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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市轨道交通控制保护区管理暂行规定》8月1日起实施

2017-07-12 来源:常州市人民政府
本文摘要:7月11日获悉,经常州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的《常州市轨道交通控制保护区管理暂行规定》将于8月1日正式实施。
  7月11日获悉,经常州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的《常州市轨道交通控制保护区管理暂行规定》将于8月1日正式实施,今后在轨道交通控制保护区内开展建设活动,必须先书面征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意见,经确认施工作业对轨道交通设施不会造成影响后方可申请或实施。
 
  《暂行规定》明确,常州设立轨道交通控制保护区,其中轨道交通控制区范围为:轨道交通地下工程(车站、隧道等)结构外边线外侧50米内;高架车站及高架线路工程结构水平投影外侧30米内;地面车站及地面线路路堤或路堑边线外侧30米内;车辆基地用地范围外侧30米内;轨道交通控制中心、变电站、出入口、通风亭、冷却塔等建(构)筑物外侧20米内;轨道交通过河工程结构外边线外侧各100米内。
 
  轨道交通保护区范围为:轨道交通地下车站(车站、隧道等)结构外边线外侧、高架车站及高架线路工程结构水平投影外侧、地面车站及地面线路路堤或路堑边线外侧10米内;车辆基地用地范围外侧10米内;轨道交通控制中心、变电站、出入口、通风亭、冷却塔等建(构)筑物10米内。
 
  《暂行规定》明确,轨道交通保护区内,除必需的道路交通、市政公用(含公交配套)、水利、绿化、环卫等基础设施外,不得进行与轨道交通无关的建设活动。在轨道交通控制区内从事下列建设活动,按照法律、法规规定需要申请行政许可的,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当事先书面征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意见,并依法办理行政许可手续;按照法律、法规规定不需要申请行政许可的,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当制定施工方案,并书面征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的意见,经确认施工作业对轨道交通设施不会造成影响后方可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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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市轨道交通控制保护区管理暂行规定》8月1日起实施

常州市人民政府

  7月11日获悉,经常州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的《常州市轨道交通控制保护区管理暂行规定》将于8月1日正式实施,今后在轨道交通控制保护区内开展建设活动,必须先书面征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意见,经确认施工作业对轨道交通设施不会造成影响后方可申请或实施。

 
  《暂行规定》明确,常州设立轨道交通控制保护区,其中轨道交通控制区范围为:轨道交通地下工程(车站、隧道等)结构外边线外侧50米内;高架车站及高架线路工程结构水平投影外侧30米内;地面车站及地面线路路堤或路堑边线外侧30米内;车辆基地用地范围外侧30米内;轨道交通控制中心、变电站、出入口、通风亭、冷却塔等建(构)筑物外侧20米内;轨道交通过河工程结构外边线外侧各100米内。
 
  轨道交通保护区范围为:轨道交通地下车站(车站、隧道等)结构外边线外侧、高架车站及高架线路工程结构水平投影外侧、地面车站及地面线路路堤或路堑边线外侧10米内;车辆基地用地范围外侧10米内;轨道交通控制中心、变电站、出入口、通风亭、冷却塔等建(构)筑物10米内。
 
  《暂行规定》明确,轨道交通保护区内,除必需的道路交通、市政公用(含公交配套)、水利、绿化、环卫等基础设施外,不得进行与轨道交通无关的建设活动。在轨道交通控制区内从事下列建设活动,按照法律、法规规定需要申请行政许可的,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当事先书面征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意见,并依法办理行政许可手续;按照法律、法规规定不需要申请行政许可的,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当制定施工方案,并书面征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的意见,经确认施工作业对轨道交通设施不会造成影响后方可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