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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拟规定地铁禁止及限制携带物品新目录

2018-09-10 来源:都市时报
本文摘要:昨天,云南省人民政府网站发布公告,《昆明市城市轨道交通禁止携带和限制携带物品目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目录》)将于9月21日下午举行听证,从征求意见稿可以看到,昆明拟规定地铁限制携带物品新目录。
 
  昨天,云南省人民政府网站发布公告,《昆明市城市轨道交通禁止携带和限制携带物品目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目录》)将于9月21日下午举行听证,从征求意见稿可以看到,昆明拟规定地铁限制携带物品新目录。
 
  听证会拟定于2018年9月21日(星期五)14:00至16:00举行。凡在昆明居住或者工作且年满18周岁的公民,均可向市公安局城市轨道交通分局报名,申请作为听证陈述人(听证代表)。自公告公布之日起开始报名。报名截止时间为2018年9月11日18:00。
 
  征求意见稿提出:一,严禁非法携带《目录》中禁止携带的物品进入交通设施;对于携带《目录》中的限制携带物品乘坐轨道交通的,不得超过限制携带数量和规格。
 
  二,城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应当在轨道交通车站内通过多种方式在醒目位置公告《目录》,落实乘客运输安全检查责任,履行安全检查职责。乘客应当自觉接受并配合轨道交通运营企业的安全检查工作。
 
  对携带《目录》中禁止携带物品的乘客,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对携带《目录》中限制携带物品超过限制数量和规格的乘客,乘客可自弃该物品后进站乘车或者选用其他交通工具;乘客拒不接受的,工作人员应当拒绝其进站乘车。乘客拒不听从劝阻,强行进入车站或者扰乱安全检查现场秩序的,工作人员应当制止并报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三,对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本通告规定携带禁止、限制物品进入城市轨道交通设施、乘坐城市轨道交通,以及拒不配合安全检查、扰乱公共秩序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拟提出禁止携带物品目录(部分)
 
  军用枪、气枪、猎枪、运动枪、麻醉注射枪、样品枪、道具枪、发令枪、仿真枪等;
 
 
 
  炸弹、照明弹、燃烧弹、烟幕弹、信号弹、催泪弹、毒气弹、手雷、地雷、手榴弹等弹药及各类子弹及上述物品的仿真品;
 
 
 
  易燃液体、烟火制品、管制刀具、催泪器、催泪枪、电击器、电击枪、防卫器等具有一定杀伤力的器具。
 
  限制携带物品目录(部分)
 
  名称
 
  裁纸刀、水果刀、餐刀、剪刀工艺刀、工具刀等
 
  锂电池(充电宝)
 
  饮用酒类
 
  花露水、香水、洗甲水、指甲油
 
  光亮剂、衣领净等易燃液体
 
  打火机
 
  安全火柴
 
  携带数量(每人)
 
  累计不得超过3把(含)并保持包装完好
 
  累计不得超过2个(含)且单个容量不超过20000mAh
 
  酒精度40度(含)以上的酒类限带2千克(含)
 
  酒精度40度(不含)以下的酒类限带12瓶(含)
 
  散装酒限带2千克(含容器)
 
  单品不得超过500毫升或500克(含)
 
  累计不得超过1000毫升或1千克(含)
 
  累计不得超过3支(含)
 
  累计不得超过20盒(含)
 
  备注
 
  单品刀刃部分在10厘米及以上的禁止携带
 
  标识全面清晰,单品锂离子电池的额定能量值不得超过160WH
 
  净重2千克(含)以内包装完好的
 
  12瓶(含)以内包装完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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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拟规定地铁禁止及限制携带物品新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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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昨天,云南省人民政府网站发布公告,《昆明市城市轨道交通禁止携带和限制携带物品目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目录》)将于9月21日下午举行听证,从征求意见稿可以看到,昆明拟规定地铁限制携带物品新目录。
 
  听证会拟定于2018年9月21日(星期五)14:00至16:00举行。凡在昆明居住或者工作且年满18周岁的公民,均可向市公安局城市轨道交通分局报名,申请作为听证陈述人(听证代表)。自公告公布之日起开始报名。报名截止时间为2018年9月11日18:00。
 
  征求意见稿提出:一,严禁非法携带《目录》中禁止携带的物品进入交通设施;对于携带《目录》中的限制携带物品乘坐轨道交通的,不得超过限制携带数量和规格。
 
  二,城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应当在轨道交通车站内通过多种方式在醒目位置公告《目录》,落实乘客运输安全检查责任,履行安全检查职责。乘客应当自觉接受并配合轨道交通运营企业的安全检查工作。
 
  对携带《目录》中禁止携带物品的乘客,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对携带《目录》中限制携带物品超过限制数量和规格的乘客,乘客可自弃该物品后进站乘车或者选用其他交通工具;乘客拒不接受的,工作人员应当拒绝其进站乘车。乘客拒不听从劝阻,强行进入车站或者扰乱安全检查现场秩序的,工作人员应当制止并报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三,对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本通告规定携带禁止、限制物品进入城市轨道交通设施、乘坐城市轨道交通,以及拒不配合安全检查、扰乱公共秩序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拟提出禁止携带物品目录(部分)
 
  军用枪、气枪、猎枪、运动枪、麻醉注射枪、样品枪、道具枪、发令枪、仿真枪等;
 
 
 
  炸弹、照明弹、燃烧弹、烟幕弹、信号弹、催泪弹、毒气弹、手雷、地雷、手榴弹等弹药及各类子弹及上述物品的仿真品;
 
 
 
  易燃液体、烟火制品、管制刀具、催泪器、催泪枪、电击器、电击枪、防卫器等具有一定杀伤力的器具。
 
  限制携带物品目录(部分)
 
  名称
 
  裁纸刀、水果刀、餐刀、剪刀工艺刀、工具刀等
 
  锂电池(充电宝)
 
  饮用酒类
 
  花露水、香水、洗甲水、指甲油
 
  光亮剂、衣领净等易燃液体
 
  打火机
 
  安全火柴
 
  携带数量(每人)
 
  累计不得超过3把(含)并保持包装完好
 
  累计不得超过2个(含)且单个容量不超过20000mAh
 
  酒精度40度(含)以上的酒类限带2千克(含)
 
  酒精度40度(不含)以下的酒类限带12瓶(含)
 
  散装酒限带2千克(含容器)
 
  单品不得超过500毫升或500克(含)
 
  累计不得超过1000毫升或1千克(含)
 
  累计不得超过3支(含)
 
  累计不得超过20盒(含)
 
  备注
 
  单品刀刃部分在10厘米及以上的禁止携带
 
  标识全面清晰,单品锂离子电池的额定能量值不得超过160WH
 
  净重2千克(含)以内包装完好的
 
  12瓶(含)以内包装完好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