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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铁路局关于公开取消和保留的铁路行政审批事项的通知

2014-02-27 来源:
本文摘要:  (国铁科法〔2014〕12号)  局属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和国务院关于转变职能、简政放权,减少和规范行政审批
  (国铁科法〔2014〕12号)
 
  局属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和国务院关于转变职能、简政放权,减少和规范行政审批的一系列部署要求,国家铁路局2013年组织对原铁道部行政审批项目进行了全面清理和分类研究处理,最大限度减少政府对企业微观生产经营活动的干预,落实政企分开要求。对社会投资者有积极性,市场机制能够有效配置资源、发挥作用的事项,坚决不再搞行政审批,进一步调动社会投资建设经营铁路的积极性,释放市场活力;对企业内部安全生产管理事项,由企业负责安全审查把关,进一步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对直接关系公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依法设定的行政审批,严格规范管理。经清理审核并报请国务院批准,先后取消11项审批项目。
 
  根据《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3〕19号)、《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50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3〕27号)、《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3〕44号)和《铁路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39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现将取消的“企业自备车辆参加铁路运输审批”等11项铁路行政审批项目目录和依法保留并由国家铁路局实施的“铁路运输企业设立、撤销、变更审批”等8项铁路行政审批项目目录予以公布,请各有关单位严格遵照执行,并按照本通知要求抓好规范管理。
 
  一、对已取消的行政审批项目,要不折不扣地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国家铁路局各单位、各部门要把减少和规范行政审批作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全面深化铁路改革,巩固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成果的重要举措,严格执行国务院关于落实已取消项目的工作要求。对已取消的铁路行政审批项目,不折不扣地落实企业自主经营管理权责,不得在贯彻执行中打折扣、做选择、搞变通。严禁以备案、登记、监制、认定、审定、审核等形式搞变相审批;严禁在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中设定或变相设定行政审批;严禁在公开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之外实施其他行政审批,坚决杜绝随意新设、边减边增、明减暗增等问题。要切实加强对相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加强行政监察,加强正风肃纪,对违反规定的坚决严肃处理,并追究相关单位、部门和人员责任。
 
  对取消审批的“企业自备车辆参加铁路运输”、“企业铁路专用线与国铁接轨”、“设置或拓宽铁路道口人行过道”、“开行客货直通列车”等涉及扩大开放铁路市场的事项,各相关铁路运输企业要在确保运输安全、履行法定义务的前提下,通过平等协商,以规范的合同协议方式明确各方权责利关系。对取消审批的“铁路危险货物承运、托运”、“铁路超限超长超重集重货物承运”等企业内部管理事项,相关铁路运输企业要按照《铁路安全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铁路行业监管规定等,逐项研究制定后续管理措施,强化安全风险防控和质量把关,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对原属于国铁系统内部管理的“铁路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措施审批”、“铁路工程及设备报废审批”等事项,取消后相关国铁企业要按照铁路政企分开改革要求,进一步明确管理方式,落实管理责任,依法规范管理。
 
  二、对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要严格规范管理、切实提高效率。依法保留并由国家铁路局实施的行政审批项目,主要涉及直接影响铁路安全的关键设备和市场准入的关键事项,直接关系到公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国家铁路局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按照中央和国务院要求,采取有力措施严格规范管理。一是抓紧完善相关行政许可项目实施办法,制定发布有关铁路机车车辆设计制造维修许可、铁路运输基础设备生产企业许可、铁路机车车辆驾驶人员资格许可等行政许可实施细则,研究制定《铁路运输企业设立、撤销、变更审批办法》等规章制度。按照国务院统一部署,进一步清理铁路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二是制定出台规范国家铁路局行政许可工作的程序性规定,严格行政许可受理、审查、公告的程序和时限要求,落实岗位责任、提高办事效率。三是推进网上办理行政许可,提供便民利民服务;落实网上公告行政审批项目、审批依据、条件、程序、许可决定等信息公开要求,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四是建立行政审批电子监察系统,强化对行政审批权力的监督制约。
 
  三、以铁路安全质量为核心,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坚持把加强安全质量监管作为铁路行业监管的首要职责,健全制度、完善机制、落实责任,做到监管不越位、不缺位。一是抓紧研究制定《铁路专用设备缺陷产品召回管理办法》、《铁路专用设备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督促企业建立设备隐患排查治理和产品质量控制体系,落实许可设备的事中事后监管措施与监管责任。二是积极探索建立铁路安全质量预警分析机制,对有重大安全质量隐患的实行挂牌督办;建立铁路安全监督检查与行政执法决定通报制度,建立企业违法行为记录公告和网上投诉举报受理系统,实施违法企业“黑名单”制度,引导企业自觉守法经营,履行法定义务,承担社会责任。三是抓好铁路行业标准和相关国家标准的制修订与发布工作,为加强安全质量监管提供科学的标准依据。
 
  
附件:1.取消的铁路行政审批项目目录
  2.国家铁路局实施的铁路行政审批项目目录
  3.暂列在国家铁路局名下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
  国家铁路局
  2014年2月14日
附件1
取消的铁路行政审批项目目录 
序号 项目名称 设定依据 取消依据 后续管理要求
1 企业自备车辆参加铁路运输审批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3〕19号) 依据《铁路安全管理条例》和《铁路机车车辆设计制造维修进口许可办法》的规定,设计、制造、维修或者进口新型用于铁路运输的企业自备车辆,应当取得相应许可。自备车辆参加铁路运输应当与相关铁路运输企业协商一致。
2 企业铁路专用线与国铁接轨审批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3〕19号) 依据《铁路安全管理条例》的规定,专用铁路、铁路专用线需要与公用铁路网接轨的,应当符合国家有关铁路建设、运输的安全管理规定。
3 设置或拓宽铁路道口人行过道审批 《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430号)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50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3〕27号) 依据《铁路安全管理条例》的规定,设置或者拓宽铁路道口、铁路人行过道,应当征得相关铁路运输企业同意,落实各项安全管理要求。
4 开行客货直通列车、办理军事运输和特殊货物运输审批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50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3〕27号) 开行客货直通列车,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铁路运输条件和安全管理要求,有关铁路运输企业之间协商一致。办理军事运输和特殊货物运输,还应当遵守国家相关特殊管理规定和要求。
5 铁路超限超长超重集重货物承运人资质许可 《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430号)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50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3〕27号) 依据《铁路安全管理条例》的规定,铁路超限超长超重集重货物承运人应当制定相应的安全管理制度,完善相关作业程序,加强运输过程中的安全防护,使用的运输工具、装载加固设备以及其他专用设施设备应当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安全管理要求。
6 铁路危险货物托运人和承运人资质许可 《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430号) 《铁路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39号)
《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国务院令第645号)
依据《铁路安全管理条例》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的规定,铁路运输企业应当遵守危险货物运输相关法规标准和有关规定,健全危险货物运输安全管理制度,加强安全检查。托运人和承运人应当根据危险货物的危险特性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和应急救援器材,遵守相关操作规程。
7 铁路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措施审批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国办发〔2004〕62号)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50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3〕27号)  
8 铁路工程及设备报废审批  
9 铁路日常清产核资项目审批 原属国铁系统内部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取消后由国铁企业自行管理。
10 印制铁路客货运输票据审批  
11 铁路基建大中型项目工程施工、监理、物资采购招标计划审批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3〕44号)  
 
附件2
国家铁路局实施的铁路行政审批项目目录 
项目
编码
项目名称 设定依据 审批对象
1 铁路运输企业设立、撤销、变更审批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企业
2 铁路机车车辆设计制造维修或者进口许可 《铁路安全管理条例》
(国务院令第639号)
企业
3 铁路运输基础设备生产企业审批 《铁路安全管理条例》
(国务院令第639号)
企业
4 铁路机车车辆驾驶人员资格许可 《铁路安全管理条例》
(国务院令第639号)
公民
5 铁路无线电台设置审批及电台频率的指配 《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
(国务院、中央军委第128号令)
企业
6 铁路车站和线路命名、更名审批 《地名管理条例》
(国发﹝1986﹞11号)
企业
7 铁路旅客票价率、行包、货物运价率审核 《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2号)
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
8 铁路运价里程和货运计费办法审批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国办发﹝2004﹞62号) 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
 
(注:对国家铁路局实施的铁路行政审批项目,可通过邮箱xzxk@nra.gov.cn提出意见和建议。)
附件3
暂列在国家铁路局名下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公开国务院各部门行政审批事项等相关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4〕5号)和有关部门要求,现将待研究确定归属问题的原铁道部6项行政审批项目公开,征求社会各界意见。
项目
编码
项目名称 审批
类别
设定依据 共同审批部门 审批对象
1 铁路工程建设消防设计审批 行政
许可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企业
2 铁道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审批 行政
许可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国务院关于第四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07〕33号)
企业
3 铁路基本建设项目审批 非行政许可审批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国办发〔2004〕62号) 企业
4 铁路企业国有资产产权变动审批 非行政许可审批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国办发〔2004〕62号) 企业
5 铁路企业公司改制事项审批 非行政许可审批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国办发〔2004〕62号) 企业
6 铁路客货运杂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审核 行政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2号) 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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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刊日期:(2014 07 08)
出刊周期:每周
 
 
 
 

国家铁路局关于公开取消和保留的铁路行政审批事项的通知

  (国铁科法〔2014〕12号)
 
  局属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和国务院关于转变职能、简政放权,减少和规范行政审批的一系列部署要求,国家铁路局2013年组织对原铁道部行政审批项目进行了全面清理和分类研究处理,最大限度减少政府对企业微观生产经营活动的干预,落实政企分开要求。对社会投资者有积极性,市场机制能够有效配置资源、发挥作用的事项,坚决不再搞行政审批,进一步调动社会投资建设经营铁路的积极性,释放市场活力;对企业内部安全生产管理事项,由企业负责安全审查把关,进一步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对直接关系公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依法设定的行政审批,严格规范管理。经清理审核并报请国务院批准,先后取消11项审批项目。
 
  根据《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3〕19号)、《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50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3〕27号)、《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3〕44号)和《铁路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39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现将取消的“企业自备车辆参加铁路运输审批”等11项铁路行政审批项目目录和依法保留并由国家铁路局实施的“铁路运输企业设立、撤销、变更审批”等8项铁路行政审批项目目录予以公布,请各有关单位严格遵照执行,并按照本通知要求抓好规范管理。
 
  一、对已取消的行政审批项目,要不折不扣地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国家铁路局各单位、各部门要把减少和规范行政审批作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全面深化铁路改革,巩固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成果的重要举措,严格执行国务院关于落实已取消项目的工作要求。对已取消的铁路行政审批项目,不折不扣地落实企业自主经营管理权责,不得在贯彻执行中打折扣、做选择、搞变通。严禁以备案、登记、监制、认定、审定、审核等形式搞变相审批;严禁在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中设定或变相设定行政审批;严禁在公开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之外实施其他行政审批,坚决杜绝随意新设、边减边增、明减暗增等问题。要切实加强对相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加强行政监察,加强正风肃纪,对违反规定的坚决严肃处理,并追究相关单位、部门和人员责任。
 
  对取消审批的“企业自备车辆参加铁路运输”、“企业铁路专用线与国铁接轨”、“设置或拓宽铁路道口人行过道”、“开行客货直通列车”等涉及扩大开放铁路市场的事项,各相关铁路运输企业要在确保运输安全、履行法定义务的前提下,通过平等协商,以规范的合同协议方式明确各方权责利关系。对取消审批的“铁路危险货物承运、托运”、“铁路超限超长超重集重货物承运”等企业内部管理事项,相关铁路运输企业要按照《铁路安全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铁路行业监管规定等,逐项研究制定后续管理措施,强化安全风险防控和质量把关,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对原属于国铁系统内部管理的“铁路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措施审批”、“铁路工程及设备报废审批”等事项,取消后相关国铁企业要按照铁路政企分开改革要求,进一步明确管理方式,落实管理责任,依法规范管理。
 
  二、对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要严格规范管理、切实提高效率。依法保留并由国家铁路局实施的行政审批项目,主要涉及直接影响铁路安全的关键设备和市场准入的关键事项,直接关系到公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国家铁路局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按照中央和国务院要求,采取有力措施严格规范管理。一是抓紧完善相关行政许可项目实施办法,制定发布有关铁路机车车辆设计制造维修许可、铁路运输基础设备生产企业许可、铁路机车车辆驾驶人员资格许可等行政许可实施细则,研究制定《铁路运输企业设立、撤销、变更审批办法》等规章制度。按照国务院统一部署,进一步清理铁路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二是制定出台规范国家铁路局行政许可工作的程序性规定,严格行政许可受理、审查、公告的程序和时限要求,落实岗位责任、提高办事效率。三是推进网上办理行政许可,提供便民利民服务;落实网上公告行政审批项目、审批依据、条件、程序、许可决定等信息公开要求,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四是建立行政审批电子监察系统,强化对行政审批权力的监督制约。
 
  三、以铁路安全质量为核心,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坚持把加强安全质量监管作为铁路行业监管的首要职责,健全制度、完善机制、落实责任,做到监管不越位、不缺位。一是抓紧研究制定《铁路专用设备缺陷产品召回管理办法》、《铁路专用设备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督促企业建立设备隐患排查治理和产品质量控制体系,落实许可设备的事中事后监管措施与监管责任。二是积极探索建立铁路安全质量预警分析机制,对有重大安全质量隐患的实行挂牌督办;建立铁路安全监督检查与行政执法决定通报制度,建立企业违法行为记录公告和网上投诉举报受理系统,实施违法企业“黑名单”制度,引导企业自觉守法经营,履行法定义务,承担社会责任。三是抓好铁路行业标准和相关国家标准的制修订与发布工作,为加强安全质量监管提供科学的标准依据。
 
  
附件:1.取消的铁路行政审批项目目录
  2.国家铁路局实施的铁路行政审批项目目录
  3.暂列在国家铁路局名下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
  国家铁路局
  2014年2月14日
附件1
取消的铁路行政审批项目目录 
序号 项目名称 设定依据 取消依据 后续管理要求
1 企业自备车辆参加铁路运输审批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3〕19号) 依据《铁路安全管理条例》和《铁路机车车辆设计制造维修进口许可办法》的规定,设计、制造、维修或者进口新型用于铁路运输的企业自备车辆,应当取得相应许可。自备车辆参加铁路运输应当与相关铁路运输企业协商一致。
2 企业铁路专用线与国铁接轨审批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3〕19号) 依据《铁路安全管理条例》的规定,专用铁路、铁路专用线需要与公用铁路网接轨的,应当符合国家有关铁路建设、运输的安全管理规定。
3 设置或拓宽铁路道口人行过道审批 《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430号)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50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3〕27号) 依据《铁路安全管理条例》的规定,设置或者拓宽铁路道口、铁路人行过道,应当征得相关铁路运输企业同意,落实各项安全管理要求。
4 开行客货直通列车、办理军事运输和特殊货物运输审批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50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3〕27号) 开行客货直通列车,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铁路运输条件和安全管理要求,有关铁路运输企业之间协商一致。办理军事运输和特殊货物运输,还应当遵守国家相关特殊管理规定和要求。
5 铁路超限超长超重集重货物承运人资质许可 《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430号)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50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3〕27号) 依据《铁路安全管理条例》的规定,铁路超限超长超重集重货物承运人应当制定相应的安全管理制度,完善相关作业程序,加强运输过程中的安全防护,使用的运输工具、装载加固设备以及其他专用设施设备应当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安全管理要求。
6 铁路危险货物托运人和承运人资质许可 《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430号) 《铁路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39号)
《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国务院令第645号)
依据《铁路安全管理条例》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的规定,铁路运输企业应当遵守危险货物运输相关法规标准和有关规定,健全危险货物运输安全管理制度,加强安全检查。托运人和承运人应当根据危险货物的危险特性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和应急救援器材,遵守相关操作规程。
7 铁路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措施审批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国办发〔2004〕62号)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50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3〕27号)  
8 铁路工程及设备报废审批  
9 铁路日常清产核资项目审批 原属国铁系统内部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取消后由国铁企业自行管理。
10 印制铁路客货运输票据审批  
11 铁路基建大中型项目工程施工、监理、物资采购招标计划审批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3〕44号)  
 
附件2
国家铁路局实施的铁路行政审批项目目录 
项目
编码
项目名称 设定依据 审批对象
1 铁路运输企业设立、撤销、变更审批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企业
2 铁路机车车辆设计制造维修或者进口许可 《铁路安全管理条例》
(国务院令第639号)
企业
3 铁路运输基础设备生产企业审批 《铁路安全管理条例》
(国务院令第639号)
企业
4 铁路机车车辆驾驶人员资格许可 《铁路安全管理条例》
(国务院令第639号)
公民
5 铁路无线电台设置审批及电台频率的指配 《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
(国务院、中央军委第128号令)
企业
6 铁路车站和线路命名、更名审批 《地名管理条例》
(国发﹝1986﹞11号)
企业
7 铁路旅客票价率、行包、货物运价率审核 《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2号)
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
8 铁路运价里程和货运计费办法审批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国办发﹝2004﹞62号) 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
 
(注:对国家铁路局实施的铁路行政审批项目,可通过邮箱xzxk@nra.gov.cn提出意见和建议。)
附件3
暂列在国家铁路局名下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公开国务院各部门行政审批事项等相关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4〕5号)和有关部门要求,现将待研究确定归属问题的原铁道部6项行政审批项目公开,征求社会各界意见。
项目
编码
项目名称 审批
类别
设定依据 共同审批部门 审批对象
1 铁路工程建设消防设计审批 行政
许可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企业
2 铁道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审批 行政
许可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国务院关于第四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07〕33号)
企业
3 铁路基本建设项目审批 非行政许可审批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国办发〔2004〕62号) 企业
4 铁路企业国有资产产权变动审批 非行政许可审批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国办发〔2004〕62号) 企业
5 铁路企业公司改制事项审批 非行政许可审批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国办发〔2004〕62号) 企业
6 铁路客货运杂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审核 行政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2号) 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