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路法院体制改革后获准受理非铁路案件
2012-07-31 来源:京华时报为确定铁路法院管理体制改革后的案件管辖范围,最高法院发布了《关于铁路运输法院案件管辖范围的若干规定》。《规定》对铁路法院现有刑事案件管辖范围进行了规范和归纳,仍然以涉及铁路运输的犯罪为主。同时拓展了最高人民法院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对列车上犯罪管辖问题规定的适用范围。此外,《规定》还明确了铁路法院有权受理刑事自诉案件。
1990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铁路运输法院对经济纠纷案件管辖范围的规定中,确定若干与铁路运输密切相关的民事案件由铁路法院管辖。《规定》以此为基础,围绕铁路运输、铁路安全、铁路财产等与铁路密切相关的领域作了一定扩展,将与铁路运输有关的刑事案件和民事案件确定为铁路法院受理案件的基本来源。
此外,《规定》授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可以在与铁路运输相关的民事案件之外,指定本辖区内的铁路运输基层法院受理其他一审民事案件,还可以将辖区内的执行案件指定铁路法院执行。
《规定》自8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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