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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铁路局召开《铁路法》修改推进工作座谈会

2016-03-03 来源:国家铁路局
本文摘要:2月26日,国家铁路局在京召开《铁路法》修改推进工作座谈会。

 
  2月26日,国家铁路局在京召开《铁路法》修改推进工作座谈会,邀请国家有关立法司法机关和国务院有关部门领导,相关研究机构、高等院校及铁路系统专家、中国铁路总公司相关部门等,听取对《铁路法》修改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安排部署下一步工作。
 
  《铁路法》修改是经中央批准列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的一类项目。国家铁路局党组对《铁路法》修改工作高度重视,专门成立了《铁路法》修订领导小组、协调推进组和编写组。近两年,围绕《铁路法》修改涉及到的铁路行业基本定位、铁路发展基本政策、铁路投融资和建设管理体制、铁路分类和相应的政府管理及监管体制等7个方面的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以及《铁路法》修改的基本框架,组织路内外研究机构、科研院校开展专项课题研究,目前已经取得阶段性成果。座谈会上,《铁路法》框架研究课题组汇报了框架体系的研究情况。国家铁路局也将前期7个课题研究成果、2013以来有关铁路改革的重要文件、国外主要国家铁路法律制度汇编成册,提供给参会专家参考。
 
  国家铁路局党组成员郑健出席会议并讲话。他从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的精神出发,全面分析了《铁路法》修改的必要性和紧迫性。强调:要积极稳妥、科学审慎地开展修法工作,把握好修法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主要内容,坚持修法与改革相适应,坚持促进铁路持续健康发展,坚持维护国家法制统一,坚持从中国国情、路情出发,着力构建铁路行业管理和政府监管、铁路投资建设、铁路运输经营和铁路安全特别是高铁安全管理等方面的基本制度。
 
  各部门领导和专家在座谈中畅所欲言、建言献策,普遍认为1991年实施的《铁路法》与当前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的要求已经很不适应,应当进行全面修订。要妥善处理《铁路法》修改与深化改革的关系,妥善处理《铁路法》与其他基本法律制度的关系,妥善处理修法涉及到的各方面权利义务关系,维护社会公众利益和企业合法权益,为铁路持续健康发展提供基本法律保障。
 
  最高人民检察院、国务院法制办、交通运输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中国铁路总公司等单位相关部门负责同志出席会议;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中国政法大学、西南政法大学等单位及铁路系统专家应邀参会。
 
  国家铁路局总工程师赵果情、安全总监宋桂玉,局机关各部门、局属事业单位负责同志及相关处室负责同志参加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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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铁路局召开《铁路法》修改推进工作座谈会

国家铁路局


 
  2月26日,国家铁路局在京召开《铁路法》修改推进工作座谈会,邀请国家有关立法司法机关和国务院有关部门领导,相关研究机构、高等院校及铁路系统专家、中国铁路总公司相关部门等,听取对《铁路法》修改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安排部署下一步工作。
 
  《铁路法》修改是经中央批准列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的一类项目。国家铁路局党组对《铁路法》修改工作高度重视,专门成立了《铁路法》修订领导小组、协调推进组和编写组。近两年,围绕《铁路法》修改涉及到的铁路行业基本定位、铁路发展基本政策、铁路投融资和建设管理体制、铁路分类和相应的政府管理及监管体制等7个方面的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以及《铁路法》修改的基本框架,组织路内外研究机构、科研院校开展专项课题研究,目前已经取得阶段性成果。座谈会上,《铁路法》框架研究课题组汇报了框架体系的研究情况。国家铁路局也将前期7个课题研究成果、2013以来有关铁路改革的重要文件、国外主要国家铁路法律制度汇编成册,提供给参会专家参考。
 
  国家铁路局党组成员郑健出席会议并讲话。他从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的精神出发,全面分析了《铁路法》修改的必要性和紧迫性。强调:要积极稳妥、科学审慎地开展修法工作,把握好修法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主要内容,坚持修法与改革相适应,坚持促进铁路持续健康发展,坚持维护国家法制统一,坚持从中国国情、路情出发,着力构建铁路行业管理和政府监管、铁路投资建设、铁路运输经营和铁路安全特别是高铁安全管理等方面的基本制度。
 
  各部门领导和专家在座谈中畅所欲言、建言献策,普遍认为1991年实施的《铁路法》与当前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的要求已经很不适应,应当进行全面修订。要妥善处理《铁路法》修改与深化改革的关系,妥善处理《铁路法》与其他基本法律制度的关系,妥善处理修法涉及到的各方面权利义务关系,维护社会公众利益和企业合法权益,为铁路持续健康发展提供基本法律保障。
 
  最高人民检察院、国务院法制办、交通运输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中国铁路总公司等单位相关部门负责同志出席会议;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中国政法大学、西南政法大学等单位及铁路系统专家应邀参会。
 
  国家铁路局总工程师赵果情、安全总监宋桂玉,局机关各部门、局属事业单位负责同志及相关处室负责同志参加会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