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实施<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办法》下月起施行
2007-10-25 来源:西海都市报 作者:何敏10月24日,记者从省政府办公厅获悉,《青海省实施<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办法》已经省政府第7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并从2007年11月1日起施行。
根据上述条例,今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置或者拓宽铁路道口和人行过道,对未经批准设置的平交道口,铁路沿线地方人民政府和铁路管理机构应当研究制定方案,限期取消;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向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排污、排水、倾倒垃圾及其他有害物质。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在铁路防护网或栅栏内放养牲畜;当事人驱赶牛羊等牲畜确需穿越铁路时,应当从行人过道、铁路道口、桥涵或者专用通道通过;行人或者车辆穿越铁路线路时,应当从行人过道、铁路道口、桥涵或者专用通道通过。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铁路运输设施、设备、铁路标志的义务,发现破坏行为的,有权向有关部门举报,对举报属实、贡献突出的,给予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奖励;对做出重大贡献的,给予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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