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市轨道交通管理办法解读
2017-02-27 来源:世界轨道交通资讯网兰州市政府法制办兰州市轨道办西部商报联合出品票价实行政府定价因故不能运营时应退票
1、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应当履行哪些义务?
答:本办法三十一条规定,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建立健全组织机构和运营管理制度,配备具备相应岗位资格能力的生产、技术、管理人员,并定期对其进行安全教育和系统岗位培训;(二)制定落实安全运营操作规程,并建立落实安全运营风险评估和隐患排查治理制度;(三)建立健全公共卫生管理制度,保持车站和车厢整洁、卫生;(四)建立设施设备管理和维护制度,定期检查、维护、更新,保证其处于良好的运行状态;(五)合理设置自动售检票设备和人工售票窗口,提供售票、检票、充值、退票、补票等票务服务;(六)提供安全、准点的运营服务,不得擅自停运;(七)在车站和列车上设置运营路线图,提供首末班列车行车时刻等信息,及时播报运营线路、到站情况等内容;(八)根据有关规定在车站内设置乘车、疏散、安全、消防、禁入等各类导向标识,在车站出入口500米范围内的公交车站和主要路段等设立清晰醒目的城市轨道交通车站导向标识,保持导向标识的正确、清晰、完整;(九)保证无障碍设施设备完好,为老、弱、病、残、孕等特殊需要乘客提供便利和服务;(十)车站、车辆广告设置合法、规范、文明,不得遮挡标志标识,不得影响车站行车和客运组织;(十一)安排工作人员巡查,维护车站和列车内秩序,及时劝阻和制止违法、违规行为;(十二)采用多种形式向乘客宣传客运服务有关事项和安全知识;(十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2、城市轨道交通票价如何确定和调整?
答:本办法三十二条规定,城市轨道交通票价依法实行政府定价。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应当执行市人民政府确定的票价,不得擅自调整。确需调整的,由市价格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召开听证会,制定调整方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城市轨道交通因故不能正常运行的,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原票价退还票款。
来源:中国甘肃网-西部商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