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地铁“坐过站”不算逃票 补足票款即可
2017-03-28 来源:成都商报成都拟禁止携带导盲犬之外的其它动物乘坐地铁,将折叠自行车妥善封装后作为“行李”,只要符合携带行李的要求,可以进站乘车。昨日上午,四川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二次会议举行第一次全体会议,《成都市城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提请大会审议,而该《条例》已于去年12月29日经成都市第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
禁止乘客携带“运货推车、自行车(含折叠自行车)、电动自行车”进站乘车。
成都市人大常委会表示,在相对封闭的轨道交通车厢,即便予以折叠仍然存在妨碍通行和致人损害的可能。将折叠自行车妥善封装后作为“行李”只要符合携带行李的要求,可以进站。
禁止携带导盲犬之外的其它动物进站乘车。
成都市人大常委会表示,禁止携带动物进站有利于预防疾病传播,但视力障碍患者携带具有导盲犬证、动物健康免疫证明的导盲犬作为其必要的出行指引工具可以除外。
折叠自行车妥善封装作为“行李”符合要求可进地铁站
《条例》将城市轨道交通的范围界定为“地铁、轻轨、有轨电车等”,但不适用于磁悬浮。成都市人大常委会解释,从上海、广州、武汉、苏州等城市的立法经验看,轻轨与地铁的区别主要在于运量上,管理方式没有本质区别,可以适用同一规则予以规范。磁悬浮的技术方式与地铁具有本质区别,其建设、保护、运营管理要求与地铁不同,且成都缺乏实践经验,不宜简单套用地铁管理制度进行规范。
对于群众关心的能否携带折叠自行车乘地铁的问题,《条例》明确规定,禁止乘客携带“运货推车、自行车(含折叠自行车)、电动自行车”进站乘车。对此,成都市人大常委会表示,根据去年举办的立法听证情况,携带折叠自行车虽符合绿色出行、低碳环保的发展理念,但在相对封闭的轨道交通车厢,即便予以折叠仍然存在妨碍通行和致人损害的可能,且随着成都轨道交通建设的飞速发展、“共享单车”等新型公共交通出行方式的大力推广,可以在一定程度上解决市民出行的“最后一公里”问题。但需要说明的是,将折叠自行车妥善封装后作为“行李”,只要符合携带行李的要求,可以进站。
《条例》还禁止携带导盲犬之外的其他动物进站乘车。成都市人大常委会表示,近年来各类型的禽流感发生频次逐渐增多,禁止携带动物进站有利于预防疾病传播,但视力障碍患者携带具有导盲犬证、动物健康免疫证明的导盲犬作为其必要的出行指引工具可以除外。
《条例》规定,如果违反了以上规定,要拒绝其乘车,已乘车的,责令其下车,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超程乘车不属逃票行为
补足超程部分的票款即可
超程乘车是否属于逃票行为?是否会被处罚?成都市人大常委会表示,根据立法听证情况,超程乘车不属于逃票行为,补足超程部分的票款即可,乘客无票乘车的(包括持无效票乘车的),按照出(闸)站线网单程最高票价收取票款,不设处罚措施。
但乘车逃票就要进行罚款。成都市人大常委会表示,冒用他人乘车证件乘车、持伪造证件乘车或者采用其他方式逃票的,因“逃票行为”的主观恶意较大,且往往具有较强的隐匿性和长期性,除了按照规定承担补足票款的民事责任外,还应当设置行政处罚措施。《条例》明确规定“由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并处一百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轨道交通运营单位是否有权实施行政处罚呢?成都市人大常委会表示,成都就是否可以授权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实施行政处罚问题进行了专题立法论证,按照《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行政处罚实施主体分为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物职能的组织、受委托的符合法定条件的事业单位三类主体。进行相应授权符合《行政处罚法》第十七条规定。同时,由轨道交通运营单位行使此类处罚权,有利于降低执法成本,“该做法也是国内已实施轨道交通立法城市的主流做法”。
那么,乘客逃票行为是否会纳入个人信用信息系统?成都市人大常委会表示,目前该类信息尚未纳入国家个人信用信息系统,成都建立的征信系统也未涉及此类个人信息,该规定目前缺乏可操作性,因此该情形未在条例中进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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