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铁路法改变芬兰铁路属性
2008-01-07 来源:中华铁道网 作者:未知一是基础设施建设及维修由国家负担,运营部门则完全进入市场,可以自己制定运价,但要向国家交纳一定的基础设施使用费。由于旅客运输有较大的社会服务性,国家仍给予一定数量的补贴。改组后的芬兰国家铁路最高管理和监督机构是国家铁路管理局,下设货运、客运、生产、财务、行政、线路设施6个处,工作人员由原来的1000人减至600人。全路由7个铁路局改为4个地区经理处并设有与管理局对应的分支机构。芬兰国有铁路还拥有汽车运输公司、客运餐饮公司等20多家公司的股份。改革收到了良好效果,铁路运输呈上升趋势,财务状况也有所好转。
二是将芬兰国有铁路转变为股份制的芬兰铁路集团有限公司。该集团具有国家股份公司地位,集团总部主要负责财政、房地产管理和行政管理,下设芬兰铁路运输公司、芬兰铁路线路设施公司、房地产公司、信息数据公司等。芬兰铁路运输公司负责客货运输及机车车辆养护,由芬兰铁路客运公司和芬兰铁路货运公司组成,此外还管辖集装箱公司和卡车运输公司等。
芬兰国家铁路的管理体制和瑞典“上下分离”模式基本相同,但芬兰铁路集团有限公司尚未实施主辅分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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