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河机务车间采暖系统改造工程施工招标公告
2014-08-29 来源:中国采购与招标网 浏览次数:工程编号 | HTSG2014-27 | 公告发布日期 | |
招标联系电话 | 0471-2243587 | 招标联系人 | 李海琴 |
工程概况 | |||
工程名称 | 临河机务车间采暖系统改造工程施工招标公告 | ||
建设单位或招标代理 | |||
工程类型 | 招标方式 | ||
公告说明 | |||
1.招标条件 本招标项目临河机务车间采暖系统改造工程已由铁路局以《呼和浩特铁路局关于下达2014年更新改造计划的通知》(呼铁计〔2014〕72号)批准建设,项目业主为呼和浩特铁路局,建设资金来自铁路局更新改造建设资金,招标人为呼和浩特铁路局工程管理所。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该项目施工进行公开招标。
2.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2.1项目概况
临河机务车间采暖系统改造工程包括:单身楼、段办楼、技术室等共计43处室内采暖系统改造,配套室外采暖改造,共敷设采暖管4630m。
2.2计划工期
临河机务车间采暖系统改造工程计划工期80天;
2.3招标范围为本项目施工,划分为1个施工标段:
LNSG—1标段:临河机务车间采暖系统改造工程。
3.投标人资格要求:投标人必须具备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及以上资质,需具有在近三年承担过类似工程的业绩和营业线施工业绩,并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有相应的施工能力。其中,申请人拟派项目经理须具备房屋建筑工程专业一级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和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且未在其他在建工程项目任职。投标人必须具有安全生产许可证,并通过质量、环境、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投标人需具备签订施工安全协议、施工方案报批的能力,并承担工程实施过程中的各种风险。
3.2本次招标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4.招标文件的获取
4.1凡有意参加投标者,请于2014年9月3日至2014年9月7日,每日上午9时至11时,下午14时至16时(北京时间,下同),在呼和浩特市新华大街92号(呼铁局科技大厦)403室,持单位介绍信、交款凭证复印件购买招标文件。内蒙古自治区外的建筑施工企业还必须提供“关于内蒙古自治区外来施工企业近两年内诚信状况的证明”及“关于自觉遵守与维护内蒙古自治区建筑市场秩序的承诺”(见附件)的原件。
4.2招标文件每标段售价1000元,售后不退。设计资料押金2000元,在退还设计资料时退还(不计利息)。
5.投标文件的递交
5.1投标文件递交的时间为2014年9月24日9时00分至2014年9月24日10时00分,递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投标截止时间,下同)为2014年9月24日10时00分,地点:内蒙古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服务中心六楼开标室(呼和浩特市大学东路104号)。
5.2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投标文件,招标人不予受理。
6.联系方式
招标人:呼和浩特铁路局工程管理所
地址:呼和浩特市新华大街92号(呼铁局科技大厦)
邮编:010050
联系人:李海琴
电话:0471-2243587
传真:0471-2243587
附件:1、关于内蒙古自治区外来施工企业近两年内诚信状况的证明
2、关于自觉遵守与维护内蒙古自治区建筑市场秩序的承诺
附件1
关于内蒙古自治区外来施工企业近两年内诚信状况的证明
兹证明:
近两年内没有下列违规行为:
一、建设单位或企业之间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以行贿等不正当手段谋取中标。
二、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
三、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者违法分包。
四、严重违反国家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五、三级以上工程建设重大质量安全事故或者两起及以上四级工程建设质量安全事故。
六、拖延报告、隐瞒、谎报工程质量安全事故或者破坏事故现场阻碍对事故调查。
七、按照国家规定需要持证上岗的技术工种的作业人员未经培训、考核,为取得证书上岗,情节严重。
八、未履行保修义务,造成严重后果。
九、违反国家有关安全生产规定和安全生产技术规程,情节严重。
十、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本证明自治区外施工企业由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国务院有关部门出具)。
(证明机关盖章)
年月日
附件2
关于自觉遵守与维护内蒙古自治区建筑市场秩序的承诺
为了维护内蒙古自治区建筑市场秩序,规范施工企业的建筑行为,本企业自觉遵守国家和自治区的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并郑重承诺:如果在交易、施工、质量、安全等方面发生下列行为并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自愿退出内蒙古自治区建筑市场。
一、拒绝接受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的正常监督管理。
二、发生重大质量安全生产责任事故。
三、投标过程中弄虚作假、串标、围标,扰乱有形建筑市场正常秩序。
四、因欠薪而引发工人聚集上访事件。
五、不按时参加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求参加的会议,不按时报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求报送的报表。
六、企业负责人、经营负责人、技术负责人、项目经理、办公地址、联系电话等发生变更而逾期不办理变更手续。
七、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法人代表签字:
单位公章:
年月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