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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批转铁道部制定的旅客丢失车票和发生急病、死亡处

2007-04-13 来源:国务院 作者:admin
本文摘要:根据一九六三年五月二十四日国务院国秘字第366号国务院批转铁道部制定的旅客丢失车票和发生急病、死亡处理办法的通知,补充指示如下:    一、旅客丢失车票而由铁路部门
颂布时间: 1963-05-24
    颂布单位: 国务院
    文号: 国务院国秘字第366号

    国务院同意铁道部制定的《旅客丢失车票和发生急病死亡处理办法》,现在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旅客丢失车票和发生急病、死亡处理办法

    一、旅客丢失车票
    (一)旅客丢失车票,应由旅客自己负责。如本人当时确实无力重新买票乘车,由铁路或地方民政部门处理。
    (二)旅客在车站内和列车上丢失车票时,由铁路部门负责处理;旅客在上述以外地方丢失车票时,由民政部门联系有关部门处理。
    (三)铁路和民政等部门在处理旅客丢失车票问题时,都不得以任何证明文件代替车票,由铁路部门负责处理的应填发代用票,由民政等部门负责处理的应代买火车票。
    (四)丢失车票的旅客到达目的地后,应将票款等费用偿还铁路或代买车票部门。如本人确实无力负担,经人民公社、居民委员会或本人工作单位证明后,也可免于偿还。
    (五)如发现有伪报丢失车票的, 应严加批评教育。

    二、旅客发生急病或死亡
    (一)持有车票的旅客在车站候车期间发生急病时,车站应立即送至铁路医院急救。该地没有铁路医院或铁路医院离站较远时,可送至地方医院进行急救。如系传染病,应转送传染病院。
    (二)旅客在列车上发生急病时,列车长应填写客运记录,送交市、县所在地的车站或较大车站,由站长负责转送铁路医院、地方医院或传染病院治疗。
    (三)旅客在治疗期间所需的一切费用,应由旅客自己负担,如本人确实无力负担,铁路局可在“旅客保险支出”项下列支,由车站按时请领偿还医院。旅客在治疗期间所需的粮食和食油、凭旅客所交的粮票,由当地粮食部门供应。如旅客未带粮票或所带粮票不够用,由旅客向家里或工作单位索取; 在粮票寄到以前, 医院可与当地粮食部门联系暂借。
    (四)持有车票的旅客在车站候车期间死亡时,车站站长应会同公安部门、卫生部门共同检验,妥善处理;如因传染病死亡的,应根据卫生部门的指示办理。车站应立即通知死者家属或工作单位前来认领。
    (五)旅客在列车上死亡时,列车长应填写客运记录,会同铁路分安人员,将尸体和死者遗物交给市、 县所在地的车站或较大车站, 接受的车站,应按照在车站死亡时同样办理。
    (六)对死者的遗物应妥善保管,待死者家属或工作单位前来认领时一并交还。
    (七)旅客死亡后所需安葬等费用,先由铁路部门垫付,事后向死者家属或工作单位索还。如死者家属无力负担或无人认领,铁路局可在“旅客保险支出”项下列支。
    (八)没有车票的人,在站台或列车上发生急病或死亡时,由铁路部门负责处理,除站台以外,在车站范围内的候车室、广场等地方发生时,由车站通知地方有关部门处理。

    附件:
  
    关于旅客丢失车票和发生急病死亡处理办法的补充办法
   
    根据一九六三年五月二十四日国务院国秘字第366号国务院批转铁道部制定的旅客丢失车票和发生急病、死亡处理办法的通知,补充指示如下:
  
    一、旅客丢失车票而由铁路部门负责处理时,车站站长和列车长,对丢失车票的旅客要认真进行审查,必要时可请公安部门协助。经审查确认属实后,方可填发代用票并连同旅客交由指定列车的列车长运送至到站。 填发的代用票不交本人保管, 也不发给报销凭证。
  
    二、填发代用票时,应在票价栏划一斜线抹销,事由栏内写“遗失”字样,记事栏内注明丢失车票原因,并将剪断线的款额栏全部剪下,随同报告页报缴主管铁路局财务会计处核查(此项代用票不进行统计)。车站填发时,要加盖车站公章;列车填发时,要加盖列车长名章。
  
    三、旅客到站后,列车长应将代用票和旅客移交车站,按“处理办法”第一条第四项处理。需要在中途站换车的旅客,列车长应将代用票和旅客交由中转站,由车站指定车次继续运送。但中转站应在代用票的背面注明乘车日期、车次,并加盖站名印。
  
    四、关于“处理办法”中第二条第三、四、五、七、八各项规定由铁路负担的费用,一律在运输支出科目160号非生产性费用项下列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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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批转铁道部制定的旅客丢失车票和发生急病、死亡处

国务院

颂布时间: 1963-05-24
    颂布单位: 国务院
    文号: 国务院国秘字第366号

    国务院同意铁道部制定的《旅客丢失车票和发生急病死亡处理办法》,现在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旅客丢失车票和发生急病、死亡处理办法

    一、旅客丢失车票
    (一)旅客丢失车票,应由旅客自己负责。如本人当时确实无力重新买票乘车,由铁路或地方民政部门处理。
    (二)旅客在车站内和列车上丢失车票时,由铁路部门负责处理;旅客在上述以外地方丢失车票时,由民政部门联系有关部门处理。
    (三)铁路和民政等部门在处理旅客丢失车票问题时,都不得以任何证明文件代替车票,由铁路部门负责处理的应填发代用票,由民政等部门负责处理的应代买火车票。
    (四)丢失车票的旅客到达目的地后,应将票款等费用偿还铁路或代买车票部门。如本人确实无力负担,经人民公社、居民委员会或本人工作单位证明后,也可免于偿还。
    (五)如发现有伪报丢失车票的, 应严加批评教育。

    二、旅客发生急病或死亡
    (一)持有车票的旅客在车站候车期间发生急病时,车站应立即送至铁路医院急救。该地没有铁路医院或铁路医院离站较远时,可送至地方医院进行急救。如系传染病,应转送传染病院。
    (二)旅客在列车上发生急病时,列车长应填写客运记录,送交市、县所在地的车站或较大车站,由站长负责转送铁路医院、地方医院或传染病院治疗。
    (三)旅客在治疗期间所需的一切费用,应由旅客自己负担,如本人确实无力负担,铁路局可在“旅客保险支出”项下列支,由车站按时请领偿还医院。旅客在治疗期间所需的粮食和食油、凭旅客所交的粮票,由当地粮食部门供应。如旅客未带粮票或所带粮票不够用,由旅客向家里或工作单位索取; 在粮票寄到以前, 医院可与当地粮食部门联系暂借。
    (四)持有车票的旅客在车站候车期间死亡时,车站站长应会同公安部门、卫生部门共同检验,妥善处理;如因传染病死亡的,应根据卫生部门的指示办理。车站应立即通知死者家属或工作单位前来认领。
    (五)旅客在列车上死亡时,列车长应填写客运记录,会同铁路分安人员,将尸体和死者遗物交给市、 县所在地的车站或较大车站, 接受的车站,应按照在车站死亡时同样办理。
    (六)对死者的遗物应妥善保管,待死者家属或工作单位前来认领时一并交还。
    (七)旅客死亡后所需安葬等费用,先由铁路部门垫付,事后向死者家属或工作单位索还。如死者家属无力负担或无人认领,铁路局可在“旅客保险支出”项下列支。
    (八)没有车票的人,在站台或列车上发生急病或死亡时,由铁路部门负责处理,除站台以外,在车站范围内的候车室、广场等地方发生时,由车站通知地方有关部门处理。

    附件:
  
    关于旅客丢失车票和发生急病死亡处理办法的补充办法
   
    根据一九六三年五月二十四日国务院国秘字第366号国务院批转铁道部制定的旅客丢失车票和发生急病、死亡处理办法的通知,补充指示如下:
  
    一、旅客丢失车票而由铁路部门负责处理时,车站站长和列车长,对丢失车票的旅客要认真进行审查,必要时可请公安部门协助。经审查确认属实后,方可填发代用票并连同旅客交由指定列车的列车长运送至到站。 填发的代用票不交本人保管, 也不发给报销凭证。
  
    二、填发代用票时,应在票价栏划一斜线抹销,事由栏内写“遗失”字样,记事栏内注明丢失车票原因,并将剪断线的款额栏全部剪下,随同报告页报缴主管铁路局财务会计处核查(此项代用票不进行统计)。车站填发时,要加盖车站公章;列车填发时,要加盖列车长名章。
  
    三、旅客到站后,列车长应将代用票和旅客移交车站,按“处理办法”第一条第四项处理。需要在中途站换车的旅客,列车长应将代用票和旅客交由中转站,由车站指定车次继续运送。但中转站应在代用票的背面注明乘车日期、车次,并加盖站名印。
  
    四、关于“处理办法”中第二条第三、四、五、七、八各项规定由铁路负担的费用,一律在运输支出科目160号非生产性费用项下列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