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运〔2006〕200号钢轨探伤管理规则(一)
2007-07-12 来源:人民铁道报 作者:未知 第一条 为适应铁路运输的发展,加强钢轨探伤管理,提高钢轨探伤作业质量,根据《铁路技术管理规程》,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钢轨探伤工作具有流动性和技术性强、安全责任重等特点,是工务部门钢轨防断、确保行车安全的关键工作。钢轨探伤作业应安排在白天进行。各有关部门要为探伤人员提供必要的工作、生活和业务学习条件,要对探伤设备的转运、存放、上道作业等给予积极支持和配合。
第三条 各级管理部门要重视探伤工作,探伤从业人员应固定,探伤队伍应稳定。铁路局要积极改善工务系统培训基地的探伤培训条件,加强探伤技术人员的培训工作。工务段(桥工段)应建立探伤人员演练场所。探伤管理组应建立探伤人员技术档案。
第四条 铁路局应加强两级探伤网络建设,实现钢轨探伤车与钢轨探伤仪之间检测数据资源共享、相互补充;定期组织钢轨探伤车操作人员与工务段探伤人员进行技术交流,根据检测结果进行技术总结,以防漏检或误判。
第五条 本规则适用于铁路线路钢轨探伤。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一节 机构和人员
第六条 铁道部钢轨探伤主管部门负责全路钢轨探伤管理工作。
第七条 铁路局工务处负责全局钢轨探伤的组织管理工作,负责钢轨探伤技术和设备的管理。
第八条 铁路局工务检测所应设钢轨探伤管理组。
第九条 工务段(桥工段)、工务机械段应根据工作任务设探伤生产机构。
第十条 铁路局应设专业技术人员主管钢轨探伤工作。工务段(桥工段)、工务机械段应设专人负责钢轨探伤工作。
第十一条 要按照GB/T9445和《国家职业标准》的要求加强对探伤人员的技能培训、鉴定和考核。执机人员必须具有I级或以上级别的探伤人员技术资格;Ⅱ级探伤人员应不少于探伤人员总数的50%。
第十二条 仪器检修人员应具备Ⅱ级或以上级别的探伤人员技术资格,具有必要的电子技术知识和技能。对仪器检修人员应实行考评制度,不合格者不应担任检修工作。
第十三条 探伤从业人员要加强业务学习、不断提高业务技能。工务段(桥工段)、工务机械段对不适应钢轨探伤工作的人员要及时调整。
第十四条 探伤从业人员应具有高中及以上文化程度,能胜任探伤工作。
第二节 工作职责
第十五条 工务处
(一)制定铁路局钢轨探伤工作发展规划和各项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
(二)制定探伤设备(包括钢轨探伤车、钢轨探伤仪、钢轨焊缝探伤仪、通用探伤仪以及相应的探伤器材等)和相应检修设备的配置计划,负责小型探伤设备的选型。建立健全钢轨探伤设备检修管理制度。
(三)制定钢轨探伤作业标准,并督促、指导实施,做好钢轨伤损和断轨的分析、统计。
(四)制定探伤人员的培训、技术交流和技术比武计划。
(五)制定钢轨探伤车的运用管理办法及年度探伤计划。
第十六条 钢轨探伤管理组
(一)督促、检查探伤作业标准的贯彻实施,并对基层单位探伤工作进行技术指导。
(二)负责实施探伤人员的培训、技术交流和技术比武。
(三)参与对钢轨伤损和断轨的分析。
(四)建立健全钢轨探伤仪检修管理制度和设备台账。
(五)负责对钢轨探伤仪的维修、年检和性能检查。
(六)负责对新购置探伤设备、器材和配件的测试或抽查,对申请报废的仪器进行鉴定。
第三章 设备管理及检修
第一节 设备配置和管理
第十七条 铁路局应根据探伤设备配置计划为工务段(桥工段)、工务机械段配足探伤仪,并应配备一定数量的备用探伤仪。同时应配有相应的安全防护通信工具(如对讲机)、检测仪器、仪表、设备和修理工具等。
第十八条 新购置的探头和其他重要配件,须经铁路局组织的测试,合格后方可使用。
第十九条 探伤设备应满足下列要求:
钢轨探伤仪应符合TB/T2340标准;
超声探头及保护膜应符合TB/T2634标准;
钢轨焊缝探伤仪应符合TB/T2658.21标准;
通用探伤仪应符合JB/T10061标准并能满足钢轨探伤的需要。
第二十条 探伤生产机构应配备超声波探伤试块,其中包括:
标准试块:CS-1-5试块、CSK-1A或IIW试块等;
对比试块:WGT-3试块和阶梯试块等;
实物对比试块:如GTS-60试块和附件2推荐的GTS-60C试块等。
钢轨焊缝探伤试块:GHT-1试块、GHT-5试块或等效的GHT-2、GHT-3、GHT-4试块。
同时,应注意收集各种带有自然伤损的钢轨用作实物对比试块。
第二十一条 钢轨焊缝探伤应配备符合TB/T2658.21的扫查装置或组合探头。
第二十二条 应建立健全探伤设备的管理网络和管理制度,加强探伤设备的保养、维修和检测,禁止使用有故障的探伤设备进行探伤作业。
第二十三条 探伤仪应有计划地轮换使用,不能长期闲置。暂不使用的仪器,应每月进行一次开机和充电,并做好记录。
第二节 探伤仪检修、保养和考评
第二十四条 检修和保养
(一)探伤仪
探伤仪的检修和保养分日常保养、月测试、季度检修(季检)、年度综合检修(年检)和故障检修等。
1. 日常保养:每日作业完毕后进行。包括擦拭仪器、充电和对有关部件进行调整、紧固等。日常保养由操作者实施。
2. 月测试:每月进行一次。对仪器、探头性能进行测试(测试内容见附件1),并对机架部件进行保养。月测试由班组实施,班长(机组长)复验,工长抽检和签认。
3. 季检:每季度进行一次。逐台对仪器和探头主要技术指标(见附件1)进行测试和调整。对机架(包括探头架和翻板等)进行保养和整修。季检由工务段(桥工段)、工务机械段探伤生产机构负责组织实施并检验。
4. 年检:每年入冬前进行,可与第四季度的季检一并实施。对探头和机械部分进行综合性能检测及修理,对仪器指标进行测试(测试内容见附件1)。年检由铁路局组织实施。
5. 故障检修:仪器故障修复后,由检修人员与使用者一起进行测试,合格后共同签认。
(二)探伤试块
加强对探伤试块的保养。应注意防蚀、防锈、防潮、防碰撞损伤,重要的基准孔应用铝塞防水密封胶封固,基准线、切割槽应采取防锈措施。
第二十五条 考评
对探伤仪的状态质量考核评定,应贯穿于探伤仪的整个使用过程中。
(一)考评内容
1. 季检、年检的合格率、优良率;
2. 年度总评优良率;
3. 年度探伤总里程。
(二)考评方法
1. 季检考评:在仪器季检后进行。由工务段(桥工段)、工务机械段实施,铁路局抽检,抽检率不少于20%。
2. 年检考评:由铁路局组织,工务段(桥工段)、工务机械段实施;并由铁路局对各基层单位通过年检的仪器进行抽检,抽检率不少于25%。
(三)评分标准、评分细则和奖惩办法由铁路局制定。
第三节 探伤仪的报废
第二十六条 报废标准
探伤仪连续使用时间超过五年或工作小时超过5000小时者报废;达到报废时限但年检时仪器各项指标仍能达标,可适当延长使用年限。
第二十七条 报废程序
仪器年检时,主要技术指标不合格或无法修复的仪器,经工务处组织鉴定后可按规定手续申请报废。
第四节 探伤车管理和运用
第二十八条 钢轨探伤车分为铁道部钢轨探伤车和铁路局钢轨探伤车。铁道部钢轨探伤车配属铁道部基础设施检测中心;铁路局钢轨探伤车由铁路局统一管理、集中使用。铁道部基础设施检测中心负责对全路钢轨探伤车提供技术支持,并根据铁道部行业主管部门的安排对全路线路进行抽检。
第二十九条 钢轨探伤车的运用和管理按《钢轨探伤车运用管理办法》执行。
第三十条 铁道部和铁路局钢轨探伤车,对年通过总重不小于50Mt或允许速度大于120km/h的线路每年应至少检查两遍,对年通过总重不小于25Mt的干线每年应至少检查1遍。特殊地段增加检查遍数由铁路局确定。钢轨探伤车检查的伤损应采用探伤仪进行复核。
第三十一条 工务段(桥工段)应做好对钢轨探伤车作业的配合和对检测结果的复核、监控,及时反馈复核情况并向主管部门报告。钢轨探伤车操作人员应经常参加复核工作,以提高判伤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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