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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执行轨道交通新规 禁止、限制携带以下物品

2018-10-12 来源:央广网
本文摘要:为维护天津市轨道交通安全运营,10月20日起,天津市公安局会同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修定的《天津市轨道交通安全检查操作规范(试行)》将执行,新规对轨道交通禁、限带物品进一步明确和细化。 ​
  
  为维护天津市轨道交通安全运营,10月20日起,天津市公安局会同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修定的《天津市轨道交通安全检查操作规范(试行)》将执行,新规对轨道交通禁、限带物品进一步明确和细化。
 
  其中,新规禁止、限制乘客携带枪支、军用或警用械具类,爆炸物品类,弩和管制刀具等,限量携带不超过20毫升的指甲油、去光剂、染发剂;不超过120毫升的冷烫精、摩丝、发胶、杀虫剂、空气清新剂等,及其他含有易燃物质的生活用品。
 
  附:《天津市轨道交通禁止、限制乘客携带物品目录》
 
  一、枪支、军用或警用械具类(含主要零部件),包括:
 
  1.军用枪、公务用枪:手枪、步枪、冲锋枪、机枪、防暴枪等。
 
  2.民用枪:气枪、猎枪、运动枪、麻醉注射枪、发令枪、消防灭火枪等。
 
  3.其他枪支:样品枪、道具枪、仿真枪等。
 
  4.军械、警械:警棍、军用或警用匕首、刺刀等。
 
  5.国家禁止的枪支、械具:钢珠枪、催泪枪、电击枪、催泪器、电击器、防卫器等。
 
  6.上述物品的样品、仿制品。
 
  军人、武警、公安人员、民兵、射击运动员等人员携带枪支子弹的,按照国家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办理,并严格执行枪弹分离等有关枪支管理规定。
 
  二、爆炸物品类,包括:
 
  1.弹药:炸弹、手雷、手榴弹、照明弹、燃烧弹、烟幕弹、信号弹、催泪弹、毒气弹和子弹(空包弹、战斗弹、检验弹、教练弹)等。
 
  2.爆破器材:炸药、雷管、导火索、拉火管、导爆索、导爆管、非电导爆系统、爆破剂、发爆器等。
 
  3.烟火制品:礼花弹、烟花、爆竹、鞭炮、摔炮、拉炮、砸炮、发令纸等各类烟花爆竹以及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等烟火制品等。
 
  4.上述物品的仿制品。
 
  三、弩和管制刀具,包括:匕首、三棱刀(包括机械加工用的三棱刮刀)、带有自锁装置的弹簧刀以及其他相类似的单刃、双刃、三棱尖刀;管制刀具以外的,可能危及旅客人身安全的菜刀、餐刀、屠宰刀、斧子等利器、钝器;射钉枪、弓、弩等其他器具。
 
  四、易燃、易爆物品,包括:氢气、甲烷、乙烷、天然气、乙烯、丙烯、乙炔(溶于介质的)、一氧化碳、液化石油气、氟利昂、水煤气、氧气(供病人吸氧的袋装医用氧气除外)、丁烷等瓶装压缩气体、液化气体;黄磷、白磷、硫磺、硝化纤维(含胶片)、油纸及其制品等自燃物品;金属钾、钠、锂、碳化钙(电石)、镁铝粉等遇湿易燃物品;汽油、煤油、柴油、苯、丙酮、乙醚、乙醇(酒精)、油漆、稀料、脱漆剂、松香油及含易燃溶剂的制品等易燃液体;红磷、闪光粉、固体酒精、赛璐珞、发泡剂H等易燃固体;过氧化钠、过氧化钾、高锰酸钾、氯酸钾、过氧化铅、过醋酸、双氧水等氧化剂和各种无机、有机氧化剂。
 
  五、毒害品,包括:氰化物、砒霜、硒粉、苯酚、毒鼠强等有毒化学品、剧毒化学品以及剧毒农药(含灭鼠药、杀虫药)等,具有可燃、助燃特性的毒害品,乙肝病毒、炭疽杆菌、结核杆菌、艾滋病病毒等传染病病原体、有害生物制剂、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
 
  六、腐蚀性物品,包括:硫酸、盐酸、硝酸、蓄电池(含氢氧化钾固体、注有酸液或碱液的)、氢氧化钠、氢氧化钾、汞(水银)等腐蚀性物品。
 
  七、放射性物品,包括:放射性同位素等放射性物品。
 
  八、请勿携带以下危害列车运行安全或公共卫生的物品:可能干扰列车信号的强磁化物,有强烈刺激性气味的物品,有恶臭等异味的物品,活动物(导盲犬除外),可能妨碍公共卫生的物品,能够损坏或者污染车站、列车服务设施、设备、备品的物品。
 
  九、限量携带以下物品:不超过20毫升的指甲油、去光剂、染发剂;不超过120毫升的冷烫精、摩丝、发胶、杀虫剂、空气清新剂等自喷压力容器;安全火柴2小盒;普通打火机2个;白酒不得超过2件(含2件)累计不超过2公斤且包装完好;其他含有易燃物质的生活用品。
 
  十、其他禁止和限制旅客携带物品按照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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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执行轨道交通新规 禁止、限制携带以下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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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维护天津市轨道交通安全运营,10月20日起,天津市公安局会同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修定的《天津市轨道交通安全检查操作规范(试行)》将执行,新规对轨道交通禁、限带物品进一步明确和细化。
 
  其中,新规禁止、限制乘客携带枪支、军用或警用械具类,爆炸物品类,弩和管制刀具等,限量携带不超过20毫升的指甲油、去光剂、染发剂;不超过120毫升的冷烫精、摩丝、发胶、杀虫剂、空气清新剂等,及其他含有易燃物质的生活用品。
 
  附:《天津市轨道交通禁止、限制乘客携带物品目录》
 
  一、枪支、军用或警用械具类(含主要零部件),包括:
 
  1.军用枪、公务用枪:手枪、步枪、冲锋枪、机枪、防暴枪等。
 
  2.民用枪:气枪、猎枪、运动枪、麻醉注射枪、发令枪、消防灭火枪等。
 
  3.其他枪支:样品枪、道具枪、仿真枪等。
 
  4.军械、警械:警棍、军用或警用匕首、刺刀等。
 
  5.国家禁止的枪支、械具:钢珠枪、催泪枪、电击枪、催泪器、电击器、防卫器等。
 
  6.上述物品的样品、仿制品。
 
  军人、武警、公安人员、民兵、射击运动员等人员携带枪支子弹的,按照国家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办理,并严格执行枪弹分离等有关枪支管理规定。
 
  二、爆炸物品类,包括:
 
  1.弹药:炸弹、手雷、手榴弹、照明弹、燃烧弹、烟幕弹、信号弹、催泪弹、毒气弹和子弹(空包弹、战斗弹、检验弹、教练弹)等。
 
  2.爆破器材:炸药、雷管、导火索、拉火管、导爆索、导爆管、非电导爆系统、爆破剂、发爆器等。
 
  3.烟火制品:礼花弹、烟花、爆竹、鞭炮、摔炮、拉炮、砸炮、发令纸等各类烟花爆竹以及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等烟火制品等。
 
  4.上述物品的仿制品。
 
  三、弩和管制刀具,包括:匕首、三棱刀(包括机械加工用的三棱刮刀)、带有自锁装置的弹簧刀以及其他相类似的单刃、双刃、三棱尖刀;管制刀具以外的,可能危及旅客人身安全的菜刀、餐刀、屠宰刀、斧子等利器、钝器;射钉枪、弓、弩等其他器具。
 
  四、易燃、易爆物品,包括:氢气、甲烷、乙烷、天然气、乙烯、丙烯、乙炔(溶于介质的)、一氧化碳、液化石油气、氟利昂、水煤气、氧气(供病人吸氧的袋装医用氧气除外)、丁烷等瓶装压缩气体、液化气体;黄磷、白磷、硫磺、硝化纤维(含胶片)、油纸及其制品等自燃物品;金属钾、钠、锂、碳化钙(电石)、镁铝粉等遇湿易燃物品;汽油、煤油、柴油、苯、丙酮、乙醚、乙醇(酒精)、油漆、稀料、脱漆剂、松香油及含易燃溶剂的制品等易燃液体;红磷、闪光粉、固体酒精、赛璐珞、发泡剂H等易燃固体;过氧化钠、过氧化钾、高锰酸钾、氯酸钾、过氧化铅、过醋酸、双氧水等氧化剂和各种无机、有机氧化剂。
 
  五、毒害品,包括:氰化物、砒霜、硒粉、苯酚、毒鼠强等有毒化学品、剧毒化学品以及剧毒农药(含灭鼠药、杀虫药)等,具有可燃、助燃特性的毒害品,乙肝病毒、炭疽杆菌、结核杆菌、艾滋病病毒等传染病病原体、有害生物制剂、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
 
  六、腐蚀性物品,包括:硫酸、盐酸、硝酸、蓄电池(含氢氧化钾固体、注有酸液或碱液的)、氢氧化钠、氢氧化钾、汞(水银)等腐蚀性物品。
 
  七、放射性物品,包括:放射性同位素等放射性物品。
 
  八、请勿携带以下危害列车运行安全或公共卫生的物品:可能干扰列车信号的强磁化物,有强烈刺激性气味的物品,有恶臭等异味的物品,活动物(导盲犬除外),可能妨碍公共卫生的物品,能够损坏或者污染车站、列车服务设施、设备、备品的物品。
 
  九、限量携带以下物品:不超过20毫升的指甲油、去光剂、染发剂;不超过120毫升的冷烫精、摩丝、发胶、杀虫剂、空气清新剂等自喷压力容器;安全火柴2小盒;普通打火机2个;白酒不得超过2件(含2件)累计不超过2公斤且包装完好;其他含有易燃物质的生活用品。
 
  十、其他禁止和限制旅客携带物品按照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办理。