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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局职工家属区“三供一业”分离移交工作的指导意见

2017-03-22 来源:黑龙江人民政府网
本文摘要: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加快剥离国有企业办社会职能和解决历史遗留问题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市(地)人民政府(行署),绥芬河市、抚远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有关直属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加快剥离国有企业办社会职能和解决历史遗留问题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2016〕19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关于国有企业职工家属区“三供一业”分离移交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6〕45号)及《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国有企业职工家属区“三供一业”分离移交工作方案的通知》(黑政办发〔2016〕88号)精神,加快推进哈尔滨铁路局职工家属区“三供一业”分离移交工作,经省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工作意义

  国有企业职工家属区“三供一业”分离移交是党中央、国务院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战略部署,是加快剥离国有企业办社会职能和解决历史遗留问题的一项重要工作。推进哈尔滨铁路局职工家属区“三供一业”分离移交,有利于铁路企业减轻负担,精干主业,更好地为黑龙江经济社会发展服务;有利于整合社会资源,优化社会分工,使“三供一业”规模化、专业化运营;有利于改善职工家属区生活环境,改善民生。各市(地,含绥芬河市、抚远市,下同)政府(行署)要充分认识“三供一业”分离移交工作的重要意义,主动作为,积极支持推进哈尔滨铁路局职工家属区“三供一业”分离移交工作。

  二、基本原则

  (一)现有政策与地方实际相结合。既要按照国家和省已出台的相关政策精神开展分离移交工作,也要结合各市(地)客观实际,因地制宜,妥善解决各种实际问题。

  (二)市场导向与行政推动相结合。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作用,按照市场化原则,推进哈尔滨铁路局职工家属区“三供一业”专业化运营,提高服务质量和运营效率。地方政府积极发挥统筹协调作用,研究解决具体问题。

  (三)属地操作与行业操作相结合。分离移交工作的责任主体是哈尔滨铁路局。地方政府对供热、供水和物业管理分离移交实施全过程管理,支持供电分离移交工作。供电分离移交具体由省电力公司及各市(地)电业局负责组织落实。

  (四)移交与改造相结合。按照国办发〔2016〕45号文件和财政部《关于印发铁路烟草邮政以及其他中央部门管理企业职工家属区“三供一业”分离移交中央财政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资〔2016〕35号)精神,原则上交接双方先签订分离移交(框架)协议,完成“三供一业”移交后,由接收单位对移交的设备设施、管网等进行维修改造(供电分离移交可按照工作惯例完成改造后再办理资产清算移交手续),按照技术合理、经济合算、运行可靠的要求,以维修为主、改造为辅,设备设施、管网改造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和供水、供热、供电等专项规划。哈尔滨铁路局及时落实“三供一业”设备设施、管网改造等分离移交资金,并归集已出售的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结余部分。

  (五)单项移交与打捆移交相结合。接收单位原则上为国有或国有控股企业,也可由当地政府指定有关单位接收。鉴于物业管理移交难度最大,从有利于整体推进出发,根据前期工作经验,支持接收单位将物业管理与供热、供水打捆接收。鼓励实力强、信誉好的国有专业企业跨地区接收铁路企业“三供一业”职能。已经进行过房改的职工家属区,可在当地政府指导下,由业主大会市场化选聘物业管理机构,或者实行业主自我管理。

  三、工作任务和目标

  2018年底前,完成黑龙江省辖区内哈尔滨铁路局管辖的全部职工家属区供热、供水、供电和物业管理职能及部分具备移交条件的生产办公房屋供水、供热分离移交工作。对相关设备设施进行必要的维修改造,达到城市基础设施平均水平,分户设表、按户收费,交由专业化企业或机构实行社会化管理。

  (一)2017年1月31日前,各市(地)政府(行署)完成当地国有企业职工家属区“三供一业”分离移交维修改造标准、改造费用测算标准等相关政策制定出台工作。

  (二)2017年3月31日前,完成哈尔滨铁路局在市级以上城市“三供一业”分离移交框架协议签订工作。

  (三)2017年6月30日前,完成哈尔滨铁路局在黑龙江省内所有市(地)、县(市、区)、乡镇全部“三供一业”分离移交协议签订工作。

  (四)2018年12月31日前,完成哈尔滨铁路局职工家属区所有“三供一业”设备设施改造和分离移交工作。

  具体完成时间由各市(地)根据本地情况在最后期限内自行决定。

  四、职责分工

  (一)省国资委负责督促指导、协调推动工作,代表省政府对相关工作进展情况进行督办。

  (二)省发改委、住建厅负责指导各市(地)利用旧城改造、棚户区改造等相关政策,促进哈尔滨铁路局职工家属区“三供一业”分离移交工作。

  (三)各市(地)政府(行署)负责协调落实当地哈尔滨铁路局职工家属区“三供一业”分离移交接收单位,结合城市建设总体规划制定“三供一业”接收改造方案,研究解决具体问题,及时办理移交改造过程中相关手续,建立绿色通道,简化程序、提高效率。

  (四)省电力公司负责哈尔滨铁路局供电分离移交工作,指导督促各市(地)电业局按时完成改造接收工作任务。

  (五)哈尔滨铁路局为“三供一业”分离移交的责任主体,要积极主动与地方各级政府及相关接收单位沟通对接,介绍情况,完整提供家属区图纸、档案等基础资料;积极落实分离移交资金,及时拨付移交改造费用;密切配合有关单位进行改造施工;及时依法办理“三供一业”相关资产、土地等划转手续。

  五、工作要求

  (一)统一思想认识。哈尔滨铁路局职工家属区“三供一业”分离移交是国务院关于加快剥离国有企业办社会职能相关工作部署的组成部分,各有关方面要高度重视,必须按时完成工作任务。

  (二)加强组织领导。哈尔滨铁路局职工家属区“三供一业”分离移交是一项复杂而重要的工作,需切实加强领导。各市(地)政府(行署)要明确责任分工、落实责任单位、确定牵头部门、责任人和联络人员,相关部门形成工作合力,协同推进。哈尔滨铁路局及所属单位要成立专项工作小组推进相关工作。

  (三)积极落实资金。按照国家和中国铁路总公司相关规定,哈尔滨铁路局职工家属区“三供一业”分离移交费用由企业和中央财政共同承担,中央财政补助50%,中国铁路总公司承担45%,哈尔滨铁路局承担5%。交接双方按照地方相关标准测算分离移交费用并经地方政府同意,哈尔滨铁路局及时申请和筹集分离移交资金,按规定时限拨付到位,保障资金投入。对于具备棚改条件的哈尔滨铁路局职工家属区“三供一业”移交要与棚改有机结合。为保证资金安全及合理使用,哈尔滨铁路局与各市(地)政府(行署)要建立资金共管机制。

  (四)妥善安置职工。认真做好职工分流安置工作,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做好社会保障、就业培训等相关政策的统筹衔接。加强政策宣传和思想政治工作,为“三供一业”分离移交工作创造良好的环境,维护社会稳定。原则上按照市级以上政府制定的标准接收哈尔滨铁路局职工家属区“三供一业”从业人员,按照有关政策无法接收的人员和不愿到接收单位工作的人员,由哈尔滨铁路局妥善安置。

  (五)加强沟通协商。哈尔滨铁路局及所属单位和接收单位要根据“三供一业”设备设施的现状,共同协商维修改造标准、人员安置办法及组织实施方案等事项,签订分离移交协议,明确双方责任,确保工作有效衔接。

  (六)建立协调机制。工作中遇到具体问题交接双方要开拓思路,及时协调解决。需省、市政府协调解决的问题,市级层面由分管副市长、副专员或政府(行署)秘书长协调解决,省级层面由省国资委协调有关单位妥善解决,需要时向分管副省长汇报。各市(地)政府(行署)和省电力公司每季度将工作进展情况报送省国资委,重大问题随时报送。(七)依法合规操作。哈尔滨铁路局和接收单位要规范移交程序,严格按照国办发〔2016〕45号、财资〔2016〕35号和黑政办发〔2016〕88号等文件有关规定使用分离移交资金、进行财务处理和会计核算等。接收单位为国有或国有控股企业的,分离移交涉及资产实行无偿划转;接收单位为其他企业的,涉及资产由地方政府负责接收并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置,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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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局职工家属区“三供一业”分离移交工作的指导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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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地)人民政府(行署),绥芬河市、抚远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有关直属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加快剥离国有企业办社会职能和解决历史遗留问题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2016〕19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关于国有企业职工家属区“三供一业”分离移交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6〕45号)及《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国有企业职工家属区“三供一业”分离移交工作方案的通知》(黑政办发〔2016〕88号)精神,加快推进哈尔滨铁路局职工家属区“三供一业”分离移交工作,经省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工作意义

  国有企业职工家属区“三供一业”分离移交是党中央、国务院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战略部署,是加快剥离国有企业办社会职能和解决历史遗留问题的一项重要工作。推进哈尔滨铁路局职工家属区“三供一业”分离移交,有利于铁路企业减轻负担,精干主业,更好地为黑龙江经济社会发展服务;有利于整合社会资源,优化社会分工,使“三供一业”规模化、专业化运营;有利于改善职工家属区生活环境,改善民生。各市(地,含绥芬河市、抚远市,下同)政府(行署)要充分认识“三供一业”分离移交工作的重要意义,主动作为,积极支持推进哈尔滨铁路局职工家属区“三供一业”分离移交工作。

  二、基本原则

  (一)现有政策与地方实际相结合。既要按照国家和省已出台的相关政策精神开展分离移交工作,也要结合各市(地)客观实际,因地制宜,妥善解决各种实际问题。

  (二)市场导向与行政推动相结合。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作用,按照市场化原则,推进哈尔滨铁路局职工家属区“三供一业”专业化运营,提高服务质量和运营效率。地方政府积极发挥统筹协调作用,研究解决具体问题。

  (三)属地操作与行业操作相结合。分离移交工作的责任主体是哈尔滨铁路局。地方政府对供热、供水和物业管理分离移交实施全过程管理,支持供电分离移交工作。供电分离移交具体由省电力公司及各市(地)电业局负责组织落实。

  (四)移交与改造相结合。按照国办发〔2016〕45号文件和财政部《关于印发铁路烟草邮政以及其他中央部门管理企业职工家属区“三供一业”分离移交中央财政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资〔2016〕35号)精神,原则上交接双方先签订分离移交(框架)协议,完成“三供一业”移交后,由接收单位对移交的设备设施、管网等进行维修改造(供电分离移交可按照工作惯例完成改造后再办理资产清算移交手续),按照技术合理、经济合算、运行可靠的要求,以维修为主、改造为辅,设备设施、管网改造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和供水、供热、供电等专项规划。哈尔滨铁路局及时落实“三供一业”设备设施、管网改造等分离移交资金,并归集已出售的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结余部分。

  (五)单项移交与打捆移交相结合。接收单位原则上为国有或国有控股企业,也可由当地政府指定有关单位接收。鉴于物业管理移交难度最大,从有利于整体推进出发,根据前期工作经验,支持接收单位将物业管理与供热、供水打捆接收。鼓励实力强、信誉好的国有专业企业跨地区接收铁路企业“三供一业”职能。已经进行过房改的职工家属区,可在当地政府指导下,由业主大会市场化选聘物业管理机构,或者实行业主自我管理。

  三、工作任务和目标

  2018年底前,完成黑龙江省辖区内哈尔滨铁路局管辖的全部职工家属区供热、供水、供电和物业管理职能及部分具备移交条件的生产办公房屋供水、供热分离移交工作。对相关设备设施进行必要的维修改造,达到城市基础设施平均水平,分户设表、按户收费,交由专业化企业或机构实行社会化管理。

  (一)2017年1月31日前,各市(地)政府(行署)完成当地国有企业职工家属区“三供一业”分离移交维修改造标准、改造费用测算标准等相关政策制定出台工作。

  (二)2017年3月31日前,完成哈尔滨铁路局在市级以上城市“三供一业”分离移交框架协议签订工作。

  (三)2017年6月30日前,完成哈尔滨铁路局在黑龙江省内所有市(地)、县(市、区)、乡镇全部“三供一业”分离移交协议签订工作。

  (四)2018年12月31日前,完成哈尔滨铁路局职工家属区所有“三供一业”设备设施改造和分离移交工作。

  具体完成时间由各市(地)根据本地情况在最后期限内自行决定。

  四、职责分工

  (一)省国资委负责督促指导、协调推动工作,代表省政府对相关工作进展情况进行督办。

  (二)省发改委、住建厅负责指导各市(地)利用旧城改造、棚户区改造等相关政策,促进哈尔滨铁路局职工家属区“三供一业”分离移交工作。

  (三)各市(地)政府(行署)负责协调落实当地哈尔滨铁路局职工家属区“三供一业”分离移交接收单位,结合城市建设总体规划制定“三供一业”接收改造方案,研究解决具体问题,及时办理移交改造过程中相关手续,建立绿色通道,简化程序、提高效率。

  (四)省电力公司负责哈尔滨铁路局供电分离移交工作,指导督促各市(地)电业局按时完成改造接收工作任务。

  (五)哈尔滨铁路局为“三供一业”分离移交的责任主体,要积极主动与地方各级政府及相关接收单位沟通对接,介绍情况,完整提供家属区图纸、档案等基础资料;积极落实分离移交资金,及时拨付移交改造费用;密切配合有关单位进行改造施工;及时依法办理“三供一业”相关资产、土地等划转手续。

  五、工作要求

  (一)统一思想认识。哈尔滨铁路局职工家属区“三供一业”分离移交是国务院关于加快剥离国有企业办社会职能相关工作部署的组成部分,各有关方面要高度重视,必须按时完成工作任务。

  (二)加强组织领导。哈尔滨铁路局职工家属区“三供一业”分离移交是一项复杂而重要的工作,需切实加强领导。各市(地)政府(行署)要明确责任分工、落实责任单位、确定牵头部门、责任人和联络人员,相关部门形成工作合力,协同推进。哈尔滨铁路局及所属单位要成立专项工作小组推进相关工作。

  (三)积极落实资金。按照国家和中国铁路总公司相关规定,哈尔滨铁路局职工家属区“三供一业”分离移交费用由企业和中央财政共同承担,中央财政补助50%,中国铁路总公司承担45%,哈尔滨铁路局承担5%。交接双方按照地方相关标准测算分离移交费用并经地方政府同意,哈尔滨铁路局及时申请和筹集分离移交资金,按规定时限拨付到位,保障资金投入。对于具备棚改条件的哈尔滨铁路局职工家属区“三供一业”移交要与棚改有机结合。为保证资金安全及合理使用,哈尔滨铁路局与各市(地)政府(行署)要建立资金共管机制。

  (四)妥善安置职工。认真做好职工分流安置工作,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做好社会保障、就业培训等相关政策的统筹衔接。加强政策宣传和思想政治工作,为“三供一业”分离移交工作创造良好的环境,维护社会稳定。原则上按照市级以上政府制定的标准接收哈尔滨铁路局职工家属区“三供一业”从业人员,按照有关政策无法接收的人员和不愿到接收单位工作的人员,由哈尔滨铁路局妥善安置。

  (五)加强沟通协商。哈尔滨铁路局及所属单位和接收单位要根据“三供一业”设备设施的现状,共同协商维修改造标准、人员安置办法及组织实施方案等事项,签订分离移交协议,明确双方责任,确保工作有效衔接。

  (六)建立协调机制。工作中遇到具体问题交接双方要开拓思路,及时协调解决。需省、市政府协调解决的问题,市级层面由分管副市长、副专员或政府(行署)秘书长协调解决,省级层面由省国资委协调有关单位妥善解决,需要时向分管副省长汇报。各市(地)政府(行署)和省电力公司每季度将工作进展情况报送省国资委,重大问题随时报送。(七)依法合规操作。哈尔滨铁路局和接收单位要规范移交程序,严格按照国办发〔2016〕45号、财资〔2016〕35号和黑政办发〔2016〕88号等文件有关规定使用分离移交资金、进行财务处理和会计核算等。接收单位为国有或国有控股企业的,分离移交涉及资产实行无偿划转;接收单位为其他企业的,涉及资产由地方政府负责接收并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置,防止国有资产流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