轨道建设单位将获地铁沿线土地综合开发权
2010-03-30 来源:深圳晚报 作者:未知
《深圳市轨道交通条例》(征求意见稿)26日起通过市政府法制办网站向公众征求意见。记者获悉,该《条例》将授予轨道建设单位地铁沿线土地综合开发权,以弥补地铁运营的亏损。
《条例》规定,经市政府批准,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可以利用轨道交通设施进行综合开发和运营,即采取“地铁+物业”开发模式。
起草组负责人表示,这主要是考虑到地铁建设、运营投资大、回报周期长,若仅依靠运营收入收回运营成本已有压力,收回投资回报几无可能。另外,轨道交通建设占用大量土地,若不借建设时机一并开发,将难于实现土地再利用。在我市土地资源极其宝贵的情况下,利用轨道交通大建设的契机,综合开发利用车辆段等进行上盖物业开发或借地铁车站的良好通达条件在地下发展商业空间,既可以实现土地资源的集约使用,给地铁建设运营带来可观经济收益,又可以借助开发为后续地铁良性运营带来大量稳定客流。
基于此,《条例》提出,借鉴港铁等商业运营模式,给予轨道交通建设运营单位土地综合开发权,集约使用地铁沿线土地资源,在地铁沿线因地制宜兴建住宅、写字楼或商场,是有效支撑地铁的开发与运营,减轻财政补贴压力的一种行之有效的地铁综合开发模式。
此外,《条例》对轨道交通综合开发进行了一定限制,如规定综合开发应当优先统筹安排公共交通枢纽、交通换乘设施、公共步行空间等公共配套设施的建设及综合开发资金由企业自筹,轨道交通沿线土地综合开发所获得的收益,应全部用于轨道交通建设和运营。《条例》同时规定了土地综合开发须服从城市总体规划和轨道交通建设规划,并报市规划国土部门批准后方可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