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出台56条措施 高速、轨道交通等领域对台商开放
2018-08-16 来源:齐鲁晚报
15日,记者从山东省人民政府新闻办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获悉,山东近日正式发布实施《关于促进鲁台经济文化交流合作的若干措施》(以下简称“《措施》”),56条措施大力支持与保障在鲁台资企业利益,促进鲁台之间的文化交流。
省台办二级巡视员王清玉介绍,该措施涉及促进鲁台经济合作、促进鲁台文教交流和支持台湾同胞在鲁学习创业就业生活三个方面共56条,其中,促进鲁台经济合作的23条、促进鲁台文教交流的14条、支持台湾同胞在鲁学习创业的19条。这是山东省继2012年为支持台资企业发展推出“惠台22条”和2016年为指导台湾青年来鲁创业就业推出“10条意见”之后,全面促进鲁台经贸文化交流合作、提供台胞与山东居民同等待遇的又一有力举措。措施涵盖产业、财税、金融、用地、就业、人才、知识产权保护、文化教育、职业资格考试及证件办理使用等台胞生产生活的各个方面,其开放力度之大、受益范围之广在山东对台交流历史上均属首次。
措施明确规定,今后山东省、市、县(市、区)各级政府在制定各项发展规划、设立各类扶持资金和出台支持政策时,都要保障台资企业和台湾同胞享有同等待遇,从而确保各项政策的长期稳定性。
措施大力支持台资企业和台湾资本参与推进山东省新旧动能转换重大工程、山东省乡村振兴战略规划、山东海洋强省建设行动等重大战略规划实施,明确对重点优质台资项目提供多种形式的融资支持和“一企一策”、“一事一议”的支持办法,对经审核认定的新设台资企业区域总部和职能型总部,享受省财政一次性500万元奖励。
针对山东国有经济大省和基础设施建设不断发展的实际,措施支持台湾民间资本与山东国有资本共同设立股权投资基金、产业投资基金,并支持台资企业以特许经营方式参与山东高速公路、轨道交通等多方面基础设施建设,力争让台企台商率先享受山东发展的红利。
在招才引智方面,台湾专业人才除可以参与泰山学者、泰山产业领军人才等山东重大人才工程外,在山东人才改革试验区内,台湾专业技术人员持台湾地区有关机构颁发的执业证书可开展相应业务;受聘于山东省内单位的台湾地区科研人员,可以作为省级科技计划项目负责人,享受与山东科研人员同等政策。
同时,保障台胞应享权益,明确台商台胞同等待遇。措施针对台商反映强烈的“退城进园”、农业土地流转合同到期优先续租等新形势下企业发展面临的新问题,做出了制度性安排;针对台胞子女就学、台胞行医等切身相关的问题实行统筹安排和管理,并明确台胞在存缴使用公积金、购买自用住房、参加职业资格考试、乘坐飞机列车、各类生活服务等方面享有同等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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