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广州地铁建三级应急预案随时应对险情
2008-03-06 来源:广州日报 作者:顾静2008年1月1日实施的《城轨条例》在旧条例的基础上,增加了许多内容。《城轨条例》规范了城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的义务,如: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配备相应的安全设备,定期检查、维修;制定运营突发事件先期应急处置方案等。
目前,广州地铁建立了三级应急预案体系,制订了各类应急预案60多个,涵盖地铁建设、运营等各个方面,构成了比较完善的地铁应急管理体系。
广州地铁建立了近30个专业的应急救援队伍,总人数近600人;配备了用于车辆救援、线路救援、防洪救援等方面的物资,地铁多种应急通信方式;建立了安全培训和事故演练制度,坚持三级安全教育培训制度,并多次组织针对性的事故演练,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车厢、车站内均配备应急灭火设施
根据《城轨条例》第三十条规定,“城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消防管理、事故救援的规定,在城市轨道交通车站及车厢内按国家相关标准配置灭火、报警、救援、疏散照明、逃生、防爆、防毒、防护监视等器材和设备,并定期检查、维护、更新,保证其完好和有效。”
广州地铁按照国家标准与公安部的要求,在地铁车厢和地铁站内的重点部位都配置应急灭火设备和自动防灾报警系统。各单位建立每月检查与不定期抽查的检查机制,对灭火器材、疏散照明、防爆、防毒等设备的即时状态与功能使用进行严格把关。
实时监测地铁沿线车辆
根据《城轨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城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应当在城市轨道交通沿线采取技术保护和监测措施,评估城市轨道交通运行对车站、隧道、高架道路(含桥梁)等建(构)筑物的影响,定期对城市轨道交通进行安全性检查和评价,发现隐患的,应当及时消除。”
地铁四号线为广州首条高架地铁线,广州地铁特别建立了特殊气象下的灾难预警制度,主要包括与气象部门建立的信息反馈机制并委托市气象部门进行高架区间等关键地段的气象信息预警工作。
以前车辆的部分重要检查只能在列车回库后进行,很难监控到列车运行过程中的安全隐患和事故征兆。为此,广州地铁开发了“车辆在线安全监测系统”。该系统具有无人操作、远程自动声音报警等功能,成功实现了车辆的实时监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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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九大危害安全的行为
《城轨条例》对危害城市轨道交通安全的行为归纳为九项,并作了相应的禁止性规定:
一、擅自操作有警示标志的按钮、开关装置,非紧急状态下动用紧急或者安全装置;
二、擅自移动、遮盖安全消防警示标志、疏散导向标志、测量设施以及安全防护设备;
三、在轨道上放置、丢弃障碍物,向城市轨道交通列车、机车、维修工程车等设施投掷物品;
四、在城市轨道交通的地面线路轨道上擅自铺设平交道口、平交人行道;
五、损坏轨道、隧道、车站、车辆、电缆、机电设备、路基、护坡、排水沟等设施;
六、在城市轨道交通过江隧道控制保护区内的水域抛锚、拖锚;
七、在城市轨道交通地面线路或者高架线路轨道两侧修建妨碍行车瞭望的建(构)筑物或者种植妨碍行车瞭望的树木;
八、故意干扰城市轨道交通专用通讯频率;
九、其他危害城市轨道交通安全的行为。
对于违反以上九项禁止性行为而构成治安违法的,将由公安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处罚法》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同时,城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也有权对违法行为人进行劝阻和制止,可以责令行为人离开城市轨道交通设施或者拒绝为其提供客运服务,并依法告知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进行处罚。
安全运营逾3000天
2003年8月28日,英国伦敦和英格兰东南部部分地区突然发生重大停电事故,伦敦近三分之二地铁停运,大约25万人被困在伦敦地铁中;2006年2月8日凌晨4:30,加拿大多伦多一车站地下隧道突然起火,伤8人;2006年6月2日,芝加哥市一地铁列车出轨,大量浓烟涌进车厢,100多名乘客因呼吸系统受伤被送进医院……为世人敲响了地铁安全应急管理的警钟,也对紧急状态下的应急处置提出了严峻的考验。广州地铁建立三级应急预案体系,自1997年开始试运营以来安全运营逾3000天。新颁布的《广州市城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专设一章规定安全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