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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劳务输出地可成为阳光工程培训基地

2007-04-25 来源:建筑时报 作者:辰晓
本文摘要:建设部日前下发通知,要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厅(建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等相关部门根据建设行业阳光工程培训基地条件,于12月30日前向建设部推荐培训基地。建设部
建设部日前下发通知,要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厅(建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等相关部门根据建设行业阳光工程培训基地条件,于12月30日前向建设部推荐培训基地。建设部经商全国阳光工程办公室同意,决定在各地推荐的基础上,向全国阳光工程办公室推荐一批培训基地。
通知要求,各地推荐的建设行业阳光工程培训基地应符合《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基地认定原则意见》规定的认定条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和职业教育或技能培训资质;具备承担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相应岗位必备的培训场所、教学设施设备、实训基地和师资等基本条件;有相对稳定的转移就业渠道,有较大规模的职业介绍能力;熟悉农民教育培训特点,具有较好的农民培训基础和业绩;培训场所和实训基地贴近农民,能够在输出地方便农民接受培训。
同时具备以下条件:所在地为国家级、省级建筑劳务基地县(市),或建筑劳务主要输出地区;具备开展建设行业农民工技能培训的场所、设备、师资等基础条件,具有培训工作经验和业绩;与相关建筑企业建立了稳定的合作关系,能够组织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培训工作特色明显,已形成一定建筑劳务品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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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劳务输出地可成为阳光工程培训基地

建筑时报

建设部日前下发通知,要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厅(建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等相关部门根据建设行业阳光工程培训基地条件,于12月30日前向建设部推荐培训基地。建设部经商全国阳光工程办公室同意,决定在各地推荐的基础上,向全国阳光工程办公室推荐一批培训基地。
通知要求,各地推荐的建设行业阳光工程培训基地应符合《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基地认定原则意见》规定的认定条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和职业教育或技能培训资质;具备承担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相应岗位必备的培训场所、教学设施设备、实训基地和师资等基本条件;有相对稳定的转移就业渠道,有较大规模的职业介绍能力;熟悉农民教育培训特点,具有较好的农民培训基础和业绩;培训场所和实训基地贴近农民,能够在输出地方便农民接受培训。
同时具备以下条件:所在地为国家级、省级建筑劳务基地县(市),或建筑劳务主要输出地区;具备开展建设行业农民工技能培训的场所、设备、师资等基础条件,具有培训工作经验和业绩;与相关建筑企业建立了稳定的合作关系,能够组织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培训工作特色明显,已形成一定建筑劳务品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