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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启铁路林场至扬州东段扬州东至海安县段和海安县至南通段复线电化工程甲供建管物资(5T系统)招标公告

2014-12-25 来源:中国采购与招标网 浏览次数:
工程编号 TJS140698-01WZ 公告发布日期
招标联系电话 0514-85068601 招标联系人 韦有建
工程概况
工程名称 宁启铁路林场至扬州东段扬州东至海安县段和海安县至南通段复线电化工程甲供建管物资(5T系统)招标公告
建设单位或招标代理
工程类型 招标方式
公告说明

  1. 招标条件
 
    本次招标项目宁启铁路复线电化工程项目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铁道部《关于宁启铁路林场至扬州东段复线电气化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铁计函〔2009〕897号)、《关于宁启铁路扬州东至海安段复线电气化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铁计函〔2009〕898号)、《关于宁启铁路海安至南通段复线电气化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铁计函〔2009〕899号)、《关于宁启铁路林场至扬州东段复线电气化工程初步设计的批复》(铁鉴函〔2009〕1340号)、《关于宁启铁路扬州东至海安段复线电气化工程初步设计的批复》(铁鉴函〔2009〕1341号)、《关于宁启铁路海安至南通段复线电气化工程初步设计的批复》(铁鉴函〔2009〕1342号)批准建设,建设资金已落实,招标人为上海铁路局宁启复线电化工程建设指挥部。本项目 5T系统 已具备招标条件,现进行公开招标。
 
  2. 项目概况与招标内容
 
  2.1项目概况:
 
  宁启铁路南京至南通复线电气化工程涉及既有宁启线17站场。宁启复线全线建成后共设15个车站,分别为浦口北、殷庄、六合、仪征、扬州、扬州东、江都、泰州西、泰州、姜堰、南莫、海安、如皋、白蒲、南通 。
 
  2.2招标内容: 见附表1 。
 
  2.3招标依据:
 
  2.3.1、《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2.3.2、《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2.3.3、国家发展改革委等七部委《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第27号令);
 
  2.3.4、《铁路建设项目甲供甲控物资设备目录》(铁建设[2008]179号);
 
  2.3.5、铁道部、江苏省《关于宁启铁路林场至扬州东段复线电气化工程初步设计批复》(铁计函[2009]1340号);
 
  2.3.6、铁道部、江苏省《关于宁启铁路扬州东至海安段复线电气化工程初步设计批复》(铁计函[2009]1341号);
 
  2.3.7、铁道部、江苏省《关于宁启铁路海安至南通段复线电气化工程初步设计批复》(铁计函[2009]1342号);
 
  2.3.8、《关于同意宁启铁路林场至扬州东段、扬州东至海安县段和海安县至南通段复线电气化工程甲供物资设备招标计划的函》(建工[2009]396号);
 
  2.3.9、《上海铁路局转发中国铁路总公司关于明确铁路建设项目物资和咨询类招标有关事项通知的函》(上铁建函【2014】258号);
 
  2.3.10、《上海铁路局工程招标管理办公室关于宁启铁路林场至扬州东段、扬州东至海安县段和海安县至南通段复线电气化工程甲供建管物资(5T系统)招标计划的批复》(上局招办[2014]82号)。
 
  3. 投标人资格要求
 
  3.1基本要求
 
  3.1.1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有招标物资设备的生产能力,投标项目符合其经营范围,投标人注册资金不少于1000万元(含1000万元)。
 
  3.1.2财务状况良好,具有履行合同的能力和良好的履约记录。投标人应提供近3年(2011~2013年)经过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
 
  3.1.3具有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及有效版本的ISO9000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
 
  3.1.4投标物资须具有省部级及以上有资质的机构颁发的技术鉴定证书及专业检测机构出具的在有效期内的产品质量检测检验报告(对列入原铁道部抽检目录的产品需提供由原铁道部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出具的产品质量检测报告)。
 
  3.1.5投标物资如属国家颁布生产许可证范围的,应提供《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如属行政许可或强制认证的应提供行政许可或强制认证证书(必须在有效期内);属于国家实施强制性产品目录内的产品(含元器件)需提供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CCC)证书;属原铁道部实施产品认证目录内的产品(含元器件)需提供中铁铁路产品认证证书(CRCC)证书或《铁路运输安全设备生产企业认定证书》。
 
  3.1.6近3年为国家重点工程或铁路大中型建设项目提供过所投标产品或安全运行的用户证明(提供供货合同或使用单位证明文件2个及以上);相应产品近3年内没有发生过重大质量责任事故和法律纠纷。
 
  3.1.7母公司、全资子公司及其控股公司,不得在同一包件中同时投标;
 
  3.2本次招标不接受联合体及代理商投标。
 
  4. 招标文件的获取
 
  4.1 凡有意参加投标者,请于2015年1月4日至 2015 年1月 8日,每日上午 9:00 时至 11:00 时,下午 14:00 时至 16:00 时(北京时间,下同),在江苏省扬州市祥和路95号紫荆阁3楼。持企业营业执照正本或副本(复印件)、单位介绍信(原件)、身份证和汇款凭证复印件购买招标文件。同时请携带相关资料至南京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 (江东中路265号2247房间)办理投标人信息登记,详见附件1。
 
  投标人须在购买招标文件前将标书款电汇至指定账号(具体银行信息如下),同时须在汇款单据上注明编号及购买包件号。招标文件售后不退。
 
  银行信息(购买招标文件):
 
  开户名称:上海铁路局宁启复线电化工程建设指挥部
 
  开户银行: 工行扬州分行营业部
 
  账 号: 1108020039100999959
 
  4.2 招标文件:
 
  4.2.1 招标文件5T系统每套售价2000 元(见附表1) ,售后不退。
 
  4.3 不邮购招标文件。
 
  5. 投标文件的递交
 
  5.1 投标文件递交的时间为:2015年 1 月 27日9 时00 分至 9 时30 分,递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投标截止时间)为 :2015年 1 月 27日 9 时30 分,开标时间同投标截止时间,地点为南京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1219 室(地址:南京市建邺区江东中路265号,地铁2号线奥体东站4号出口)。
 
  5.2 投标保证金:
 
  5.2.1 5T系统投标保证金人民币壹拾万元整,递交投标文件时,需要同时递交投标保证金托管银行出具的投标保证金确认函致招标单位联,投标保证金递交其他相关要求详见附件2。
 
  5.3 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投标文件,招标人不予受理。
 
  6. 联系方式
 
  招 标 人:上海铁路局宁启复线电化工程建设指挥部
 
  地 址: 江苏省扬州市祥和路95号紫荆阁3楼(江阳中路433号金天城大厦B座) 邮 编: 225012
 
  联 系 人: 韦有建
 
  电 话: 0514-85068601
 
  传 真: 0514-85068653
 
  电子邮件: nqfxzwzb@163.com
 
  开户银行: 工行扬州分行营业部
 
  账 号: 1108020039100999959
 
  2014年1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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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启铁路林场至扬州东段扬州东至海安县段和海安县至南通段复线电化工程甲供建管物资(5T系统)招标公告

中国采购与招标网

工程编号 TJS140698-01WZ 公告发布日期
招标联系电话 0514-85068601 招标联系人 韦有建
工程概况
工程名称 宁启铁路林场至扬州东段扬州东至海安县段和海安县至南通段复线电化工程甲供建管物资(5T系统)招标公告
建设单位或招标代理
工程类型 招标方式
公告说明


  1. 招标条件

 
    本次招标项目宁启铁路复线电化工程项目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铁道部《关于宁启铁路林场至扬州东段复线电气化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铁计函〔2009〕897号)、《关于宁启铁路扬州东至海安段复线电气化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铁计函〔2009〕898号)、《关于宁启铁路海安至南通段复线电气化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铁计函〔2009〕899号)、《关于宁启铁路林场至扬州东段复线电气化工程初步设计的批复》(铁鉴函〔2009〕1340号)、《关于宁启铁路扬州东至海安段复线电气化工程初步设计的批复》(铁鉴函〔2009〕1341号)、《关于宁启铁路海安至南通段复线电气化工程初步设计的批复》(铁鉴函〔2009〕1342号)批准建设,建设资金已落实,招标人为上海铁路局宁启复线电化工程建设指挥部。本项目 5T系统 已具备招标条件,现进行公开招标。
 
  2. 项目概况与招标内容
 
  2.1项目概况:
 
  宁启铁路南京至南通复线电气化工程涉及既有宁启线17站场。宁启复线全线建成后共设15个车站,分别为浦口北、殷庄、六合、仪征、扬州、扬州东、江都、泰州西、泰州、姜堰、南莫、海安、如皋、白蒲、南通 。
 
  2.2招标内容: 见附表1 。
 
  2.3招标依据:
 
  2.3.1、《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2.3.2、《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2.3.3、国家发展改革委等七部委《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第27号令);
 
  2.3.4、《铁路建设项目甲供甲控物资设备目录》(铁建设[2008]179号);
 
  2.3.5、铁道部、江苏省《关于宁启铁路林场至扬州东段复线电气化工程初步设计批复》(铁计函[2009]1340号);
 
  2.3.6、铁道部、江苏省《关于宁启铁路扬州东至海安段复线电气化工程初步设计批复》(铁计函[2009]1341号);
 
  2.3.7、铁道部、江苏省《关于宁启铁路海安至南通段复线电气化工程初步设计批复》(铁计函[2009]1342号);
 
  2.3.8、《关于同意宁启铁路林场至扬州东段、扬州东至海安县段和海安县至南通段复线电气化工程甲供物资设备招标计划的函》(建工[2009]396号);
 
  2.3.9、《上海铁路局转发中国铁路总公司关于明确铁路建设项目物资和咨询类招标有关事项通知的函》(上铁建函【2014】258号);
 
  2.3.10、《上海铁路局工程招标管理办公室关于宁启铁路林场至扬州东段、扬州东至海安县段和海安县至南通段复线电气化工程甲供建管物资(5T系统)招标计划的批复》(上局招办[2014]82号)。
 
  3. 投标人资格要求
 
  3.1基本要求
 
  3.1.1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有招标物资设备的生产能力,投标项目符合其经营范围,投标人注册资金不少于1000万元(含1000万元)。
 
  3.1.2财务状况良好,具有履行合同的能力和良好的履约记录。投标人应提供近3年(2011~2013年)经过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
 
  3.1.3具有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及有效版本的ISO9000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
 
  3.1.4投标物资须具有省部级及以上有资质的机构颁发的技术鉴定证书及专业检测机构出具的在有效期内的产品质量检测检验报告(对列入原铁道部抽检目录的产品需提供由原铁道部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出具的产品质量检测报告)。
 
  3.1.5投标物资如属国家颁布生产许可证范围的,应提供《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如属行政许可或强制认证的应提供行政许可或强制认证证书(必须在有效期内);属于国家实施强制性产品目录内的产品(含元器件)需提供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CCC)证书;属原铁道部实施产品认证目录内的产品(含元器件)需提供中铁铁路产品认证证书(CRCC)证书或《铁路运输安全设备生产企业认定证书》。
 
  3.1.6近3年为国家重点工程或铁路大中型建设项目提供过所投标产品或安全运行的用户证明(提供供货合同或使用单位证明文件2个及以上);相应产品近3年内没有发生过重大质量责任事故和法律纠纷。
 
  3.1.7母公司、全资子公司及其控股公司,不得在同一包件中同时投标;
 
  3.2本次招标不接受联合体及代理商投标。
 
  4. 招标文件的获取
 
  4.1 凡有意参加投标者,请于2015年1月4日至 2015 年1月 8日,每日上午 9:00 时至 11:00 时,下午 14:00 时至 16:00 时(北京时间,下同),在江苏省扬州市祥和路95号紫荆阁3楼。持企业营业执照正本或副本(复印件)、单位介绍信(原件)、身份证和汇款凭证复印件购买招标文件。同时请携带相关资料至南京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 (江东中路265号2247房间)办理投标人信息登记,详见附件1。
 
  投标人须在购买招标文件前将标书款电汇至指定账号(具体银行信息如下),同时须在汇款单据上注明编号及购买包件号。招标文件售后不退。
 
  银行信息(购买招标文件):
 
  开户名称:上海铁路局宁启复线电化工程建设指挥部
 
  开户银行: 工行扬州分行营业部
 
  账 号: 1108020039100999959
 
  4.2 招标文件:
 
  4.2.1 招标文件5T系统每套售价2000 元(见附表1) ,售后不退。
 
  4.3 不邮购招标文件。
 
  5. 投标文件的递交
 
  5.1 投标文件递交的时间为:2015年 1 月 27日9 时00 分至 9 时30 分,递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投标截止时间)为 :2015年 1 月 27日 9 时30 分,开标时间同投标截止时间,地点为南京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1219 室(地址:南京市建邺区江东中路265号,地铁2号线奥体东站4号出口)。
 
  5.2 投标保证金:
 
  5.2.1 5T系统投标保证金人民币壹拾万元整,递交投标文件时,需要同时递交投标保证金托管银行出具的投标保证金确认函致招标单位联,投标保证金递交其他相关要求详见附件2。
 
  5.3 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投标文件,招标人不予受理。
 
  6. 联系方式
 
  招 标 人:上海铁路局宁启复线电化工程建设指挥部
 
  地 址: 江苏省扬州市祥和路95号紫荆阁3楼(江阳中路433号金天城大厦B座) 邮 编: 225012
 
  联 系 人: 韦有建
 
  电 话: 0514-85068601
 
  传 真: 0514-85068653
 
  电子邮件: nqfxzwzb@163.com
 
  开户银行: 工行扬州分行营业部
 
  账 号: 1108020039100999959
 
  2014年12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