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发“奎北铁路永临结合工程甲供物资(钢芯铝绞线)采购
2008-06-20 来源:铁道工程交易中心 作者:佚名 浏览次数: 一、招 标 人:乌鲁木齐铁路局奎北铁路建设指挥部
地 址:新疆奎屯火车站西区
邮 编:833214
联 系 人:吴 凯13709926989 魏 婷 13709926625
联系电话:0991-7952945、0992-7322900
二、招标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2.《评标委员会和评标办法暂行规定》(国家计委、铁道部等七部委第12号令)
3.《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七部委第27号令)
4.《关于印发〈铁路建设项目物资设备管理办法〉的通知》(铁建设〔2006〕83号)
5.《关于印发〈乌鲁木齐铁路局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乌铁办[2008]129号)
6.《关于加强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管理工作的通知》(乌铁建[2006]10号)
7.《关于发布〈铁路有形建设市场管理办法〉的通知》(铁建设〔1999〕142号)
8.《关于印发并执行〈乌鲁木齐铁路局铁路工程建设廉政协议书(暂行)〉的通知》(乌铁建[2006]355号)
9.《乌鲁木齐铁路局铁路建设管理办法》(乌铁建[2006]479号)
10.《关于印发〈铁路建设项目甲供物资设备采购供应暂行办法〉的通知》(铁建设〔2006〕217号)
11.《关于印发〈铁路建设项目甲供物资设备目录〉的通知》(铁建设函〔2007〕199号)
12.《关于铁路建设项目甲供甲控物资设备招标有关工作的指导意见》(铁建设函〔2007〕495号)
13.《新建铁路奎屯至北屯线工程初步设计的批复意见》(铁建函〔2007〕287号)
14.《关于新建铁路奎屯至北屯线初步设计的批复》(铁建设函[2007]734号)
15.、《关于新建铁路奎屯至北屯线工程甲供物资招标计划的批复》(铁建设函[2007]1182号)
16、铁道部鉴定中心批准的铁道第一勘察设计院提供的新建铁路奎屯至北屯线工程SD标段的设计文件
三、招标工程项目名称及主要工程数量
1.招标内容:钢芯铝绞线。
依据<<施工组织设计指导意见>>及批复的施工方案,结合生产厂家实际生产能力,本次采购的甲供物资钢芯铝绞线共分1个标包,标包编号、数量及技术标准见附件
四、供货日期:
供货日期:2008年7月20日开始供货, 根据施工进度按合同约定交货。
五、质量要求:达到国家及行业的质量检验评定标准为合格产品。
六、投标人资格及证明材料要求:
1.所有投标人必须是经国家工商、税务部门登记注册,并符合投标项目经营范围,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法人组织。
2.投标人须提供省部级近三年的所投产品的技术检验报告。
3.生产的同种产品必须在铁路主要干线或国家重点铁路工程中使用过三年以上
4.法定代表人为同一个人的两个及两个以上委托代理人,母公司、全资子公司及其控股公司,都不得在同一物资标包中同时投标。
5.必须提供厂家的法人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被委托人本人身份证明。
6.本次招标不招代理商只招生产厂家。
七、招标方式:采用公开招标和资格后审的方式,有意参加者可在铁道工程新疆交易中心网站下载投标报名表。
八、联合体:本工程招标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九、招标工作主要日程安排
1. 招标公告:2008年6月20日-24日
2. 报名时间:2008年6月20日-24日
报名方式:将投标报名表及法人授权委托书递交至乌鲁木齐铁路局奎北建设指挥部(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铁路局附属机构办公楼二楼214室),或传真至电话0991-7952945。
3.购买招标文件及资格后审文件:2008年6月25日-7月1日上午10:00~12:30 ,下午15:30-17:00在乌鲁木齐铁路局奎北建设指挥部计合部(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铁路局附属机构办公楼二楼214室)发售甲供物资招标文件、资审文件,每套售价:DL-08包为:?2500元。不论中标与否,售后概不退还。购买招标文件和资审文件时同时缴纳50000元的投标保证金。投标人将购买招标、资审文件款及投标保证金电汇到以下地址,购买招标文件时出示汇款单据复印件。
收款单位:乌铁局奎北铁路建设指挥部
开户银行:建设银行奎屯火车站分理处
帐 号:14040231015
开户行地址:奎屯火车站
4、质疑截至时间2008年7月3日15:30前,质疑方式为书面传真,2008年7月4日18:00时前以补疑书的形式对招标文件进行澄清。
5、递交投标文件:
时间:2008年7月15日9:00-9:30(北京时间以下同)。
地点:铁道工程新疆交易中心(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铁路局七街北二路177号)
请投标人在递交投标书时,携带厂家的生产许可证、法人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被委托人本人身份证明(以上证明材料均为原件),投标申请表(交表6原件一式三份)以备查验。逾期递交标书按弃标处理。
6、开标时间:2008年7月15日9:30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