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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宁夏大古铁路公司高管各自领刑

2008-05-06 来源:宁夏网 作者:未知
本文摘要:备受社会各界关注的,原宁夏大古铁路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孙殿华,财务部部长刘汉芳,公司职工焦裕嘉贪污、私分国有资产案于5月4日在固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宣判。 涉案嫌疑

备受社会各界关注的,原宁夏大古铁路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孙殿华,财务部部长刘汉芳,公司职工焦裕嘉贪污、私分国有资产案于5月4日在固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宣判。

    涉案嫌疑人孙殿华犯贪污罪(未遂)、私分国有资产罪,两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0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涉案嫌疑人刘汉芳犯贪污罪(未遂)判处有期徒刑3年,宣告缓刑4年。涉案嫌疑人焦裕嘉犯私分国有资产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宣告缓刑4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扣押在案的825万多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法庭审理认为,涉案嫌疑人孙殿华、刘汉芳利用职务之便,采取虚列工程支出手段,套取大古公司国有资金8253897.02元,并转入当时已改制为民营性质的华兴公司7829675.30元,后在大古公司虚假平账,其行为均已触犯刑律,构成贪污罪。但案发后,华兴公司的股份合作制改制被撤销,华兴公司的整体资产收归国有,两人的贪污犯罪未能得逞,属犯罪未遂,结合其他情节,可对其予以减轻处罚。

    被告人孙殿华作为华兴公司主管部门的负责人,在决定华兴公司股份合作制改制时,明知华兴公司没有正式职工,不具备改制条件,却违反国家规定,指使时任华兴公司法人代表的被告人焦裕嘉将大古公司的34名国有企业职工,以华兴公司职工名义参与企业改制,将国有资产7836448.37元以股权量化在34名职工名下,致使国有资产流失,且数额巨大,构成私分国有资产罪。鉴于本案华兴公司的改制已被撤销,量化到34名职工名下的国有资产已全部收回,未给国家造成重大损失,可依法对被告人孙殿华、焦裕嘉酌情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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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宁夏大古铁路公司高管各自领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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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受社会各界关注的,原宁夏大古铁路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孙殿华,财务部部长刘汉芳,公司职工焦裕嘉贪污、私分国有资产案于5月4日在固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宣判。

    涉案嫌疑人孙殿华犯贪污罪(未遂)、私分国有资产罪,两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0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涉案嫌疑人刘汉芳犯贪污罪(未遂)判处有期徒刑3年,宣告缓刑4年。涉案嫌疑人焦裕嘉犯私分国有资产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宣告缓刑4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扣押在案的825万多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法庭审理认为,涉案嫌疑人孙殿华、刘汉芳利用职务之便,采取虚列工程支出手段,套取大古公司国有资金8253897.02元,并转入当时已改制为民营性质的华兴公司7829675.30元,后在大古公司虚假平账,其行为均已触犯刑律,构成贪污罪。但案发后,华兴公司的股份合作制改制被撤销,华兴公司的整体资产收归国有,两人的贪污犯罪未能得逞,属犯罪未遂,结合其他情节,可对其予以减轻处罚。

    被告人孙殿华作为华兴公司主管部门的负责人,在决定华兴公司股份合作制改制时,明知华兴公司没有正式职工,不具备改制条件,却违反国家规定,指使时任华兴公司法人代表的被告人焦裕嘉将大古公司的34名国有企业职工,以华兴公司职工名义参与企业改制,将国有资产7836448.37元以股权量化在34名职工名下,致使国有资产流失,且数额巨大,构成私分国有资产罪。鉴于本案华兴公司的改制已被撤销,量化到34名职工名下的国有资产已全部收回,未给国家造成重大损失,可依法对被告人孙殿华、焦裕嘉酌情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