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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放开部分铁路运输产品价格的通知

2015-01-06 来源:
本文摘要: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按照国务院常务会议部署,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促进铁路行业发展,决定放开部分铁路运输价格。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放开部分铁路运输产品价格的通知
 
  (发改价格[2014]292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中国铁路总公司,各国铁控股合资铁路公司: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按照国务院常务会议部署,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促进铁路行业发展,决定放开部分铁路运输价格。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铁路散货快运价格、铁路包裹运输价格,以及社会资本投资控股新建铁路货物运价、社会资本投资控股新建铁路客运专线旅客票价实行市场调节价,铁路运输企业可以根据生产经营成本、市场供求和竞争状况、社会承受能力等,自主确定具体运输价格。
 
  上述铁路散货快运指采取快速货运组织方式、提供散货快捷运输及全程物流服务的铁路运输产品。社会资本投资控股铁路、铁路客运专线指除各级人民政府财政性资金,以及中国铁路总公司及其所属、控股企业,各级人民政府铁路(交通)投资公司投资以外,由其他经济组织投资控股的铁路或铁路客运专线。
 
  二、铁路运输企业提供上述铁路运输服务时,要按照“合法、公平、诚信”原则,建立健全定价机制,合理安排运价水平,不得在运输旺季过度上调运输价格。
 
  三、铁路运输企业要加强管理,优化作业流程,提高服务质量,努力满足社会运输需求。对于散货快运等铁路运输新产品,应制定并公布具体服务标准,明确服务内容,为用户提供质价相符的铁路运输服务。
 
  四、铁路运输企业应当严格执行国家价格政策,自觉规范价格行为。落实明码标价规定,在营业场所显著位置公示具体价格水平,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坚持用户自愿原则,不得强制服务、强行收费,不提供服务或未按规定内容和标准提供服务的不得收费。不得采取价格歧视、价格欺诈等不正当手段,损害旅客、货运用户合法权益。
 
  五、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对铁路运输价格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铁路运输企业的价格违法行为,维护市场正常价格秩序。
 
  以上自《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相关条款修订施行之日起执行。
 
  国家发展改革委
 
  2014年12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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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刊周期:每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放开部分铁路运输产品价格的通知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放开部分铁路运输产品价格的通知
 
  (发改价格[2014]292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中国铁路总公司,各国铁控股合资铁路公司: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按照国务院常务会议部署,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促进铁路行业发展,决定放开部分铁路运输价格。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铁路散货快运价格、铁路包裹运输价格,以及社会资本投资控股新建铁路货物运价、社会资本投资控股新建铁路客运专线旅客票价实行市场调节价,铁路运输企业可以根据生产经营成本、市场供求和竞争状况、社会承受能力等,自主确定具体运输价格。
 
  上述铁路散货快运指采取快速货运组织方式、提供散货快捷运输及全程物流服务的铁路运输产品。社会资本投资控股铁路、铁路客运专线指除各级人民政府财政性资金,以及中国铁路总公司及其所属、控股企业,各级人民政府铁路(交通)投资公司投资以外,由其他经济组织投资控股的铁路或铁路客运专线。
 
  二、铁路运输企业提供上述铁路运输服务时,要按照“合法、公平、诚信”原则,建立健全定价机制,合理安排运价水平,不得在运输旺季过度上调运输价格。
 
  三、铁路运输企业要加强管理,优化作业流程,提高服务质量,努力满足社会运输需求。对于散货快运等铁路运输新产品,应制定并公布具体服务标准,明确服务内容,为用户提供质价相符的铁路运输服务。
 
  四、铁路运输企业应当严格执行国家价格政策,自觉规范价格行为。落实明码标价规定,在营业场所显著位置公示具体价格水平,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坚持用户自愿原则,不得强制服务、强行收费,不提供服务或未按规定内容和标准提供服务的不得收费。不得采取价格歧视、价格欺诈等不正当手段,损害旅客、货运用户合法权益。
 
  五、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对铁路运输价格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铁路运输企业的价格违法行为,维护市场正常价格秩序。
 
  以上自《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相关条款修订施行之日起执行。
 
  国家发展改革委
 
  2014年12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