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武汉、襄樊铁路分局分离社会职能工
2008-07-03 来源:湖北省 作者:未知颂布时间:在2003年12月31
颂布单位:省人民政府
文号国经贸企改〔2002〕267号
武汉、黄石、襄樊、宜昌、十堰、孝感、荆门、咸宁、随州市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
根据国家经贸委、财政部、教育部、卫生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建设部联合下发的《关于进一步推进国有企业分离办社会职能工作的意见》(国经贸企改〔2002〕267号)和《中共湖北省委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精神进一步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意见》(鄂发〔2003〕5号)要求,为加快推进铁路企业分离办社会职能,加快改革和发展步伐,省人民政府决定,先行选择武汉、襄樊铁路分局作为试点单位。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移交范围
将武汉、襄樊铁路分局自办的普通中小学校和医院(含防疫站)一次性移交当地政府管理。
二、移交原则
按照尊重现状、参照政策、属地化管理的要求,实行整体并成建制移交。
三、移交时间
在2003年12月31日以前完成全部移交工作。
四、移交方案
1、关于资产的移交。由武汉、襄樊铁路分局聘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对移交的单位资产进行评估,按帐面价值及资产实际数进行清查、界定、登记造册,并将资产清查结果及有关财务报表、产权证明、清查明细资料报当地国资办办理国有资产划转手续,据实无偿向当地政府整体移交。
2、关于人员的移交。以武汉、襄樊铁路分局自办普通中小学人员移交协议签定之日在册正式职工为基数,原则上按照《湖北省中小学机构编制管理暂行规定》(鄂政办发〔2001〕112号)文件规定的编制标准,以在籍学生人数为基数,测算移交的教职工数,对其中已获得教师资格或经教育部门考核合格的予以接收。具体移交办法由铁路分局与各地政府商定。移交前已离退休人员继续由铁路部门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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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关于经费的负担。移交后的中小学校所需办学经费由铁路部门和当地政府共同负担、逐年过渡。具体以移交前铁路部门所负担的办学经费为基数,由铁路部门和当地政府协商确定负担比例,在3至5年的过渡期内,铁路部门负担比例逐年递减,过渡期满后由地方政府全额承担。
铁路医疗机构移交后,铁路部门根据经济能力以移交前的实际补贴为基数,给以连续3年递减的资金支持。同时,铁路部门继续选择其作为铁路职工、家属的定点医疗机构。
4、关于工资标准和社会保险。移交到地方的原铁路学校、医院的员工工资标准,按地方同类机构人员工资标准执行。移交人员的社会保险(包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工伤、失业保险)同步转移到地方,其社会保险关系按当地社会保险办法实行属地管理。
五、有关具体要求
1、加强组织领导。铁路部门分离办社会职能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操作难度大,各相关地方政府要成立工作专班,明确牵头领导,并建立由国资委、财政、教育、卫生、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国土资源等部门组成的工作机构,具体负责研究和处置移交工作。武汉、襄樊铁路分局要对所移交单位的人员、资金、资产全面认真核实,主动与各相关地方政府沟通协商移交事宜,共同保障分离工作顺利实施。
2、加大工作力度。要认真做好移交机构全体人员的思想政治工作,妥善处理移交过程中的难点问题,不得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不得降低教学质量,不得影响学生上学和群众就医,确保平稳分离和各项工作的正常运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