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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改革委:清理规范涉及铁路货物运输有关收费通知

2016-12-07 来源:
本文摘要:记者7日从国家发改委获悉,发改委决定按照“正价清费、规范透明”原则,在全国范围内开展涉及铁路货物运输有关收费清理规范工作。
  发改价格[2016]249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中国铁路总公司: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降低实体经济企业成本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2016]48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营造良好市场环境推动交通物流融合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6]43号)要求,规范铁路货物运输收费行为,有效降低企业物流成本,促进交通物流融合发展,决定按照“正价清费、规范透明”原则,在全国范围内开展涉及铁路货物运输有关收费清理规范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清理规范范围
 
  铁路货物运输过程中除铁路运价之外的各种收费(以下简称“涉铁收费”)。主要包括:地方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依附铁路运输向货主、铁路专用线(含专用铁路,下同)产权或经营单位、铁路运输企业收取的费用;铁路运输企业向货主收取的铁路货物运输杂费、向专用线产权或经营单位收取的专用线代维修代维护等费用;专用线产权或经营单位向通过专用线发送、接取货物的货主收取的费用。
 
  二、清理规范重点
 
  (一)清理地方政府附加收费。重点清理地方行政部门或事业单位在铁路货物运输、专用线经营上的违规收费、违规参与收入分成等行为;取消地方越权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严格落实国家出台的取消、停征、免征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项目政策;取消不符合建立统一市场要求、歧视性的地方保护收费。
  (二)规范、降低专用线产权或经营单位收费。加强专用线共用收费项目规范,统一服务内容相同或相近的收费项目名称;对纳入政府定价管理的收费,要加强成本监审,重新核定收费标准,降低偏高的收费标准;严格落实明码标价制度,督促专用线产权或经营单位在经营场所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服务内容、收费依据等,增强收费透明度;禁止利用优势地位强制服务并收费、或少服务多收费等行为。
  (三)规范铁路运输企业收费。加强对铁路运输企业收费行为监管,督促落实明码标价制度。重点规范铁路运输企业在提供抑尘、代办保险、保价等服务过程中强制服务并强行收费行为;为专用线提供代维修代维护服务过程中不服务只收费或少服务多收费行为;强制用户购买使用铁路运输企业指定的货物运输辅助材料、专用线维修维护材料等行为。
 
  三、清理规范把握的政策要点
 
  清理规范依据《价格法》、《反垄断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治理向企业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等问题的决定》(中发[1997]14号)、《国务院关于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的决定》(国发[1996]29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涉企收费管理减轻企业负担的通知》(国办发[2014]30号)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5号)、《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国家发展改革委第8号令)等有关规定进行,主要把握以下政策要点:
  (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出台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必须分别征得国务院价格、财政部门同意,并报国务院批准。省级以下地方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不得越权设立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有关部门和单位收取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国务院及其价格、财政部门的规定。
  (二)地方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形式、任何名义继续收取或变相收取国家明令取消、停征、免征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项目。
  (三)各类经营单位不得利用市场优势地位,强制服务并收费或不服务只收费、少服务多收费。
  (四)各类经营单位必须严格落实明码标价制度。
 
  四、清理规范组织实施
 
  此次涉铁收费清理规范工作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主管部门牵头,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中国铁路总公司要做好本系统相关收费的自查自纠和清理规范,部署所属铁路运输企业配合、协助所在地做好相关工作。清理规范工作具体分为以下三个阶段:
  (一)调查摸底(2017年2月底前)。深入企业开展调查研究,全面掌握了解本行政区域内涉铁收费具体情况和问题,对照相关政策和本通知要求,系统梳理、逐项分析,提出本行政区域内清理规范意见。
  (二)集中清理(2017年4月底前)。结合调查摸底情况,制定本行政区域内涉铁收费的集中清理规范方案并组织实施,取消不合理收费项目,降低偏高的收费标准,依法查处各类违法违规价格行为。清理取消的收费项目、调整降低的收费标准以及查处的违规案件,要通过各地政府网站,以及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
  (三)建章立制(2017年6月底前)。建立目录清单制度,各地要在清理规范基础上,将保留的地方政府涉及铁路收费纳入本地区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对专用线产权或经营单位收费、铁路运输企业收费,要按照明码标价制度要求,建立健全收费公示制度,在营业场所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及服务内容、收费依据。研究探索涉铁收费统一公示制度,将本地区涉及铁路运输的地方政府收费、专用线共用收费,以及铁路运输企业收取的铁路运输杂费和专用线代维修代维护收费通过本地区指定平台集中公示,并根据情况变化进行动态调整,方便货主了解和社会监督。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主管部门在清理规范工作中要加强与财政、交通、经信等部门的沟通,形成合力;要充分发挥12358价格监管平台和各级减轻企业负担举报系统作用,及时发现查处典型违规收费案件,增强清理规范工作的针对性、有效性;要加强与新闻媒体沟通,运用媒体准确解读相关政策,主动宣传清理工作取得的成效,及时解答和回应社会关注的热点收费问题,营造良好舆论氛围。国家发展改革委全程跟踪清理规范工作进展情况,必要时集中组织专项检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主管部门要在明年6月底前完成清理规范工作,并将清理规范具体情况和成效(详见附表)于明年7月底前报国家发展改革委(价格司)。

  国家发展改革委
  2016年11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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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改革委:清理规范涉及铁路货物运输有关收费通知

  发改价格[2016]249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中国铁路总公司: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降低实体经济企业成本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2016]48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营造良好市场环境推动交通物流融合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6]43号)要求,规范铁路货物运输收费行为,有效降低企业物流成本,促进交通物流融合发展,决定按照“正价清费、规范透明”原则,在全国范围内开展涉及铁路货物运输有关收费清理规范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清理规范范围
 
  铁路货物运输过程中除铁路运价之外的各种收费(以下简称“涉铁收费”)。主要包括:地方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依附铁路运输向货主、铁路专用线(含专用铁路,下同)产权或经营单位、铁路运输企业收取的费用;铁路运输企业向货主收取的铁路货物运输杂费、向专用线产权或经营单位收取的专用线代维修代维护等费用;专用线产权或经营单位向通过专用线发送、接取货物的货主收取的费用。
 
  二、清理规范重点
 
  (一)清理地方政府附加收费。重点清理地方行政部门或事业单位在铁路货物运输、专用线经营上的违规收费、违规参与收入分成等行为;取消地方越权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严格落实国家出台的取消、停征、免征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项目政策;取消不符合建立统一市场要求、歧视性的地方保护收费。
  (二)规范、降低专用线产权或经营单位收费。加强专用线共用收费项目规范,统一服务内容相同或相近的收费项目名称;对纳入政府定价管理的收费,要加强成本监审,重新核定收费标准,降低偏高的收费标准;严格落实明码标价制度,督促专用线产权或经营单位在经营场所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服务内容、收费依据等,增强收费透明度;禁止利用优势地位强制服务并收费、或少服务多收费等行为。
  (三)规范铁路运输企业收费。加强对铁路运输企业收费行为监管,督促落实明码标价制度。重点规范铁路运输企业在提供抑尘、代办保险、保价等服务过程中强制服务并强行收费行为;为专用线提供代维修代维护服务过程中不服务只收费或少服务多收费行为;强制用户购买使用铁路运输企业指定的货物运输辅助材料、专用线维修维护材料等行为。
 
  三、清理规范把握的政策要点
 
  清理规范依据《价格法》、《反垄断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治理向企业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等问题的决定》(中发[1997]14号)、《国务院关于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的决定》(国发[1996]29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涉企收费管理减轻企业负担的通知》(国办发[2014]30号)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5号)、《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国家发展改革委第8号令)等有关规定进行,主要把握以下政策要点:
  (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出台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必须分别征得国务院价格、财政部门同意,并报国务院批准。省级以下地方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不得越权设立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有关部门和单位收取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国务院及其价格、财政部门的规定。
  (二)地方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形式、任何名义继续收取或变相收取国家明令取消、停征、免征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项目。
  (三)各类经营单位不得利用市场优势地位,强制服务并收费或不服务只收费、少服务多收费。
  (四)各类经营单位必须严格落实明码标价制度。
 
  四、清理规范组织实施
 
  此次涉铁收费清理规范工作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主管部门牵头,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中国铁路总公司要做好本系统相关收费的自查自纠和清理规范,部署所属铁路运输企业配合、协助所在地做好相关工作。清理规范工作具体分为以下三个阶段:
  (一)调查摸底(2017年2月底前)。深入企业开展调查研究,全面掌握了解本行政区域内涉铁收费具体情况和问题,对照相关政策和本通知要求,系统梳理、逐项分析,提出本行政区域内清理规范意见。
  (二)集中清理(2017年4月底前)。结合调查摸底情况,制定本行政区域内涉铁收费的集中清理规范方案并组织实施,取消不合理收费项目,降低偏高的收费标准,依法查处各类违法违规价格行为。清理取消的收费项目、调整降低的收费标准以及查处的违规案件,要通过各地政府网站,以及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
  (三)建章立制(2017年6月底前)。建立目录清单制度,各地要在清理规范基础上,将保留的地方政府涉及铁路收费纳入本地区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对专用线产权或经营单位收费、铁路运输企业收费,要按照明码标价制度要求,建立健全收费公示制度,在营业场所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及服务内容、收费依据。研究探索涉铁收费统一公示制度,将本地区涉及铁路运输的地方政府收费、专用线共用收费,以及铁路运输企业收取的铁路运输杂费和专用线代维修代维护收费通过本地区指定平台集中公示,并根据情况变化进行动态调整,方便货主了解和社会监督。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主管部门在清理规范工作中要加强与财政、交通、经信等部门的沟通,形成合力;要充分发挥12358价格监管平台和各级减轻企业负担举报系统作用,及时发现查处典型违规收费案件,增强清理规范工作的针对性、有效性;要加强与新闻媒体沟通,运用媒体准确解读相关政策,主动宣传清理工作取得的成效,及时解答和回应社会关注的热点收费问题,营造良好舆论氛围。国家发展改革委全程跟踪清理规范工作进展情况,必要时集中组织专项检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主管部门要在明年6月底前完成清理规范工作,并将清理规范具体情况和成效(详见附表)于明年7月底前报国家发展改革委(价格司)。

  国家发展改革委
  2016年11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