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发“新建上海综合维修基地工程第三批甲供设备(公铁两
2010-01-05 来源:铁道工程交易中心 作者:佚名 浏览次数:
一、招标人信息
名 称:上海铁路局上海铁路枢纽工程建设指挥部
法定代表人的代理人:陈东杰
地 址:上海市天目西路290号7楼D座
邮 编:200070
联 系 人:俞坚勇
联系电话:021-51822818
传 真:021-51822818
电子信箱:hqyujy@163.com
二、招标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2.国家发展改革委等七部委令《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第27号);
3.铁道部《铁路建设项目甲供物资设备采购供应暂行办法》(铁建设〔2006〕217号);
4.《关于上海客运专线基础设施维修基地工程初步设计的批复》(铁鉴函[2009]310号);
5.《新建上海综合维修基地工程施工总价承包合同》(上枢指(2009)合计字2号(维修基地)第2号);
6.《关于新建上海综合维修基地工程第三批甲供设备(公铁两用车等)招标计划的批复》(上局招办[2009]213号)。
三、招标项目
本次招标的内容为上海维修基地工程第三批甲供设备,共4个包件,具体见附件。
四、资金来源
铁路建设资金款源。
五、工程概况及供应时间地点
1.工程概况
上海维修基地工程包括何家湾总部、南翔综合检测车间以及何家湾站驼峰改造工程。
何家湾总部位于何家湾站旁,工程范围包括原何家湾上海机械保温段地址(约160亩),并占用其与编组站之间的油库、何家湾车站部分股道,共用地233亩。工程内容包括新建信息综合楼一座,新建大机检修库一座(五线库),新建试验线隔声棚一座,新建立体货物仓库一座,新设存车线4条,探伤打磨、捣鼓试验线各1条,标定线1条,洗车线1条,油漆线1条,不落轮镟线1条,材料线1条等。
南翔综合检测车间位于拟建上海动车段与沪杭线之间夹心地内,占地26亩。工程内容包括综合检测车库一座(检测车库线2条),二层办公楼一座,框架箱涵一座等。
2.供货时间和地点
供货地点:新建上海综合维修基地工程施工现场。
供货时间:2010年3月。
六、招标方式
在上海铁路局建设工程招标管理办公室和监察处的监督下,在铁道部工程交易中心上海分中心进行公开招标。本次招标采取资格后审方式。
七、投标书的编制
投标文件的技术标、商务标合并编制。
八、招标主要日程安排
1.2010年1月5日~2010年1月9日在铁道部工程交易中心上海分中心招标信息网及相关信息网上发布公开招标公告。潜在投标人应于2010年1月9日15:00时前,将投标申请表《分交表5》(请从铁道部工程交易中心上海分中心网站上下载)传真至上海铁路局上海铁路枢纽工程建设指挥部(传真:021-51822818)。
2.招标文件发售时间、地点
2010年1月11日~1月15日,8:30~11:30、13:30~16:00,潜在投标人到上海铁路局上海铁路枢纽工程建设指挥部购买招标文件。购买招标文件时,需携带投标申请表《分交表5》原件(一式两份)、单位介绍信、身份证、汇款凭证复印件。
购买招标文件时还需携带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和复印件)、资质证明文件(原件和复印件)交招标人核备。
招标文件每个包件收取工本及评审费人民币贰仟元整(¥2000)不予退还,请汇入上海铁路局上海铁路枢纽工程建设指挥部账户(不接受现金和个人汇款)。
开户名:上海铁路局上海铁路枢纽工程建设指挥部
账 号:3100 1519 3000 5003 0811
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上海闸北支行;
投标保证金每个包件人民币2万元整(¥20000元)。保证金方式:转账(电汇或贷记),开标前请汇入铁道部工程交易中心上海分中心账户(不接受个人汇款),汇款单据上须注明招标项目的名称和所投包件。未按期汇入投标保证金的,其投标文件作废标处理。投标保证金待开标后在规定的期限内按招标文件规定退还投标人。
开户名:铁道部工程交易中心上海分中心
账号:3100 1519 3000 5565 9542
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上海闸北支行。
3.投标文件递交的时间、地点
投标人务必于2010年2月2日上午9:30~10:00在铁道部工程交易中心上海分中心(地址:上海市天目东路228号11楼)递交投标文件。逾时,按弃标处理。
4.开标时间、地点
招标人于2010年2月2日上午10:00在铁道部工程交易中心上海分中心(地址:上海市天目东路228号11楼)召开开标会。
5.上述时间安排若有变化时,招标人将在铁道部工程交易中心上海分中心网站及相关信息网发布通知。
九、潜在投标人资格的基本要求
1.在中国境内依法注册、具有法人资格、具有招标设备生产供应经验的生产商以及生产商授权的代理商。
2.投标产品的生产厂商通过ISO9000系列质量管理体系认证。
3.投标产品需有国家主管部门颁发的生产许可证(或具备相关效力的证明)。如属于行政许可或强制认证的,应提供行政许可或强制认证证书。并提供型式试验报告。(必须在有效期限内)。
4.具有同类产品成功运行一年以上用户的业绩证明,不少于3个。
5.具有相应的财务能力、技术能力和运输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