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地铁电梯事故考量我国产品责任保险
2011-07-26 来源:中国保险报 作者:佚名近期,我国地铁电梯事故连续发生,引发社会广泛关注。尽管类似的责任事故不断发生,调查显示,现阶段国内的产品责任保险还是少人问津,笔者对此做出解读,并提出初步解决方案。
7月5日在北京地铁四号线发生的扶梯逆行事故造成了1死30人伤的恶性结果。此后不到一周,7月10日晚,深圳地铁再度出现电梯事故,造成两名乘客摔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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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旅客意外险定价机制存疑 上半年社保基金收入超万亿 深水转型:寿险业务增长模式承压 保监会拟“指引”险企财会行为 分析机构动向 捕捉黑马暴涨玄机 随着现在建筑设计的需要以及建筑楼高的提升,无论是公众场所还是社区家庭,电梯越来越不可缺少。但电梯质量到底存在多少不确定因素?电梯事故一旦发生责任该由谁来承担?随着这两次电梯事故,大众对于相关问题十分关心。
从企业的角度来看,其实可以通过购买相应的保险来规避事故风险。对于事故中第三方责任的风险,可以购买的保险包括产品责任保险和公众责任保险。但据相关媒体透露,现在市场上制造商或销售商对于电梯的产品责任保险关注程度很低。一些大型商场由于人流庞大,商场方会购买公众责任险来进行相关风险的规避,大多数中小写字楼、社区的电梯都处于零保险状态,一旦发生事故,后果和损失都将不堪设想。
总体来说,现阶段国内的产品责任保险还是少人问津,为何会出现这样的情况?现阶段我国产品责任保险的问题在哪里呢?笔者试着对此做一个解读,并提出初步解决方案。
产品责任保险的特点
产品责任保险是指以产品制造者或销售者等的产品责任为承保对象的责任保险。保险人将承保产品的制造者、销售者、维修者等因产品缺陷致使消费者或用户或其他公众财产损失和人身伤害且依法应由其负责的经济赔偿责任,以及由此而导致的有关法律费用等。从产品责任保险的定义不难看出该险种的特点与作用。
从产品角度来看,产品责任保险虽然不承保产品本身的损失,但是也与产品的质量、销量、产品的种类、产品的使用期限有关。一般来说,高质量的产品的风险更小,高销量的产品风险更大,此外根据产品种类和使用期限,也会有不同的风险大小,这些都是保险公司在设计产品责任保险时需要考虑的因素。另外由于产品的范围非常广泛,相应地,产品责任保险所涉及的领域也非常广泛,更进一步地,该险种的理赔数量和赔偿数额较大。此外,产品的生产、销售和使用是一个连续不断的过程,所以产品责任保险也强调投保的连续性和长期性。这些和产品本身相关的因素都是产品责任保险的特殊之处,也为保险公司在设计相关保险产品的时候增加了难度。
从责任角度来看,产品责任保险的承保对象是第三方责任,从而涉及到责任的划分和赔偿,因而产品责任保险与法律密切相关。试想产品责任发生后,需要通过一定的法律规则来确定责任的具体划分和承担赔偿的数额和方式,因此相关法律制度不但是受害者索赔的依据,同时也是保险公司进行赔偿的依据。产品责任保险与法律息息相关,完善的法律制度是产品责任保险发挥其作用的必要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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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阶段产品责任保险的问题
针对这些特点,现阶段我国产品责任保险中所存在的问题及其原因也都不难总结和理解。
首先按照产品的流通过程来思考。制造商、销售商和消费者,这三方的法律意识都不够强是现阶段的主要问题之一。从制造商和销售商角度,购买产品责任保险的动力比较有限。有些企业即使为自己的产品投保产品责任险,其目的也只是把该投保行为作为相应产品营销宣传的手段。这种做法只是为了加大自身产品的竞争力而投保,但企业并不明白投保产品责任保险的真正作用和意义。而从消费者角度来看,其对于索赔方式及数额的不了解,会在一定程度上加剧企业一些投机现象,例如不投保或者投保动机不纯等。
再看保险市场本身。由于我国产品责任保险自1984年起步,发展历史较短,总体经验不足而导致了一系列问题,例如保险条款不规范,责任期限选择问题,保费利率定价不够精确,赔付上限较低。再加上保险公司宣传力度不够、服务质量较低等等,这些问题使得总体上产品责任保险对于广大企业缺乏吸引力,其保险覆盖率很低。
此外,相关的法律制度不够完善也使得产品责任保险的发展有了很多阻碍。关于产品责任保险,已有的法律条文缺乏对于其核心概念的梳理,所需要参照的法律除了《产品责任法》、《保险法》,还包括《民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一些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给保险人和被保险人带来一些难度,特别是给作为事故中受害者身份的消费者带来一定挑战。此外像《保险法》、《产品质量法》中对于涉及产品责任保险的都需要更细致更全面地修改,例如关于产品的范畴、关于产品质量问题的定义、关于责任原则的选择、关于责任赔偿制度的规定等等。
改进产品责任保险现状的对策
面对这些问题,应当在哪些方面做出怎样的调整才更够改进现阶段我国产品责任保险所面临的问题呢?
首先,产品的制造商、销售商和消费者,这三方都应当采取相应措施增强相关法律意识。除此以外,对于制造商和销售商还有一个可行的方法,就是激励其建立对于自身产品的安全体系的架构。这可以帮助两者对于自身产品的风险加深了解,从而在根本上合理进行风险规避,有必要的时候就应当果断购买相应的保险产品。而如何激励,则是要通过司法、政策以及市场体制三方面共同推动。
其次,从保险市场角度来看。我国应当学习国际相关产品责任保险经验,促进对外贸易。放眼国际保险市场,我国大部分的出口产品都购买了产品责任保险,这一方面是国外对于进口产品的要求;另一方面也与欧美等国的保险市场比较成熟是分不开的,包括法律制度的完善、产品设计的完备等等,这些都是值得借鉴之处。因此,学习国外成熟经验是发展国内产品责任保险的必经之路,也是尝试和积累自身经验的较好选择之一。
最后,完善国内现有法律法规对于产品责任保险的相关规定是当务之急。以“责任原则”为例,产品责任保险经历了合同责任、过失责任和严格责任等阶段。相应的调整和改变都是基于实际问题所进行,这个过程中也逐步加强了对于消费者权益的保障,但同时对于企业发展创新产品也提出了高要求。此外,例如惩罚性赔偿方式和关于精神补偿费用限额的规定都是非常重要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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