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谈补偿费再移交 铁路司法改革太原样本调查
2012-03-12 来源: 浏览次数:小白楼前的院门被一条铁栅栏“腰斩”成两半,分别是太原铁路运输检察分院的办公区,及太原铁路运输中级法院的办公区。
占了一半院门的太原铁路运输检察分院,在今年1月12日,成为全国第一个正式从铁路系统剥离移交到地方的铁路检察机关。
随后,移交大幕拉开。1月20日,西安铁路检察院和法院机关同步移交给陕西;2月28日,蚌埠铁路运输法院、检察院从上海铁路局系统剥离移交地方并将搬迁至合肥,这是全国第一个跨省移交案例。
移交的过程并不如院门那么平静。本报记者独家获悉,以太原铁路检察机关移交为例,由于建筑和车辆均未达到检察院系统的标准,移交方太原铁路局自签署移交协议后的30日内,要给予地方政府3.16亿元的一次性移交“补偿费”。尚未移交的太原铁路法院的“补偿费”肯定不会低于这个标准。
事实上,各地移交的先后,也正是和“补偿费”的谈判是否顺利直接相关。
在铁道部管辖范围内,共有16个铁路局,2个铁路公司,除了青藏铁路公司无司法系统外,其余均有检察院和法院系统。按此估算,铁道部要为整体移交支付的费用不菲。
今年6月底是最高人民法院和铁道部给这次移交划定的最后期限。据本报了解,从7月1日开始,移交地方后铁路检法两院工资都将由各省财政拨付。
太原样本
太原铁路运输检察分院成为全国首例样本有诸多因素。
该院自称,其下设太原、大同、临汾3个基层检察院,由于分院和基层院都在山西省境内,不存在跨省对接,成为太原铁路检察机关能在全国率先移交的重要原因。
山西省检察院检察长王建明的“北京背景”也被认为与此有关。王同时是山西省政法委书记,来山西履新前,王曾是最高检反贪总局局长。
而在这些外部助力因素之外,“补偿资金”是否到位,甚至两个系统的建筑标准、用车标准是否统一,不统一之处如何对接,都是更实际的问题。
与检察分院半扇门之隔的太原铁路中级法院就是卡在了这个问题上。一位知情人士称,法院未能同步移交主要是钱没谈好,一开始太原铁道局以为法院的移交“补偿款”跟铁路检察机关差不多,但后来最高院不同意,法院要建设专门的法庭,建设面积比较大,要的钱肯定比铁路检察机关多。
另一位知情人士则告诉记者,法院移交的缓慢可能与铁路法院还没有统一明确的法庭建设标准有关。铁道部与两高有关协议规定了,省会城市的“两房”、“法庭”建设的统一标准,但像大同、临汾基层院的建设标准暂未有统一意见。
也许这些谈判将会在近期落定。有消息称,太原铁路法院可能将在3月底移交地方。其他地方的移交也正在加速进行。3月5日,铁道部部长盛光祖在两会上表示,铁道部正在与地方签署协议,进行法院和检察院的移交工作。
一些改变已经从细微处开始。一位太原铁检分院人士称,虽然还有一段过渡期,但从铁路系统剥离后“办案子不再向铁路局领导打招呼了”,身份置换后,自己也不再是企业职工,而是公务员,“办起案子来心里底气也足了”。
“目前我们还要去参加铁路局的重要会议。也许等到7月,工资由省财政代发后才会感觉到真正的变化。” 山西省人民检察院太原铁路分院政治部副主任陈蒲告诉记者。
改革成本
本报记者独家获得的太原铁路检察机关移交协议书首次明晰了此次改革的成本。
这份移交协议书显示,移交方为太原铁路局,接收方为山西省人民检察院。太原铁路检察院的账面资产,按现状整体无偿移交;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资产不达标的,由移交方用货币资金补偿。
按照有关规定,商定太原铁路检察院建筑面积合计54426平方米,每平米建筑面积补偿4600元,计25036万元。太原铁路检察院缺少汽车60辆,每辆车补偿20万元,计1200万元,信息化装备补偿费用5443万元。本协议签署30日内,移交方采取一次性支付方式,将以上费用共计3.1679亿元划拨至铁路检察院开设的专用账户。
太原铁检系统的一内部人士解释称,近些年“两房建设”、办公办案用车
和信息技术设备等基础设施建设相对滞后,历史“欠账”太多。所以地方政府对于划拨属地管理的前提条件就是要求铁道部把历史“欠账”问题解决。
此外,铁路检察院选址建设用房涉及土地问题,从太原铁路局存量土地中解决;至资产移交日,铁路检察院欠移交方的债务,移交方给予免除。
上述太原铁检系统人士说,这种土地解决方式已经大大降低了补偿费。“如果建设用房的土地不是从铁路局划拨的话,3.16亿元的移交补偿款远远不够。”
铁路系统的一位官员表示,虽然补偿费是由各个路局出,但铁道部是收支两条线,上百亿的改革买单费最终还是铁道部买单。这批人员移交地方后,地方财政也会面临一定的压力,这也是改革进展缓慢的重要原因之一。
接收方也同样有资金压力。
这份太原铁路检察院移交协议规定,此次移交人员181人,干部173人,工勤人员8人,干部实行考核过渡到地方公务员序列,考虑到人员身份过渡和实施公务员制度需要一定的时间,2012年上半年铁路检察院的基本运行费用(包括人员工资)按原渠道由太原铁路局予以保障;从7月1日开始,铁路检察院的全部经费,全额由山西省财政予以保障。
3月6日,山西省财政厅政法处工作人员告诉本报记者,2012年山西省财政预算中已经为此次改革做了预留工作,“不管有多少压力,省财政还是会予以保障的”。
一位知情人士分析,太原铁路检法两院人员总数在400人左右,按照同级标准估算,员工工资需要2000多万,加上办案经费省财政支出至少要增加3000万左右,对于一些财政紧张省份来说,压力确实存在。
一熟知改革内情人士说,虽然铁路司法改革是一大好事,但改革就是利益再分配,必然有人要为改革买单。表面上看铁道部短期要支付巨额“补偿费”,压力很大,但长远来看铁道部是在减负甩包袱,以后就不再负担他们的工资和养老,把这个压力转嫁给地方财政了。
改革触动不仅是移交方和接收方两方利益,还有被移交的铁路检法人员。
太原铁路检察院的工作人员向记者坦言,铁检从铁路局剥离出去是司法的进步,但对于工资收入的减少还是有些担心。他说,大秦线是最繁忙的铁路货运线,9秒钟一吨煤,一年四五亿吨煤从这运出去,所以太原铁路局在16个路局中效益是好的,铁路局发工资有企业效益奖金,而划归地方公务员后,铁检办案数量少,办案奖金也不多,收入减少是必然的。铁检系统在职正处干部年收入在11万-12万,“划归地方后收入可能只有5万-6万吧”。
一位铁路局官员说,像山西、江西、安徽等内陆省份公务员工资不高,划归地方后收入可能会减少,但上海、广东、浙江等沿海省份公务员工资较高,划归地方后工资应该不会减少。
二次改革
中国的铁路司法系统起源于上世纪50年代初,是移植学习苏联的体制建立的。关于铁路司法改革的呼声早在1987年就提出了,但由于12省省级检察院长一致反对而作罢。
先谈补偿费再移交 铁路司法改革太原样本调查
根据最高检铁路运输厅原厅长陈振东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回忆,反对的理由是铁路有自身的特点,铁路局是由铁道部直接领导,不归地方领导,地方的省检察院没办法去指挥铁路局。另外经费也是一大问题,地方的财政只办地方案件,铁路案件移交过去,经费不够。
陈振东表示,当时改革难主要是复杂利益格局。但近些年,改革停滞形成的铁路司法不公,已经成为社会质疑的焦点。“政企合一的铁路司法在办案中出现了明显的办案不公,甚至查处一个铁路系统的科级干部都要得到铁路局领导的同意和批准。”
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一位不愿具名的法官也表达了对铁路司法不公的印象,其接受本报采访说,铁路法院出现了明显的偏袒企业或轻判,“铁路法院从铁路系统中剥离出来势在必行”。
据了解,太原检察机关移交地方后,太原铁路局的一切文件不再向太原铁路检察院下发。虽然财权、物权和人事权从铁路系统剥离出去了,但是铁路检察院的职能不变,如何和铁路局建立新的工作联系机制、铁路局的会议哪些该检察院参加等问题尚需明确。
太原铁检分院的一名检察官告诉记者,从铁路剥离出来的法检两院人员,都是从铁路部门出来,有的还有亲属在铁路系统,对铁路系统有感情。不过剥离后,随着时间的推移,这种关系的影响会越来越小。
陈振东认为,改革不可能一步到位。不涉及跨省的西安、太原问题还比较简单,但涉及跨省移交的北京、上海、南昌等铁路检法遇到的问题更多。“比如,刚划归地方的蚌埠铁路法检两院的人事任命是由安徽省人大常委会任命还是由上海铁路法检两院任命呢?此次的改革不可能改变过去一切不合理的现象。”
在采访中,不少专家和业内人士都认为,此次铁路司法改革只是过渡期,先把人财物剥离,就是一大进步,将来铁路司法改革还会有“二次改革”。
相关人士还透露,虽然现在办案的业务范围不变,但兰州、昆明就将有意向把公路、管道运输等也划归铁路检察院办理。陈振东也表示,国外有些国家有专门的运输法庭办理航空、铁路、海洋、管道等领域案件,日后中国铁路检察院和法院办案业务扩容也有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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