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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道部关于提高铁路旅客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的通知

2007-04-13 来源:铁道部 作者:admin
本文摘要:经国务院批准,决定将铁路旅客意外伤害强制保险金额由一千五百元提高到两万元,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将铁道部客运规章汇编4—1—2页“铁路旅客意外伤害强制保险条例”第5条
颂布时间: 1992-06-05
    颂布单位: 铁道部
    文号: 铁运(1992)64号

    铁道部关于提高铁路旅客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的通知
   (铁运(1992)64号1992年6月5日)

    经国务院批准,决定将铁路旅客意外伤害强制保险金额由一千五百元提高到两万元,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将铁道部客运规章汇编4—1—2页“铁路旅客意外伤害强制保险条例”第5条“一千五百元”改为“两万元”。

    二、旅客意外伤害事故凡1992年6月1日以后(含6月1日)发生的,均接新标准赔偿。

    三、对发生的旅客意外伤害事故,车站应本着对旅客负责的精神,尽快将受伤旅客送医院救治,不得推诿拖延,贻误救治时机。处理事故应本着积极主动,实事求是的原则,尽快办理赔偿,使旅客的损失得到合理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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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道部关于提高铁路旅客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的通知

铁道部

颂布时间: 1992-06-05
    颂布单位: 铁道部
    文号: 铁运(1992)64号

    铁道部关于提高铁路旅客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的通知
   (铁运(1992)64号1992年6月5日)

    经国务院批准,决定将铁路旅客意外伤害强制保险金额由一千五百元提高到两万元,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将铁道部客运规章汇编4—1—2页“铁路旅客意外伤害强制保险条例”第5条“一千五百元”改为“两万元”。

    二、旅客意外伤害事故凡1992年6月1日以后(含6月1日)发生的,均接新标准赔偿。

    三、对发生的旅客意外伤害事故,车站应本着对旅客负责的精神,尽快将受伤旅客送医院救治,不得推诿拖延,贻误救治时机。处理事故应本着积极主动,实事求是的原则,尽快办理赔偿,使旅客的损失得到合理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