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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城市轨道交通管理 地铁上进食将被罚款

2018-10-08 来源:昆明日报
本文摘要:昨日,记者从市人大常委会新闻发布会上获悉,新修订的《昆明市城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进一步明确了市交通运输、规划、住建等部门的管理职责,并强调了市政府的统筹协调作用和县(市)区政府的职责。
  
  昨日,记者从市人大常委会新闻发布会上获悉,新修订的《昆明市城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进一步明确了市交通运输、规划、住建等部门的管理职责,并强调了市政府的统筹协调作用和县(市)区政府的职责。
 
  《条例》对站容、站貌行为处罚主体进行了调整,明确了对乘客逃票等行为的处罚,授权轨道交通建设经营单位对违反站容、站貌行为进行监管和处罚。同时,对逃票、冒用他人证件、使用伪造证件乘车等行为明确了相关的处罚规定。如有发生影响城市轨道交通公共场所容貌和环境卫生的禁止性行为,可由城市轨道交通建设经营单位责令改正,并视情节轻重处以警告或者罚款,如冒用他人记名类票卡(证件)的,处以50元以上100元以下的罚款,有关信息纳入信用信息系统;在列车、站台、站厅、通道、出入口或者其他城市轨道交通设施内擅自停放车辆、堆放杂物、摆摊设点、兜售及派发印刷品的,处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在列车、站台、站厅、通道、出入口或者其他城市轨道交通设施内吸烟、乞讨、卖艺、随地便溺、吐痰和吐口香糖、乱扔垃圾等废弃物的,处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在列车、站台、站厅、通道、出入口或者其他城市轨道交通设施上擅自书写、刻画、张贴、悬挂物品的,处以3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擅自携带畜禽、宠物(导盲犬除外)进站乘车的,处以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携带自行车进站乘车(已折叠的自行车除外),在车站、列车内使用滑板、溜冰鞋等代步用具的,处以50元罚款;在列车上进食(婴儿、特殊病人除外)的,处以10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
 
  《条例》增加了关于运营补偿机制的内容。城市轨道交通因故障不能正常运行的,乘客可以在7日内按原票价退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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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城市轨道交通管理 地铁上进食将被罚款

昆明日报

  

  昨日,记者从市人大常委会新闻发布会上获悉,新修订的《昆明市城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进一步明确了市交通运输、规划、住建等部门的管理职责,并强调了市政府的统筹协调作用和县(市)区政府的职责。
 
  《条例》对站容、站貌行为处罚主体进行了调整,明确了对乘客逃票等行为的处罚,授权轨道交通建设经营单位对违反站容、站貌行为进行监管和处罚。同时,对逃票、冒用他人证件、使用伪造证件乘车等行为明确了相关的处罚规定。如有发生影响城市轨道交通公共场所容貌和环境卫生的禁止性行为,可由城市轨道交通建设经营单位责令改正,并视情节轻重处以警告或者罚款,如冒用他人记名类票卡(证件)的,处以50元以上100元以下的罚款,有关信息纳入信用信息系统;在列车、站台、站厅、通道、出入口或者其他城市轨道交通设施内擅自停放车辆、堆放杂物、摆摊设点、兜售及派发印刷品的,处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在列车、站台、站厅、通道、出入口或者其他城市轨道交通设施内吸烟、乞讨、卖艺、随地便溺、吐痰和吐口香糖、乱扔垃圾等废弃物的,处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在列车、站台、站厅、通道、出入口或者其他城市轨道交通设施上擅自书写、刻画、张贴、悬挂物品的,处以3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擅自携带畜禽、宠物(导盲犬除外)进站乘车的,处以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携带自行车进站乘车(已折叠的自行车除外),在车站、列车内使用滑板、溜冰鞋等代步用具的,处以50元罚款;在列车上进食(婴儿、特殊病人除外)的,处以10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
 
  《条例》增加了关于运营补偿机制的内容。城市轨道交通因故障不能正常运行的,乘客可以在7日内按原票价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