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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改增”试点

2014-04-01 来源:信息时报
本文摘要:  经国务院批准,自2014年1月1日起,铁路运输和邮政业已经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近日,不少试点企业纷纷拨打广州地税纳税服务热线12
  经国务院批准,自2014年1月1日起,铁路运输和邮政业已经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近日,不少试点企业纷纷拨打广州地税纳税服务热线12366-2,咨询企业的冠名发票是否能继续使用问题。
 
  咨询人员回应,根据《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发票衔接的通告》(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通告2013年第5号)的规定,对试点纳税人使用地税机关监制的冠名发票,实行过渡期管理,过渡期从2014年1月1日起至2014年6月30日止。过渡期内,试点纳税人可继续使用其结余的地税机关监制的冠名发票,但应按照增值税相关规定向国税机关申报纳税;结余的地税机关监制的冠名发票使用完毕后,试点纳税人应按相关规定向国税机关申请领购发票或印制国税机关监制的冠名发票。过渡期结束后,试点纳税人结余的地税机关监制的冠名发票仍未使用完毕,不得再行使用,并应于2014年7月31日前到主管国税机关办理发票缴销手续。
 
  同时指出,自2014年1月1日(含)起,"营改增"试点纳税人开始使用国税机关监制的相关发票。除对地税机关监制的冠名发票实行过渡期管理外,试点纳税人使用原地税机关监制的统一发票期限截止至2013年12月31日。
 
  广州地税提醒,通告规定将按照执行时间施行,除对地税机关监制的冠名发票实行过渡期管理外,试点纳税人使用原地税机关监制的统一发票已不能再使用。试点纳税人结余的地税机关监制的统一发票,应尽快到原主管地税机关办理发票缴销手续,并注销用票资格。如对相关政策和具体办理事宜存有疑问,可致电地税纳税服务热线12366-2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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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改增”试点

信息时报

  经国务院批准,自2014年1月1日起,铁路运输和邮政业已经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近日,不少试点企业纷纷拨打广州地税纳税服务热线12366-2,咨询企业的冠名发票是否能继续使用问题。

 
  咨询人员回应,根据《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发票衔接的通告》(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通告2013年第5号)的规定,对试点纳税人使用地税机关监制的冠名发票,实行过渡期管理,过渡期从2014年1月1日起至2014年6月30日止。过渡期内,试点纳税人可继续使用其结余的地税机关监制的冠名发票,但应按照增值税相关规定向国税机关申报纳税;结余的地税机关监制的冠名发票使用完毕后,试点纳税人应按相关规定向国税机关申请领购发票或印制国税机关监制的冠名发票。过渡期结束后,试点纳税人结余的地税机关监制的冠名发票仍未使用完毕,不得再行使用,并应于2014年7月31日前到主管国税机关办理发票缴销手续。
 
  同时指出,自2014年1月1日(含)起,"营改增"试点纳税人开始使用国税机关监制的相关发票。除对地税机关监制的冠名发票实行过渡期管理外,试点纳税人使用原地税机关监制的统一发票期限截止至2013年12月31日。
 
  广州地税提醒,通告规定将按照执行时间施行,除对地税机关监制的冠名发票实行过渡期管理外,试点纳税人使用原地税机关监制的统一发票已不能再使用。试点纳税人结余的地税机关监制的统一发票,应尽快到原主管地税机关办理发票缴销手续,并注销用票资格。如对相关政策和具体办理事宜存有疑问,可致电地税纳税服务热线12366-2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