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      English
 
 
世界轨道交通资讯网
首页 -> 区域经济 > 内容

修建地铁占土地 业主起诉索赔近千万

2009-02-12 来源:法制日报 作者:未知 浏览次数:
本文摘要:新修建的地铁出口占用了大厦业主共有的土地面积,该大厦业主委员会认为,地铁公司的行为侵害了业主的共同利益,起诉请求法院判决被告施工方———北京市轨道交通建设管理有限公司赔偿

新修建的地铁出口占用了大厦业主共有的土地面积,该大厦业主委员会认为,地铁公司的行为侵害了业主的共同利益,起诉请求法院判决被告施工方———北京市轨道交通建设管理有限公司赔偿损失972万元。

  原告成铭大厦业主委员会诉称,2008年3月地铁4号线西直门站施工过程中,新建东南出口地面厅占用了成铭大厦用地红线范围内业主共有的土地。经原告方测算,包括出入口地面厅及周边通道的占地面积合计为324平米。业主委员会曾就赔偿问题多次联系被告进行协商,但被告一直拒绝赔偿。

  原告认为,被告越界建筑,侵占大厦全体业主共有的土地使用权的行为已构成侵权行为。鉴于被告已经在侵占的土地上进行了永久性建筑的事实,原告方放弃返还财产的诉求,而请求被告赔偿损失,原告方为此愿意将涉案土地的使用权转给被告。目前,此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中。

  【法律界人士】私人合法的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侵占、哄抢、破坏。地铁公司的行为占用了成铭大厦用地红线范围内业主共有的土地,构成了侵害财产权的行为,应对其造成的损失进行赔偿。被告方可以与原告方协商转让土地使用权或在原告方的土地上设立地役权。

  不知工作被调动 十五年社保待遇无着

  2月10日,在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这样一起“奇怪”案件。

  吴女士于1961年8月被分配到某电影制片厂工作。1990年12月,某出版社通过正常手续,以正式员工身份将她调入,但某电影制片厂和被告出版社,都没有将调动的事通知她。1994年,吴女士符合法定退休年龄后,要求某制片厂办理退休手续,因对方找不到档案,一直没有给她明确答复。直到2008年8月,吴女士才见到已调到被告出版社的有关文件。此后吴女士与被告联系办理缴纳社会保险和退休事宜,但均遭被告拒绝,致使她现在既没有社会保险,也不能享受退休待遇,处于无任何保障状态。

  吴女士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赔偿原告从1994年起至今的退休金和医疗费(即医疗保险费和养老保险费)损失人民币16万元,判令被告自2008年12月起,参照北京市平均标准,按月支付原告退休金和医疗费。此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中。

  【法律界人士】根据劳动合同法35条的规定,劳动合同的变更应当有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协商一致。某电影制片厂未与劳动者协商变更劳动合同的行为无效,由此造成的损失应该由与之存在劳动关系的电影制片场承担。

 

[next]

  买房人砍价交易失败 中介索报酬未获支持

  张先生通过中介公司买房子,并给卖家交了购房意向金,后因为张先生岳母砍价,卖家不同意并退还意向金,买卖没有做成。中介公司认为是由于买家的原因导致拿不到中介费,遂将张先生告上法庭,要求他支付中介损失费7200元。

  中介公司认为,购房确认书签订后,张先生未前来与卖家签订房屋买卖合同,致使公司无法收取相应的中介费用。

  张先生辩称,在签订购房确认书的次日,他妻子带了三分之一的首付款去支付房款,后由于岳母与卖家讨价还价不成,卖家即将定金退还他,才导致合同的终止。中介也没有不让他收回定金,之后也答应继续帮助提供中介服务。

  日前,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张先生不必支付中介报酬,但需支付中介居间必要费用800元。

  【法院审理意见】居间人未促成合同成立的,不得要求支付报酬,但可以要求委托人支付从事居间活动支出的必要费用。原告对此次居间活动提供了相应的媒介服务。原告虽未促成双方签订房地产买卖合同,但毕竟为此付出了一定的劳务并支出了必要的费用,综合原告提供居间服务的内容及考虑买卖合同最终未能签订的原因等因素,酌定被告向原告支付居间必要费用800元。

  出租经适房合同被判无效房主和中介各担其责

  2007年11月,李先生将自己所有的一套经济适用房交给中介公司代理出租,后因双方发生矛盾,闹上法庭。

  李先生诉称,中介公司擅自将两居室隔成四居室,分租给4户,且收取的租金也高于给自己的租金,从中挣取差价,为此要求解除房屋委托代理合同,中介公司支付拖欠的租金8250元,将擅自打隔断的客厅恢复原状并腾空后返还自己。

  中介公司辩称,房屋装修是经李先生同意的,中介公司同意解除合同,并将合同清单中所列的物品如数返还李先生。由于李先生交付的房屋是毛坯房,中介公司对房屋进行了全面装修,支付了各项费用两万元。此外,李先生提前收回房屋,中介公司要支付客户的违约金。为此,中介公司反诉要求李先生赔偿装修费两万元,赔偿腾退现住户所需违约金4900元,并承担诉讼费。

  针对反诉,李先生辩称,自己并未同意将两居室打隔断进行分租及装修,且中介公司没有证据证明支付装修费两万元。

  【法院审理意见】涉案房屋为经济适用房,而经济适用住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优惠,面向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供应、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住房。经济适用住房不得擅自改变房屋用途,不得擅自转租或转借他人居住,故双方当事人所签委托代理出租的合同无效。确认合同无效后,中介公司应当返还讼争房屋及相关物品,同时将客厅隔断拆除恢复原状,第三人应由讼争房屋内迁出。

  此外,中介公司应参照租金标准给付李先生相应房屋使用费。因李先生及中介公司对造成合同无效均有责任,且中介公司对其支付房屋装修费两万元的主张未提供相关证据,法院根据实际情况酌情确定,其装修费损失应由李先生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相关文章

专  题
 
 
 
封面人物
市场周刊
2024-04
出刊日期:2024-04
出刊周期:每月
总481期
出刊日期:(2014 07 08)
出刊周期:每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