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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城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11月1日起实施

2018-09-25 来源:云南网
本文摘要:9月21日下午,云南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完成各项议程,在昆明闭幕。会议表决通过了《云南省生物多样性保护条例》,表决批准了《昆明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昆明市城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保山市龙陵松山战役战场遗址保护条例》《迪庆藏族自治州香格里拉城市管理条例》。
  



 
  9月21日下午,云南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完成各项议程,在昆明闭幕。会议表决通过了《云南省生物多样性保护条例》,表决批准了《昆明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昆明市城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保山市龙陵松山战役战场遗址保护条例》《迪庆藏族自治州香格里拉城市管理条例》。
 
  其中,《昆明市城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明确规定:今后在地铁上乞讨、卖艺、进食,将会被处以不同金额的罚款。条例将于11月1日起施行。
 
  擅自操作有警示标志的按钮将被追责
 
  据了解,本条例所称城市轨道交通,是指地铁、轻轨、有轨电车等城市轨道公共客运交通系统。《条例》中提出,禁止以下对影响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秩序的行为:拦截列车、阻断城市轨道交通运输;擅自进入轨道、隧道或者其他有警示标志的区域;攀爬、翻越或者推挤围墙、栏杆、闸机、机车、安全门及屏蔽门等;强行上下车;携带易燃、易爆、有毒、放射性、腐蚀性、传染性等危险品进入城市轨道交通设施;非法持有枪械弹药和管制器具等违禁物品进入城市轨道交通设施;在车站或者列车内滋事斗殴;其他影响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秩序的行为。
 
  禁止下列危害城市轨道交通安全的行为:擅自进入城市轨道交通控制中心、驾驶室等场所;擅自操作有警示标志的按钮、开关装置,非紧急状态下动用紧急或者安全装置;擅自移动、遮盖安全消防警示标志、疏散导向标志、测量设施以及安全防护设备;在行车设施上丢弃物品,向城市轨道交通列车、机车、维修工程车等设施投掷物品;在城市轨道交通的地面线路轨道上铺设平交道口、平交人行道;损坏城市轨道交通设施;在城市轨道交通过湖、过河隧道控制保护区内的水域实施抛锚、拖锚等活动;在城市轨道交通地面线路或者高架线路两侧修建妨碍行车瞭望的建(构)筑物或者种植妨碍行车瞭望的树木;故意干扰城市轨道交通专用通讯频率;其他危害城市轨道交通安全的行为。
 
  其中,针对拦截列车、阻断城市轨道交通运输行为,以及擅自操作有警示标志的按钮、开关装置等行为,城市轨道交通建设经营单位有权对行为人进行劝阻,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携带自行车进站将被处以50元罚款
 
  值得一提的是,一直以来饱受诟病的地铁乞讨、卖艺、携带宠物等地铁不文明行为,被纳入条例禁止行为中,由城市轨道交通建设经营单位责令改正,并视情节轻重处以警告或者罚款。
 
  例如,冒用他人优惠类记名票卡(证件)的,处以50元以上100元以下的罚款,有关信息纳入信用信息系统;在列车、站台、站厅、通道、出入口或者其他城市轨道交通设施内擅自停放车辆、堆放杂物、摆摊设点、兜售及派发印刷品的,处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在列车、站台、站厅、通道、出入口或者其他城市轨道交通设施内吸烟、乞讨、卖艺、随地便溺、吐痰和吐口香糖、乱扔垃圾等废弃物的,处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在列车、站台、站厅、通道、出入口或者其他城市轨道交通设施上擅自书写、刻画、张贴、悬挂物品的,处以3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擅自携带畜禽、宠物(导盲犬除外)进站乘车的,处以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携带自行车进站乘车(已折叠的自行车除外),在车站、列车内使用滑板、溜冰鞋等代步用具的,处以50元罚款;在列车上进食(婴儿、特殊病人除外)的,处以10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
 
  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和城市轨道交通建设经营单位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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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城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11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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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月21日下午,云南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完成各项议程,在昆明闭幕。会议表决通过了《云南省生物多样性保护条例》,表决批准了《昆明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昆明市城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保山市龙陵松山战役战场遗址保护条例》《迪庆藏族自治州香格里拉城市管理条例》。
 
  其中,《昆明市城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明确规定:今后在地铁上乞讨、卖艺、进食,将会被处以不同金额的罚款。条例将于11月1日起施行。
 
  擅自操作有警示标志的按钮将被追责
 
  据了解,本条例所称城市轨道交通,是指地铁、轻轨、有轨电车等城市轨道公共客运交通系统。《条例》中提出,禁止以下对影响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秩序的行为:拦截列车、阻断城市轨道交通运输;擅自进入轨道、隧道或者其他有警示标志的区域;攀爬、翻越或者推挤围墙、栏杆、闸机、机车、安全门及屏蔽门等;强行上下车;携带易燃、易爆、有毒、放射性、腐蚀性、传染性等危险品进入城市轨道交通设施;非法持有枪械弹药和管制器具等违禁物品进入城市轨道交通设施;在车站或者列车内滋事斗殴;其他影响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秩序的行为。
 
  禁止下列危害城市轨道交通安全的行为:擅自进入城市轨道交通控制中心、驾驶室等场所;擅自操作有警示标志的按钮、开关装置,非紧急状态下动用紧急或者安全装置;擅自移动、遮盖安全消防警示标志、疏散导向标志、测量设施以及安全防护设备;在行车设施上丢弃物品,向城市轨道交通列车、机车、维修工程车等设施投掷物品;在城市轨道交通的地面线路轨道上铺设平交道口、平交人行道;损坏城市轨道交通设施;在城市轨道交通过湖、过河隧道控制保护区内的水域实施抛锚、拖锚等活动;在城市轨道交通地面线路或者高架线路两侧修建妨碍行车瞭望的建(构)筑物或者种植妨碍行车瞭望的树木;故意干扰城市轨道交通专用通讯频率;其他危害城市轨道交通安全的行为。
 
  其中,针对拦截列车、阻断城市轨道交通运输行为,以及擅自操作有警示标志的按钮、开关装置等行为,城市轨道交通建设经营单位有权对行为人进行劝阻,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携带自行车进站将被处以50元罚款
 
  值得一提的是,一直以来饱受诟病的地铁乞讨、卖艺、携带宠物等地铁不文明行为,被纳入条例禁止行为中,由城市轨道交通建设经营单位责令改正,并视情节轻重处以警告或者罚款。
 
  例如,冒用他人优惠类记名票卡(证件)的,处以50元以上100元以下的罚款,有关信息纳入信用信息系统;在列车、站台、站厅、通道、出入口或者其他城市轨道交通设施内擅自停放车辆、堆放杂物、摆摊设点、兜售及派发印刷品的,处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在列车、站台、站厅、通道、出入口或者其他城市轨道交通设施内吸烟、乞讨、卖艺、随地便溺、吐痰和吐口香糖、乱扔垃圾等废弃物的,处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在列车、站台、站厅、通道、出入口或者其他城市轨道交通设施上擅自书写、刻画、张贴、悬挂物品的,处以3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擅自携带畜禽、宠物(导盲犬除外)进站乘车的,处以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携带自行车进站乘车(已折叠的自行车除外),在车站、列车内使用滑板、溜冰鞋等代步用具的,处以50元罚款;在列车上进食(婴儿、特殊病人除外)的,处以10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
 
  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和城市轨道交通建设经营单位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