫盖、封闭,严禁污染环境。

    (六十)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应按规定设置围栏或醒目的隔离护栏,机具、材料应摆放整齐,运输、装卸、堆放、使用泥土、沙石、粉灰等散体材料不得污染周围环境,工地内污水、废水按有关管理规定指定的地点排放,不得流出场外,堵塞管道、浸漫路面,运输车辆不得带泥行驶,污染路面,建筑垃圾应随产随清,工程施工结束时,应同时拆除规划确定拆除的建筑物以及各种临时工棚和设施,并将现场清理干净。

    (六十一)垃圾收集运输,应逐步实现袋装化、容器化、封闭化、机械化。生活垃圾应日产日清实行分类收集,减量化、无害化处理,综合利用。处置场地应保持整洁,不得污染周围环境。

    有毒有害废弃物,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处置。

    (六十二)垃圾中转站、各种垃圾容器和垃圾清运车辆等公共卫生设施,应经常保持完好、洁净。公共厕所合理布局,经常保持地面、坑位、门窗、四壁的整洁卫生,沟槽、管道畅通,不得有蝇蛆、尿碱、剧臭。

    (六十三)居民区不得经营制作铝合金、木器加工、摩托修配等业务,底层住宅不得改变使用性质开设饭店、餐饮咖啡厅、歌(舞)厅等油烟、噪声污染的经营场所。已经开设的应限期恢复原状。未经批准,不得饲养家禽家畜。城郊结合部农业户家禽家畜,必须圈养,保持环境卫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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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刊日期:2023-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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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刊日期:(2014 07 08)
出刊周期:每周
 
 
 
 

苏州市城市容貌标准(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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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引言

    (一)根据国家《城市容貌标准》和国务院批复的城市总体规划,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标准。

    (二)城市的道路、河道、建筑物、公共设施、园林绿地、环境卫生、广告设置、各种标志、公共场所和居民住宅区等有关市容市貌,均列入本标准范围。

    (三)本标准适用于苏州市区,县级市及中心镇可参照执行。县级市人民政府也可根据本地区具体情况,另行制订地区标准。

二、建筑景观

    (四)新建、扩建、改建的所有建筑物,应讲究建筑艺术,注重城市美学和城市景观,其造型、装饰等应符合城市规划要求,并与周边环境相协调。

    (五)现有的建筑物,应保持外形完好、整洁。古城区和传统风貌保护地区及主要道路两侧和重点地区的住宅楼应采用坡屋顶形式,已有的多层平屋顶住宅应按街景要求和风貌保护要求实施“平改坡”。层顶形式和使用的材料及墙面色彩应体现粉墙黛瓦和苏州传统民居风貌。上述区域内不得建设超高烟囱,已经建设的,按街景要求予以拆除。

    建筑物屋顶设施应与周围景观相协调,并保持整洁美观。古城区、传统风貌保护地区和重要的景观地区建筑物屋顶不得设置屋顶广告。已经设置的,按街景整治要求予以拆除。屋顶的水箱应定期粉刷;隔热层保持完好,定期维修。

    (六)主要道路两侧和窗口地区商业和公共建筑、商住楼和市区标志性构筑物应按街景灯光要求设置夜景灯光,对各种灯饰和霓虹灯管应保持设施完好,有缺损的应及时修复与更换,并按规定的亮灯时间开启街景灯光设施。

    (七)主要道路临街不符合市容景观的公用建筑和住宅楼应统一封闭阳台,有条件的应设置绿化和盆花。不得擅自在阳台、平台、走廊搭建挂台、雨棚等。新建建筑临街阳台应统一封闭,阳台外不得设置晒衣架,不得吊挂杂物和有碍观瞻的物品。阳台内堆放物品应整洁有序,并不得超过护栏高度。

    (八)建筑外墙应保持整洁,外体不得乱涂乱画,乱贴乱挂。墙面渗水修复后应恢复原墙面色彩。外墙面砖清洗应每年不少于一次,玻璃幕墙应每半年清洗一次,建筑外墙涂料应每2-3年粉刷一次,施工围墙应每半年粉刷一次。外墙粉刷的色彩应符合街景规划要求。

    沿街破残的建筑物应及时整修,危险房屋和构筑物应及时拆除或整修。

    (九)建筑物窗户应保持整洁完好,玻璃无缺损。沿街建筑和所有住宅窗外不得安装外挑式防护栅栏,其形式不得影响建筑景观和住宅区整体要求。已经安装的外挑式防护设施应限期拆除或按规定改装。

    (十)新建建筑物外墙空调外机应统一按规划设计指定的位置进行安装,不得随意变更位置和破坏建筑物外墙立面,安装设置牢固安全,沿街建筑物空调外机安装高度不低于2.4米,墙面挂锈的应定期清洗或粉刷。陈旧破损或已丧失功能的空调外机要及时修复或拆除。建筑物外墙无设计指定位置已经安装的空调外机应按街景要求统一设置挡板或统一安装空调外罩予以遮挡,空调支架应采用耐锈性材料,不得占用人行道,并保持其外观清洁,顶端无垃圾和杂物。空调冷凝水应接入统一安装的排水管道,不得随意排放。

    (十一)古城区和传统风貌保护地区及主要道路两侧和重点地区的临街建筑,原则上不得设置遮阳、遮雨蓬帐、板等。已经设置的,按街景要求予以拆除或整治。

    (十二)户外灯箱广告、店牌店招和标志牌设置应当符合户外广告设置规划技术规定;设置单位应当负责设施的日常维护保养,保持其安全、整洁,灯饰完好,在防风、防台或者暴雨期间应对设置的设施进行安全检查。户外广告使用期满后应及时拆除或清理。古城区、传统风貌保护地区和重要的景观地区临街建筑物不得设置垂直广告,已经设置的应限期拆除。灯箱、店招不得影响建筑物风貌特色。

    (十三)商业建筑大门和橱窗应采用全透明玻璃材料,原则上不得使用卷帘门饰。室内物品摆放有序。确需安装防盗门、窗的,经批准同意,应采用镂空横杆式钢质卷帘门窗;已经安装使用但不符合本标准的应按街景要求限期更换;其他地区使用的卷帘门其色彩应与周围建筑相协调。使用单位应保持门面整洁、干净,并及时清除各种招贴和乱涂乱写字体。?传统风貌保护地区和重要的景观地区可采用木制栅板门等门饰。

    (十四)具有不同风格及历史价值的建筑物(包括历史遗迹和名人故居等),应保持原有风貌特色,并设置专门标志,不得任意改动和拆除。

    (十五)古典园林、古建筑和文物古迹的建设控制地带内,在保护范围本体视线所及的范围,应保持传统建筑风貌,并且不得设置与传统风貌不符的设施设备。

    (十六)干道两侧及繁华路段的建筑物前一般不得设置实体围墙或高围墙(特殊情况除外),确需设置的,应采用花窗透景围墙或半透景围墙,高度2.2米以下,也可用绿篱、花坛(花池)、栅栏和攀援植物等形式分界,院内空地应种植景观绿化。

    在建工程应设置实体围墙,高度不低于2.2米,其顶部应采用小瓦压顶,外墙色彩应符合街景要求,具备条件的可在施工围墙外增设花坛。施工临时工棚屋顶高度不得超出围墙顶部高度,古城内和传统风貌保护地区的施工临时工棚建筑形式应与周围环境相协调。工地内堆物应不超出施工围墙。脚手架搭建应符合施工规范并保持完好。其他施工机具应保持整洁,停放有序。

    待建地块应设置通透式围墙,高度不低于2.2米,形式应符合街景要求;围墙内外应种植绿篱和临时绿化;围墙墙柱应设置灯光。地块使用权者应保持围墙及绿化的整洁和设施完好,及时清除杂草和垃圾。

    拆迁工地应设置遮挡尘土和安全的围护设施。

    (十七)市区不得有违法建设,一经发现应按市有关规定予以清除。经批准的临时建筑使用期满后不得延期使用,建设单位应立即拆除,清理并完好场地。

    (十八)原有建筑物占用城市道路规划红线的不允许破墙开店;已经破墙开店的使用期满后应立即恢复原状或按街景要求建设,仍需开店经营的必须后退道路规划红线和建筑线后按街景要求另行建设。

    三、河道、航道景观

    (十九)市区河道、航道(以下简称河道)驳岸应保持完好、无缺损。经批准的临河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负责建筑范围内的驳岸建设,形式应保持传统风貌。

    (二十)临河、跨河等的各类建设工程应设置规范的施工围栏和围护,并不得危及河道设施的安全。危及河道设施安全的,建设单位应当及时采取措施,清除危害。

    (二十一)在临河、驳岸设置、扩建排水(污)口或改变排水(污)口位置必须经有关部门批准,排水口应设置在隐蔽处或采取措施遮挡。对已有的排水(污)口设施应尽量避免裸露,已经形成污水截流系统的区域,临河建筑的各种污水必须引入污水截流管网,原有排污设施应当拆除。现有驳岸上污水排放口污物和污迹应定期清理和清洗,保持驳岸立面整洁。

    (二十二)经批准在河道保护范围内搭建临时工程设施或者堆放物料的,应设置围栏并不得破坏临河建筑景观,使用期满后应及时清理,并恢复原有地貌。

    (二十三)不得擅自在河道内设置阻水障碍物。经批准设置的阻水障碍物,建设工程结束时应按规定期限清除,恢复河道通畅。

    (二十四)河道两侧新建建(构)筑物原则上按规定后退河道蓝线,临河建筑形式、高度和外墙面色彩应与古城保护风貌和河道景观要求相一致,沿河应种植绿化。一般不得设置实体围墙或高围墙,已有建(构)筑物应保持墙面整洁,定期维护保养,改善河道沿岸景观。对不符合河道景观要求的建(构)筑物应限期拆除或整修。对影响河道排水和景观的各类违法建(构)筑物,有关部门应责成原建设单位在规定的期限内改建或者拆除。

    (二十五)临河农贸市场应当设置环境卫生设施,落实清扫保洁措施。

    (二十六)河道景观地带禁止堆放、倾倒、排放易燃易爆和含有放射性有毒有害化学物质等危及河道及其设施安全的危险物品,禁止搭建有损驳岸、堤坝的构筑物,擅自填塞河道、水塘,侵占水面、河岸通道,损毁河道设施,侵占临河绿地,砍伐沿河树木。

    (二十七)在河道保护范围内禁止:倾倒垃圾、粪便、污染物及其他废弃物;洗刷马桶、痰盂、油类容器、腐臭物品及污染水体的机具、车辆;超标排放各类废水;擅自铺设管道直接排放生活污水;在古城区河道和风貌保护地带河道停泊船只作营业场所;排放经营性宰杀畜禽、水产品的污水污物;在沿河护栏、杆线及建(构)筑物上悬挂有碍景观的物品。

    (二十八)市区范围内的船只应保持船容船貌整洁,生活垃圾和粪便应集中收集定点倾倒,船上物品堆放应整洁有序。旅游船只外观应体现江南水乡特色,配有安全防护设施;运输生活垃圾、粪便和水上漂浮物的船只应按照规定采取密闭或覆盖措施;古城区内和景观河道两侧禁止废品收购船只停泊和作业,其他河道未经批准不准住家船停泊。

    (二十九)桥梁应保持设施完好,每两年粉刷或清洗一次。依附桥梁两则的管线应采取措施予以掩饰,并与桥梁景观相协调。

    四、公共设施

    (三十)道路与桥梁保持平坦、完好、畅通, 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出现坑凹、碎裂、隆起、溢水等,应在限期内修复。

    (三十一)未经批准,不得任意占用、挖掘道路和超期占用道路。不得任意在居民新村设置固定路障,已设置的应限期拆除。

    (三十二)地面设置的各种井盖应保持齐备完好,与地面平齐。道路开挖和井下施工作业后,要及时清理现场,恢复路面。

    (三十三)古城区、传统风貌保护地区和重要景观地区,不得新建架空管线设施,对已建架空管线的应逐步进行改造或采取隐蔽措施。各单位内部管线设施,不得跨越道路上空架设。?废弃的杆线应由产权单位及时拔除。

    (三十四)排水、排污管道,应保持畅通,污水、自来水不得外溢,雨水积水应及时排除。交通场、站应保持平整、洁净,各种设施完好、美观。

    (三十五)交通信号灯、噪声监测装置,照明设施造型美观,布局合理,设施完好。

    (三十六)公交候车亭(牌)、公用电话亭、书报亭、早点摊、公共厕所、供电配电箱、交通信箱、有线电视控制箱和果壳箱等专用设施应设置合理、标志明显、整洁美观。各产权单位应加强对各自设施的维护与检查,一经发现有乱写乱画、乱涂乱贴现象,应立即组织清除,并报经有关行政机关作出处理。

    五、园林绿化

    (三十七)绿化、美化应列入城市规划,新建、改建、扩建的工程项目的配套绿化与主体工程同时规划、同时设计、同时建设和竣工验收。

    (三十八)城市公共绿地布局合理,发展市级公园、区级公园、小游园、小绿地,增设街头绿化小品。绿地以植物造景为主,保持美观、完整、整洁。

    (三十九)城市道路绿化应规范整齐,定期修剪,无缺棵断垄。科学防治病虫害,保持植株健壮。及时清理死树枯枝并对危树采取有效措施加以保护。

    (四十)市区应因地制宜搞好建筑、驳岸和桥梁等垂直绿化,增加城市绿量,美化美观。

    (四十一)古树名木应重点保护,设置保护标志。

    (四十二)应根据历史文化和城市景观要求,因地制宜,设置富有艺术性的城市雕塑,并应经常保持整洁、完好。

    (四十三)河道两岸、水面周围,应树木环绕,形成林带。

    (四十四)城市道路和居民区、单位绿地率应达到省和国家标准。

    六、广告、标志

    (四十五)户外广告、霓虹灯、画廊、招贴栏、读报栏等,位置应适当,内容和规格应与街景协调,并保持完好、整齐、美观。

    (四十六)商业橱窗陈设应讲究艺术性、思想性、真实性、科学性,结合季节、节日变化和新产品宣传,力求做到立体化、纵深化、电动化、有时代感和民族风格。

    (四十七)布幅、横幅广告,气模、气球和节日标语的悬挂方式应符合有关管理规定的要求,并按规定及时撤除。建筑物、路灯杆、电线杆、交通隔离护栏和其他公共设施及树干上不得乱贴乱画乱写乱刻以及乱挂广告。

    (四十八)过时的、破旧的标语应及时清除,洗刷干净,不得有黄色、低级、庸俗的广告和招贴。施工围墙上可以书写标语,但文字须规范,字体应工整、美观,比例适当。

    (四十九)路名牌、楼牌、房幢号、门牌和交通等标志,应保持整齐、齐全、完好和醒目。各种指路标志牌,按国家统一规定设置,保持整洁、醒目。

    (五十)商店名称标志和各种广告的文字用语准确,规范使用简称,无错别字和缺字漏字。

    七、公共场所

    (五十一)各公共活动场所(机场、车站、港口、码头、影剧院、体育馆、公园等)应保持秩序良好,环境整洁。

    (五十二)机动车、自行车库(场)设置地点应合理规范,车辆应按规定停放整齐。不得占用道路无障碍设施。市内主要道路干线和繁华地区,不得设存车处。已建有地下停车库(场)的单位不得将停车库(场)改变用途,已改变用途的应按规划要求限期恢复,并不得在室外设存车处。

    八、环境保洁

    (五十三)城市街道、公共场所应保持清洁,不得乱扔烟头、纸屑、瓜皮果壳等各种杂物;不得乱倒垃圾、粪便、污水、污物;不得随地吐痰、便溺;不得任意焚烧落叶、枯草等废弃物。

    (五十四)市区道路、广场应尽可能使用机械作业,定时清扫、清洗、洒水、保洁,提高工作效能。有条件的路段应根据需要采用水洗除尘,路面积雪及时清除。

    (五十五)市区河道等各种水域不得倾倒废弃物和超标准排放污水,水面漂浮物应每日打捞清除。?

    (五十六)商店门前应保持整洁,不得在门外和窗外存放货物、箱筐。瓜果、蔬菜旺季,在街头指定位置临时增设的销售网点应设护栏和废物收集容器,并及时清除所产生的垃圾,保持场地洁净。

    (五十七)夜市、疏导点和便民摊、亭等,应在不影响市容、交通前提下,统筹安排,定时定点经营,保持摊位整洁,各种流动售货车、修理摊应随时收集废物,保持经营场地整洁。

    (五十八)临街单位、住户应经常保持周围环境整洁,垃圾按规定袋装并定人、定时、定点投递。不得乱堆乱放、占道作业。主要路段不得经营摩托车、助动车修理、铝合金加工和木器加工业务。

    (五十九)各种机动车辆,应保持车身完好、车容整洁、标志齐全醒目。车体严重破损变形、车容明显不洁、车身广告破坏严重以及排气装置不符合规定的车辆,不得在市区内行驶。

    客运机动车辆的废票及其他废弃物,应集中处理,不得沿途遗弃,车身广告应保持整洁、清洁、完好,有破损应及时修补。进入市区的运输车应按规定的时间、路线行驶;载运散体、流体的车辆,应严密苫盖、封闭,严禁污染环境。

    (六十)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应按规定设置围栏或醒目的隔离护栏,机具、材料应摆放整齐,运输、装卸、堆放、使用泥土、沙石、粉灰等散体材料不得污染周围环境,工地内污水、废水按有关管理规定指定的地点排放,不得流出场外,堵塞管道、浸漫路面,运输车辆不得带泥行驶,污染路面,建筑垃圾应随产随清,工程施工结束时,应同时拆除规划确定拆除的建筑物以及各种临时工棚和设施,并将现场清理干净。

    (六十一)垃圾收集运输,应逐步实现袋装化、容器化、封闭化、机械化。生活垃圾应日产日清实行分类收集,减量化、无害化处理,综合利用。处置场地应保持整洁,不得污染周围环境。

    有毒有害废弃物,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处置。

    (六十二)垃圾中转站、各种垃圾容器和垃圾清运车辆等公共卫生设施,应经常保持完好、洁净。公共厕所合理布局,经常保持地面、坑位、门窗、四壁的整洁卫生,沟槽、管道畅通,不得有蝇蛆、尿碱、剧臭。

    (六十三)居民区不得经营制作铝合金、木器加工、摩托修配等业务,底层住宅不得改变使用性质开设饭店、餐饮咖啡厅、歌(舞)厅等油烟、噪声污染的经营场所。已经开设的应限期恢复原状。未经批准,不得饲养家禽家畜。城郊结合部农业户家禽家畜,必须圈养,保持环境卫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